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陽縣人民法院

中陽縣人民法院

(二)審理上級人民法院交由審判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六)民事審判一庭 (七)民事審判二庭

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其組織體系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級各類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統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根據行政區劃設定,專門法院根據需要設定。

單位簡介

早在民國29年(1940年)抗日民主政府即設立司法科,受理民刑訴訟。1951年7月中陽縣人民政府司法科改建為離石縣人民法院。1996年變更為中陽縣人民法院。轄區東西長44公里,南北寬30公里,面積1432平方公里,總人口14萬餘人。
中陽縣人民法院座落於呂梁市中陽縣喬家溝。
中陽縣民法院現有幹警81人。下設11個內設機構和3個基層人民法庭。每年約審理和執行各類案件1000餘件,近五年共審理和執行各類案件5000餘件,為中陽縣域性中心城市戰略的實施,為呂梁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作出了積極的貢獻。2001年曾被最高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授予全國、全省優秀青少年維權崗。2007年換屆後組建的新一屆法院領導班子,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統領法院工作,抓隊伍、強素質,抓審判、保公正,抓信訪、促穩定,抓基建、強保障,為建設經濟繁榮、人民富裕、社會和諧、環境友好的新中陽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主要職責

中陽縣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在黨的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呂梁市中陽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判法律規定由本院管轄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審理上級人民法院交由審判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受理不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各類案件的申訴和再審申請,對其中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進行再審;
(四)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執行本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以及國家行政機關申請執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
(五)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受理並決定國家賠償;
(六)調查研究審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問題,對審判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開展法制宣傳工作;
(七)抓好本院的班子建設和隊伍建設,按照許可權管理法官、執行員、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員及工勤人員;
(八)搞好本院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好本院的經費和物質裝備;
(九)搞好本院紀檢監察工作;
(十)承辦其他應由本院負責的工作。

主要領導

負責人:邢瑞

內設機構

中陽縣人民法院共有11個內設機構和3個基層人民法庭,另按有關規定設監察室和機關後勤服務中心。其具體職責如下:
(一)辦公室
負責內外聯繫和綜合協調工作,協助院領導處理司法政務,組織和安排本院各種會議和院領導的公務活動;負責信息調研工作、檔案管理工作、宣傳工作和綜合性檔案的起草工作;負責新聞記者的接待和人大聯絡工作;負責基層建設和財務、裝備、國有資產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負責通訊、計算機網路和辦公現代化等工作,指導機關後勤服務中心工作。
(二)政治處
負責本院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按照分類管理的原則抓好本院隊伍建設;按許可權呈報法官等級和司法警察警銜;負責本院幹部的考察、任免、調配及工資福利等工作;負責全院的獎勵工作,按許可權呈報記功、評模、表彰事項。
(三)立案庭
負責審查民事、行政及刑事自訴案件的起訴,決定立案受理或裁定不予受理;負責執行案件的立案工作;對刑事公訴案件進行立案登記;審查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負責應由本院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負責訴前財產和證據保全及調解,對立案階段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案進行審理和裁決;核算訴訟費用,辦理減、緩、免訴訟費的審批手續;處理來信來訪;對本院審理的案件進行審判流程管理,審限跟蹤監督;負責司法統計工作。
(四)刑事審判一庭
負責審理法律規定應由本院受理的除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案件和受害人為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刑事自訴案件以外的各類刑事案件;辦理其他有關刑事審判工作的事宜。
(五)刑事審判二庭
負責審理法律規定應由本院受理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案件和受害人為未成年的刑事案件、刑事自訴案件;負責因特殊原因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的審理和報批工作;辦理其他有關刑事審判工作的事宜。
(六)民事審判一庭
負責審理法律規定應由本院受理的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傳統民事案件;不動產相鄰關係案件、鄰地使用權案件以及其他不動產糾紛案件;審理適用特別程式的案件並辦理相關的申請複議事宜;指導人民法庭工作。
(七)民事審判二庭
負責審理應由本院受理的一審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契約、侵權糾紛案件,審理國內證券、票據、破產等糾紛案件。
(八)行政審判庭(賠償小組)
負責審理法律規定應由本院受理的一審行政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負責非訴行政申請執行案件的審查受理工作;依法辦理本院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案件;負責賠償小組的日常事宜。
(九)審判監督庭
負責依照審判監督程式提起再審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審工作;審理上級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
(十)執行局
負責執行本院一審生效的裁判文書及法律規定應由本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負責執行上級法院指定執行和外地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負責非訴行政申請執行案的強制執行工作;審查處理執行中案外人提出的執行異議案件;協調處理執行過程中的暴力抗法事件;辦理執行工作的其他事宜。執行局下設執行一、二、三庭。
(十一)司法警察大隊
負責警衛法庭,協助辦公室警衛機關安全;依法執行傳喚、拘傳、拘留、提押、看管犯人、送達法律文書等義務;協助執行死刑;負責本院警械具及武器裝備管理等相關工作;辦理上級和本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監察室
不占本院內設機構數額,與紀檢組合署辦公。負責監督、檢查本院工作人員執行法律、法規、政策及行政紀律的情況;負責對本院違法違紀人員的查處工作。
機關後勤服務中心
負責機關的後勤服務工作。該中心屬事業單位,人員不占院內編制,編制依據區委總體改革方案確定。
3個基層人民法庭
寧鄉法庭、金鑼法庭、暖泉法庭
負責審理各該轄區範圍內的一審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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