事業單位借入款項

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上級主管部門、金融機構借入的有償使用款項。事業單位的借入款項,包括從財政部門、上級主管部門、金融機構借入的有償使用的款項。

分類

1、按貸款人不同分財政部門貸款、上級主管部門貸款和金融機構貸款;

2、按償還期分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

管理要求

1、根據實際需要和償還能力控制借款規模;

2、堅持有償使用、到期償還。

確認與計量

按規定設定“借入款項”科目核算各項借款(無論短期借款或長期借款),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借款的借入償付,以實際發生數額計量,借款利息支出列為事業支出、經營支出。

報表列示

在資產負債表中“負債類”下以“借入款項”項目列示賬面餘額。

核算

借入款項是指事業單位從財政門、上級主管部門、金融機構借入的有償使用的款項。事業單位借入和歸還款項的會計處理與企業會計相同。但是,借入款項發生的利息的支出,應在實際支付利息時進行賬務處理。

支付利息時,借記“事業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如果是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為開展經營活動而借入的款項所發生的利息,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事業單位借入款項的核算特點:

1、一般不預計利息支出;

2、實際支付利息時,為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而借入的款項所發生的利息,計入事業支出,為開展經營活動而借入的款項所發生的利息,計入經營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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