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建築協會

中華建築協會

中華建築協會是中國的一處建築組織,成立於1990年。

中華建築協會簡介 中華建築協會,簡稱中築協,英譯名: China Cost Association,縮寫為CCA。成立於1990年8月,中華建築協會是中國建築業全國各地區、各產業部門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活動的企事業單位、教育科研機構、地區建築業協會、產業部門建設協會,以及有關專業人士自願參加組成的全國性行業組織,2009年被審定為AAAAA級全國性行業協會。協會現有團體會員65個,其中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有關城市建築業協會51個,產業部門和工程建設協會14個,直屬會員單位(大型企業)千餘家。 20多年來,中華建築協會在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民政部的指導下,認真履行"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職能,致力於促進建築業又好又快發展,贏得了政府和企業的支持和信賴。中華建築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聯合建築界各方面力量,堅持以服務為宗旨,積極反映企業訴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規範企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充分發揮支柱產業作用,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力量。中華建築協會的基本任務是: (一)團結建築業行業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和業界的願望及合理要求,向會員宣傳國家相關政策、法律、法規。 (二)制訂並實施建築業行業規範和自律公約,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促進會員之間的溝通與協作,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維護國家信息安全,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用戶利益,促進行業服務質量的提高。 (三)開展我國建築業行業發展狀況的調查與研究工作,促進建築業的發展和普及套用,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的政策建議。 (四)組織開展有益於建築業發展的研討、論壇等活動,促進建築業行業內的交流與合作,發揮建築業對我國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積極作用。 (五)積極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組織國內建築業相關企事業單位參與國際建築業有關組織的活動,在國際建築業事務中發揮積極作用。 (六)辦好協會網站、刊物,組織編撰出版中國建築業發展狀況年度報告,為業界提供建築業信息服務。 (七)承擔會員單位或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協會章程
中華建築協會章程 (中華建築協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08年8月15日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建築協會,英譯名: China Cost Association,縮寫為CCA。 第二條 中華建築協會是全國各地區、各部門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飾工程活動的企事業單位、教育科研機構,地方建築業協會、部門建築業協會,以及有關專業人士自願參加組成的全國性行業組織,是在民政部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中華建築協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聯合建築界各方面力量,堅持以服務為宗旨,積極反映企業訴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規範企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充分發揮支柱產業作用,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華建築協會總部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團結建築業行業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和業界的願望及合理要求,向會員宣傳國家相關政策、法律、法規。 (二)制訂並實施建築業行業規範和自律公約,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促進會員之間的溝通與協作,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維護國家信息安全,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用戶利益,促進行業服務質量的提高。 (三)開展我國建築業行業發展狀況的調查與研究工作,促進建築業的發展和普及套用,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的政策建議。 (四)組織開展有益於建築業發展的研討、論壇等活動,促進建築業行業內的交流與合作,發揮建築業對我國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積極作用。 (五)積極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組織國內建築業相關企事業單位參與國際建築業有關組織的活動,在國際建築業事務中發揮積極作用。 (六)辦好協會網站、刊物,組織編撰出版中國建築業發展狀況年度報告,為業界提供建築業信息服務。 (七)承擔會員單位或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是依法成立的與建築業行業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符合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 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 、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向理事會提名協會秘書長候選人,由理事會選舉; (四)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召集和主持理事長辦公會議,行使常務理事會授予的職權。理事長辦公會議參加人員包括理事長、相關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協會秘書處各部門負責人。理事長因故不能主持辦公會議的,可委託副理事長主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組織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六) 經理事會授權,協調和領導本協會內部各部門開展工作,制定本協會的中、近期工作計畫; (七)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 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 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 年 8月25 日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華建築協會組織管理辦法中華建築協會組織管理辦法 (2009年12月1日修訂版) 第一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一條 本協會會員代表大會是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依照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召集。每屆會員代表大會在當屆會員代表資格確認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理事會召集。 第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臨時召開、提前或延期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需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與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條 每屆會員代表大會召開60日前,由上屆常務理事會決定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主持換屆工作。 第四條 本協會理事會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舉行15日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大會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會員代表。臨時召集的會員代表大會不適用前款的規定。 第五條 每屆會員代表大會之前,由協會秘書處組織會員單位進行會員代表資格的確認。會員代表資格確認後,由協會秘書長會議進行資格覆核。 第六條 每屆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應舉行預備會議,選舉本次會議的大會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本次會議的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預備會議由會員代表和上屆理事會成員組成。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預備會議由上屆理事會理事長主持或由理事長委託副理事長主持。 第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推選執行主席若干人,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和會員代表大會。 第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在大會秘書長領導下工作。 第九條 協會各工作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不是協會理事會成員或會員代表的,可以列席大會預備會議。 第十條 三名以上的會員代表,可以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屬於會員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提案應於大會召開之前7日至大會表決前24小時內提交協會秘書處或大會主席團。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通過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或者舉手表決方式或者其它方式。 第二章 理事會 第十二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投票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本協會理事會行使協會《章程》規定的職權。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三條 本協會理事會理事的產生方法是: (一)全體會員代表提名; (二)根據會員代表提名得票數,在換屆領導小組主持下確定等額候選人名單,並提請預備會確認; (三)由全體會員代表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 第十四條 省級網際網路協會理事長是中華建築協會理事會當然理事。 第十五條 擔任協會理事的人選除應當具備《章程》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候選人應當是協會正式會員單位指定的代表; (二)候選人所在單位應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兼顧各類會員單位性質的平衡; (三)候選人所在會員單位同意承擔相應的義務,包括交納會費等相應義務; (四)候選人本人在業界具有一定影響,願意承擔協會理事會安排的有關工作。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一般以集會形式召開,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其他形式召開。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舉行期間,理事會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做工作報告。 第三章 常務理事會 第十七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投票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章程》規定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八條 擔任本協會理事會理事的省級網際網路協會理事長每年有三分之一輪流擔任本協會理事會常務理事,具體輪換人選由本協會常務理事會與省級網際網路協會協商決定。 第十九條 擔任協會常務理事的人選所在單位應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兼顧各種會員單位性質的平衡;其所在會員單位同意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至少半年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均為5年。可連選連任,但同一職位連選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協會理事長主持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的工作。副理事長、秘書長協助理事長工作。根據工作需要,理事長可以從副理事長中確定一名常務副理事長,代行理事長授權的職責。 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各部門負責人組成理事長辦公會議,處理理事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決定常務理事會每次會議的會期,擬定會議議程草案; (二)對向常務理事會提出的議案進行審議; (三)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四)指導和協調各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五)處理常務理事會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四章 協會工作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協會常務理事會根據需要可設立若干個專門工作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受本協會常務理事會領導。 第二十五條 各工作委員會由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 工作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候選人,由本協會秘書長提名,報理事長辦公會議批准,由工作委員會大會通過。工作委員會秘書長、副秘書長由主任委員提名,由工作委員會大會通過。 第二十六條 各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工作委員會會議和負責委員會的工作,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工作,秘書長在主任委員的領導下負責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 各工作委員會的基本職責由常務理事會規定;工作委員會根據基本職責制定本工作委員會的章程或工作細則,並報協會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五章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每屆任期五年,從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始,到下屆會員代表大會之前為止。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應遵守國家法律,遵守網際網路行業自律規範,並且在自己參加的工作和社會活動中推動行業自律規範的實施。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員代表受其所在會員單位監督,所在單位有權更換自己指派的代表。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因故出缺的,由所在單位另行指派,並報本協會秘書處。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的修改由中華建築協會會員代表大會過半數通過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協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實施。
會員管理中華建築協會會員管理辦法 (2009年12月1日修訂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華建築協會會員的發展和管理,保護會員權利,充分發揮本協會的作用,維護協會聲譽,確保本協會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中華建築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協會會員入會的基本條件、會員的基本權利、義務等,依照本協會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協會會員的入會由協會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理事長辦公會決定,會員發展和管理的具體工作由本協會秘書處負責。 第四條 本協會會員應當遵章守法,自覺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義務,正確行使本辦法規定的權利。 第五條 本協會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七條 單位會員是經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成立的與網際網路行業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 第八條 每個會員單位應指派一名能夠代表該單位利益,在業界有一定影響,願意參加本協會活動的人員作為其會員代表,並書面報協會秘書處。 會員單位可以另派人員參加本協會分支機構的工作。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單位應當具有跨省市區業務或設有跨省市區分支機構,或在北京地區登記註冊,或是由中央級政府機構頒發許可證或登記註冊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屬於由地方政府機構頒發許可證或在地方登記註冊的企事業單位,原則上在當地申請加入當地網際網路協會;已經成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協會理事單位,申請加入中華建築協會的,應由其所在的地方網際網路協會同意並推薦,由中華建築協會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授權理事長辦公會決定。 第三章 入會程式 第十條 凡符合《中華建築協會章程》及本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願意履行會員義務,正當行使會員權利,願意為中國網際網路行業發展貢獻力量並具有中國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成為本協會正式會員。 第十一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應履行下列申請手續: (一)申請加入本協會的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應先填寫《中華建築協會單位會員申請表》,並將申請表、單位簡介及工商企業營業執照、社團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等材料一同報協會秘書處。 (二)入會申請材料可以通過郵寄方式向協會秘書處提交。 第十二條 協會秘書處在對申請單位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後,認為合格的,提交協會常務理事會或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的理事長辦公會決定。決定接納申請單位為協會會員的,即由秘書處通知申請單位在30日內辦理會員註冊手續; 申請單位自註冊之日起成為本協會正式會員,並由協會頒發《中華建築協會會員證》;協會秘書處於會員註冊之日起30日內,在本協會網站和刊物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會員權利義務及活動方式、程式 第十三條 入會申請單位自註冊之日起即獲得中華建築協會會員資格,享有會員權利,並履行會員義務。 第十四條 本協會會員除享有本協會《章程》已規定的會員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會員免費或優惠參加協會主辦的中國網際網路大會; (二)免費或優惠參加本協會組織的網際網路高級論壇與交流活動; (三)免費或優惠獲得協會提供的網上信息服務; (四)優先獲得協會掌握的行業熱點信息; (五)協會組織的重要活動的冠名優先權; (六)參加協會組織的其他業務活動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七)了解協會工作情況和工作計畫。 第十五條 會員單位指派的代表被選舉為協會理事會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的,該會員單位即相應成為本協會理事單位、常務理事單位、副理事長單位。 第五章 會 費 第十六條 本協會會員應當依照本協會《章程》和本《辦法》的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七條 本協會會費分為營利性單位會員會費和非營利性單位會員會費。 第十八條 非營利性單位會員年度會費為2000元;營利性單位會員年度會費為5000元。 第十九條 理事單位年度會費為1萬元;常務理事單位年度會費為3萬元;副理事長單位年度會費為5萬元。 第二十條 協會分支機構不單獨向其成員單位另行收取會費。 第二十一條 新批准入會的會員單位,應按照上述會費標準於登記註冊時一次性交納當年會費,以後按年度交納。 第二十二條 會員應於每年6月30日前按照上述會費標準一次性交納當年會費,也可以一次性合併交納應屆五年的會費。 第二十三條 會費的收取和管理由本協會秘書處負責,秘書處建立健全財務制度,配備專(兼)職財會人員,設立會費收支帳冊,接受審計和社團登記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費標準的制定由協會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通過方可實施。 第六章 會員退會及違規處理 第二十五條會員要求退會時,應書面通知協會秘書處。 第二十六條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受到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停業整頓、暫扣和吊銷其許可證、營業執照等處罰,或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以及本辦法的規定的,由協會秘書處報常務理事會,由常務理事會視不同情況給予其警告、取消會員資格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會員如無正當理由一年不交納會費的,則視為自動退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二十八條會員退會或被取消會員資格的,由協會秘書處在協會網站和刊物上定期公布。其原享有的會員權利亦自動終止。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華建築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實施。

中華建築協會

中華建築協會會員管理

入會說明入會說明 中華建築協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單位會員(直屬會員)和個人會員。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體會員 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地方、部門建築業行業組織,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可成為中華建築協會團體會員。 (二)單位會員(直屬會員) 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建築裝修裝飾和工程勘察設計、科研等企事業單位,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直屬會員)。 (三)個人會員 取得建築業執業或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士,以及在全行業有一定知名度的專家、學者、勞動模範,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要求本會就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並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三)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優先取得本會的信息服務及書刊文獻資料; (五)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六)有參加和退出本會的自由。 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關心本會工作,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會員入會需提交入會申請書,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由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並頒發會員證書。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交回會員證書。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我國建築業是擁有十萬多家企業、三千多萬從業人員的大行業。反映企業的願望,當好政府的助手,是我會的一貫追求。我會主要吸納特級、一級建築業企業為會員。我們將不斷提高為企業、為行業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努力辦好中國建築業的“企業之家”。我會誠邀貴公司加入中國建築業的“企業之家”。 希望入會的企業請在下麵點擊“下載附屬檔案”處,下載《入會申請表》,列印填好後蓋上公章,連同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和資質證書複印件各一份,寄中華建築協會會員管理部。並將填好的《入會申請表》電子版直接通過電子信箱jianxie1990@126.##傳送,通知協會。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