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發的命令。 按照簽發次序形成若干主席令,本詞條收錄歷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簽發的第四十六號主席令。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和通過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國家主席的簽署才能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國務院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發布戒嚴令,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簽發情況

第六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1986年12月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87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李先念

1986年12月2日

第七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1991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91年6月29日

第八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1995年3月1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5年3月18日

第九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六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01年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2001年2月28日

第十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六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05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5年12月29日

第十一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六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11年4月2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1年4月22日

第十二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16年7月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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