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釋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釋解》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編寫,2007年-01月由 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發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釋解》為了配合對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學習、宣傳而編訂。

基本信息

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釋解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憲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06年12月29日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為了配合對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學習、宣傳,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的特編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釋解》。

內容提要

2006年12月29日,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並高票通過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這是我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一個新的里程碑。現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於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這部法律實施十五年來,對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如親職教育問題,學校保護問題以及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環境問題等,這些問題的出現需要從法律制度上予以回應和解決,以進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制度,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此外,我國已經加入7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國務院也已經頒布了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01-2010),這些檔案中的精神和其中的一些內容也需要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得到體現,這些都是此次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所考慮的主要內容。

為了配合對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學習、宣傳,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的有關同志編寫了這本《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釋解》。第一章由黃海華撰稿,第二章由劉海濤撰稿,第三章由張曉瑩撰稿,第四章由鄭全紅、田林、李輝、曹陽撰稿,第五章由田林、李輝撰稿,第六章、第七章由黃薇撰稿。完稿後,由黃薇統稿,最後由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同志審閱定稿。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第二條【未成年人的定義】

第三條【未成年人的權利】

第四條【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

第五條【保護未成年人工作的原則】

……

立法目的和依據

本法是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未成年人是本法的出發點和主要任務。根據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和側重不同,本法的立法目的分為四個層次,這四個層次的立法目的逐步遞進、互為補充、缺一不可。

1.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顧名思義,“身心健康”是指身體和心理的健康。身體健康比較好理解。對於心理健康,有很多標準。根據我國青少年的心理活動特點,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主要有下列標準:第一,智力發育正常。智力是個體觀察、領悟、想像、思維、推理等多種心理能力的綜合體現。智力隨年齡增長而提高。正常發育的智力指個體智力發展水平與其實際年齡相稱,是心理健康的重要標誌之一。第二,穩定的情緒。心理健康的未成年人,樂觀、滿意等積極情緒體驗應占優勢。儘管也會有悲哀、困惑、失敗、挫折等消極情緒出現,但不會持續長久,他們能夠適當表達和控制自己的情緒,使之保持相對穩定。第三,能正確認識自己。心理健康的青少年自尊、自愛、自重,他們能客觀地評價他人,更重要的是能正確地認識自己、評價自己和把握自己。第四,有良好的人際關係。心理健康的未成年人,能尊重他人、理解他人,並能用友善、寬容的態度與別人相處,建立起融洽的人際關係。第五,熱愛生活。心理健康者熱愛生活,能正確對待現實困難,能深切感受生活的美好和生活中的樂趣,積極憧憬美好的未來。第六,心理活動與心理發展年齡特徵相適應。心理健康者其心理活動與心理發展年齡特徵應是相適應的。

將保護未成年人的身體和心理健康作為本法首要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三個原因:一是身心健康是培養未成年人、使未成年人成才的物質基礎。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他們的身心健康直接關係到國家的前途、民族的興衰,關係到我們的事業是否後繼有人。二是未成年人,尤其是處於兒童期的未成年人,力量比較弱小,認識比較幼稚,缺乏起碼的自我生存能力和自我防禦能力,身心健康容易被社會其他成員侵犯,因此需要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進行保護。三是未成年人,尤其是處於青春期的未成年人,身體發育急速進行,身體各器官及其功能都急劇發生變化。生理的變化帶來心理的變化,青春期問題和日益增強的自主意識使得未成年人在適應社會時會遇到一些障礙,如果得不到合理的保護和引導,極易使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受到扭曲,甚至走上違法犯罪道路。因此必須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予以保護。

2.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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