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案例注釋版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三十六條【

圖書信息

出版社: 中國法制出版社; 第1版 (2010年6月1日)
叢書名: 法律法規案例注釋版系列
平裝: 123頁
正文語種: 簡體中文
開本: 32
ISBN: 9787509319451, 7509319455
條形碼: 9787509319451
尺寸: 19.8 x 13.8 x 0.6 cm
重量: 118 g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案例注釋版》所編選案例的原始資料儘量來源於各級人民法院已經審結並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對於沒有相應真實案例的重點法條予以權威的條文注釋。示範性:所選案例緊扣法律條文規定,本身具有示範性、指導性的特點,對於讀者有很強的參考借鑑價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案例注釋版》設定了“相關案例索引”欄目,列舉更多相關案例,並歸納出案件要點。還收錄了重要配套法律檔案,以及相應法律流程圖表、文書等內容,方便讀者查找和使用。

目錄

適用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訴權】
案例1 行政訴訟原告應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
第三條 【獨立審判原則
第四條 【法律適用】
第五條 【合法性審查】
案例2 商標侵權案件中對法院合法性審查要件的判斷
第六條 【審理制度】
第七條 【當事人地位平等】
第八條 【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原則】
第九條 【辯論原則】
第十條 【檢察監督原則】
第二章 受案範圍
第十一條 【受案範圍】
案例3 公安局扣押相對人財產而不屬於刑事偵查的,相對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案例4 相對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履行保護人身權法定職責的有權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不受案範圍】
案例5 對非具體行政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 管轄
第十三條 【基層法院的管轄】
第十四條 【中級法院的管轄】
第十五條 【高級法院的管轄】
第十六條 【最高法院的管轄】
第十七條 【一般地域管轄】
案例6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管轄
第十八條 【特殊地域管轄
第十九條 【不動產的特殊地域管轄】
第二十條 【選擇管轄】
第二十一條 【移送管轄】
第二十二條 【指定管轄】
第二十三條 【管轄權的轉移】
案例7 下級人民法院將影響較大的案件移送上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章 訴訟參加人
第二十四條 【原告】
第二十五條 【被告】
案例8 大學是行政訴訟的適格被告
案例9 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案例10 村委會不具有行政訴訟被告資格
第二十六條 【共同訴訟】
案例11 對共同訴訟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
第二十七條 【第三人】
案例12 第三人因與提起的行政訴訟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參加到訴訟中來
第二十八條 【法定代理】
第二十九條 【委託代理】
第三十條 【律師、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代理人的權利、義務】
第五章 證據
第三十一條 【證據的種類】
案例13 證據材料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證據
第三十二條 【舉證責任】
案例14 被告的舉證責任及對相應規範性檔案的提供
案例15 被告對相關證據的提供
第三十三條 【被告取證限制】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證據的收集】
案例16 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
第三十五條 【鑑定】
第三十六條【 證據保全】
第六章 起訴和受理
第三十七條 【行政複議與訴訟】
案例17 未繳納稅款並未經行政複議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稅務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條【複議及對複議不服的起訴期間】
案例18 複議機關逾期不作出複議決定,相對人可在法定期限
內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九條 【直接起訴期間】
案例19 由於非自身原因延誤的時間,不應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案例20 涉及不動產的行政訴訟不適用三個月的一般起訴期限
第四十條 【訴訟期間的延長】
第四十一條 【起訴條件】
案例21 原告必須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才可提起訴訟
案例22 當事人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四十二條 【起訴審查】
案例23 對不屬於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經審查後裁定不予受理
第七章 審理和判決
第四十三條 【審判準備】
案例24 行政機關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第四十四條 【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條件】
第四十五條 【公開審判及例外】
第四十六條 【審判組織】
第四十七條 【迴避】
第四十八條 【視為撤訴及缺席判決】
案例25 原告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視為申請撤訴
案例26 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判決
第四十九條 【妨礙行政訴訟的強制措施】
第五十條 【不適用調解】
第五十一條 【申請撤訴】
案例27 被告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並申請撤訴
第五十二條 【審案的依據】
案例28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依據
第五十三條【規章的適用】
案例29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適用規章
第五十四條 【判決】
案例30 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式的,判決維持
案例31 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錯誤,法院判決撤銷該行為並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案例32 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法院判其限期履行
案例33 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判決變更
第五十五條 【被告重作具體行政行為的限制】
案例34 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認定
第五十六條 【有關人員違法的處理】。
第五十七條 【一審審理期限】
案例35 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行政訴訟一審可以延長審限
第五十八條 【抗訴】
第五十九條【書面審理】
第六十條 【二審審理期限】
第六十一條 【抗訴案件的裁判】
案例36 對於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抗訴案件,應判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案例37 對於原審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二審法院應依法改判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的申訴權】
案例38 當事人申訴權
第六十三條 【法院監督】
案例39 上級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
第八章 執行
第九章 侵權賠償責任
第十章 涉外行政訴訟
第十一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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