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與加拿大魁北克省政府關於高等教育合作的諒解備忘錄

第四條魁方向中方提供免外國學生學費獎學金,保證在魁北克省高等院校學習的中國項目學生交納與魁北克省學生相同的學費。 有關免外國學生學費獎學金的選拔條件見附屬檔案一和附屬檔案二。 有關此類獎學金的選拔條件見附屬檔案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與加拿大魁北克省政府(以下簡稱雙方)分別於1980年3月14日1986年12月23日、1994年2月25日和1999年8月27日簽署了關於高等教育的合作諒解備忘錄。經過二十二年的密切合作,雙方發展了在高等教育領域中的合作關係。
為了進一步促進中國和魁北克省的高等教育發展,加強雙方院校業已建立的合作,雙方希望更新合作方式,以便更有效地達到合作目標。為此,雙方達成如下共識:
合作目標
第一條雙方同意通過增進中國與魁北克省人民對彼此語言及文化的了解,密切交流關係。
雙方通過支持學生交換,特別是向對方提供獎學金、教師和語言教學助理交換的形式,鼓勵高層次的培訓。
雙方通過鼓勵研究人員、教授或管理人員開展合作研究和交流,積極發展中國高校與魁北克省高校間業已建立的合作關係。
雙方在本備忘錄及其附屬檔案中所承諾的義務視雙方每年國際合作預算而定。
學生交流
 第二條在本《諒解備忘錄》的框架下,雙方同意通力合作,鼓勵獎學金獲得者在學習或進修結束後返回派遣國。
第三條高等教育交流項目包括以下幾類獎學金:
1) 魁方提供的免外國學生學費獎學金以及進修和科學研究獎學金;
2) 中方提供的全額獎學金和免學費獎學金。
免外國學生學費獎學金
第四條魁方向中方提供免外國學生學費獎學金,保證在魁北克省高等院校學習的中國項目學生交納與魁北克省學生相同的學費。
包括在學項目學生,魁方向中方提供至多一百二十五個(125個)免外國學生學費獎學金名額。
在全部獎學金額滿後,一旦有獎學金生完成學業或由於其它原因出現名額空餘,此類名額可授予其他申請人。
獎學金生須在魁北克省政府認可的學院或大學註冊並攻讀學位課程的學生,攻讀高學位課程的候選人優先考慮。
有關免外國學生學費獎學金的選拔條件見附屬檔案一和附屬檔案二。
第五條在平等的原則下,雙方同意在該類獎學金的遴選過程中,儘量使項目男女生比例均衡。
 第六條免外國學生學費獎學金主要授予在法語院校就讀的學生,在英語學校就讀的學生不超過20%。有關獎學金名額總數等事項見“第四條”。
第七條已獲得未與魁北克省達成合作協定的加拿大或國際機構資助的學生原則不能享受此獎學金。
但是,中方向魁方推薦獎學金時,仍可包括下列機構資助的學生:世界銀行或附屬機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或地區發展銀行(歐洲復興開發銀行、非洲發展銀行、美洲開發銀行、亞洲發展銀行或伊斯蘭發展銀行)
魁北克進修和科學研究獎學金
 第八條魁方向中方提供六個(6個)進修或從事科學研究的獎學金,其資助期限為三(3)到十二(12)個月。候選人應為希望提高自身知識和技能水平的學者、政府機關和半政府組織的高層管理人員以及高級專業人士。
有關此類獎學金的選拔條件見附屬檔案三。
聯絡機制
 第九條雙方應在保證魁方與獲得魁北克省獎學金的中國學生在魁北克省和中國建立直接聯繫方面進行合作。為此,中國學生可填寫附屬檔案四所列的聯繫信息表。
中方免學費獎學金
 第十條 中方向魁方提供十五(15)個免學費獎學金。
有關該類獎學金的申請條件和費用減免見附屬檔案五。
中方全額獎學金
 第十一條中方向魁方提供六人/年全額獎學金名額,為魁北克學生、學者、政府和半政府機構或私人機構的高層管理人員、以及高級專業人士提供關於中國研究、漢語等領域提供短期進修或在校學習的機會。
有關該獎學金的選拔條件見附屬檔案六。
中國研究和魁北克問題研究
 第十二條雙方同意努力促進並支持魁北克省的大學對中國語言與文化的研究以及中國的大學對魁北克問題的研究。雙方欣喜地看到位於北京外國語大學的魁北克研究中心和位 於上海外國語大學的魁北克研究中心分別於2001年2月13日和2001年11月27日成立,這是雙方通力合作和相互支持的成果。
中方將積極考慮在魁北克省的一所大學建立類似的中國問題研究中心。為此,魁方願意盡力提供必要的幫助。
雙方將創造條件促進研究中心之間建立持久的合作與交流。
教授交換
 第十三條為推動魁北克省的學院和大學對中國文化和語言的研究以及中國的大學對魁北克問題的研究,雙方同意支持從事相關研究領域教授的交流活動。這些教授將在對方的高等院校教授課程、舉辦研討會。
雙方同意為此每年互換3人/周的教授。
派出方教授在接待方國家的生活費和交通費由接待方負擔,國際旅費由派出方按現行標準負擔。
雙方同意為來訪教授制訂訪問計畫,並為其提供與同級來訪教授相仿的條件。
中國的魁北克研究中心和魁北克的中國研究中心(尚未成立),或另外指定的機構將協調此類交流活動。
語言教學助理的交換
 第十四條 雙方同意促進中國和魁北克省語言教學的交流,原則如下:
中方每年接受魁方一定數量的語言教學助理,協助中方教師和教授在中學及高校教授法語或英語語言與文化。
魁方每年接受中方一定數量的語言教學助理,協助魁方教師和教授在魁北克省中學及高校教授中國語言與文化。
有關語言教學助理交流活動的實施見附屬檔案七。
推廣辦法
 第十五條為使本備忘錄提供的獎學金和交換項目達到最理想的使用效果,雙方意識到選擇候選人的重要性。為此,雙方同意在中國和魁北克省可能感興趣的人群中廣泛宣傳這些交流項目,以遴選出最優秀的候選人。
磋商與協調
 第十六條 雙方將通過經常會晤,執行備忘錄項目,確定重點項目活動,探索高等教育領域合作的新途徑。雙方還將研究制訂所開設專業以及授予證書之間對照表的可能性。為此,雙方同意在此備忘錄有效期內互換一個代表團。費用由派出方負擔。
爭議解決及內容變化
 第十七條如在執行本《諒解備忘錄》過程中有任何爭議,雙方將通過協商解決。但此類爭議不影響正在執行本《諒解備忘錄》活動的任何人員的待遇。
雙方同意以信件交換方式確認任何獎學金申請內容、條件、或雙方業已同意的其它條款的改變,交換信件中需指明具體改變事項的生效時間。
最後條款
 第十八條《諒解備忘錄》的附屬檔案為正文的組成部分。
本《諒解備忘錄》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它將取代雙方於1999年8月27日在蒙特婁簽訂的《諒解備忘錄》及2001年5月31日和6月1日信件所做的修改。
本《諒解備忘錄》生效後,由1999年8月27日在蒙特婁簽訂的《諒解備忘錄》所規定的及由2001年5月31日和6月1日信件所修改的獎學金生待遇將根據新條款加以調整,並延續至獎學金生完成所從事的學習或研究項目。
 第十九條任何一方如需終止本《諒解備忘錄》,應提前六(6)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如不續簽《諒解備忘錄》,雙方應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根據本《諒解備忘錄》所享有的獎學金待遇在獎學金生從事研究項目的過程中不受影響。
本《諒解備忘錄》於2003年1月10日在蒙特婁以中、法文簽定,兩種文本具同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代表 加拿大魁北克省政府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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