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送單位

"主送單位是行文的主要對象

概念

主送單位是行文的主要對象,即要求主辦和答覆的單位,也就是對檔案內容負有掌握、答覆或貫徹執行責任的受文單位。對於機關公文中的主送單位和抄送單位問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發〔2000〕23號)中都有明確規定。除少數直接面向社會或本機關全體工作人員發布的檔案外,一般檔案均要註明主送機關。在標識主送機關時,應注意使用全稱或規範化簡稱。上級機關對下發文,需要所屬各單位了解和執行的,可以送幾個或全部下屬機關,如“市屬各單位”,“局屬各單位”,“公司所屬各單位”,“各處、科、室、部、車間”等。

要求

一般檔案,根據主管業務的分工,只有一個主送機關,即由一個主管機關主辦或答覆,特別是下級機關向上級及業務指導機關請示或報告事項時更應如此。如果多頭主送,就會出現責任不明、互相推諉或互相批示而意見不一等現象。涉及幾個一、關於主送單位單位業務的,一般也只送一個主管單位,其他單位應使用抄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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