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發的命令。 按照簽發次序形成若干主席令,本詞條收錄歷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簽發的第六十三號主席令。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和通過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國家主席的簽署才能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國務院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發布戒嚴令,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簽發情況

第六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三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1988年1月2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李先念

1988年1月21日

第七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1992年9月4日的決定:

一、免去王丙乾兼任的財政部部長職務。

任命劉仲藜為財政部部長。

二、免去李森茂的鐵道部部長職務。

任命韓杼濱為鐵道部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92年9月4日

第八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1996年3月1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6年3月17日

第九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01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2001年12月29日

第十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07年3月1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7年3月16日

第十一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三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2年10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2年10月26日

第十二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17年2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公布,自2017年5月8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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