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發的命令。

按照簽發次序形成若干主席令,本詞條收錄歷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簽發的第五十八號主席令。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和通過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國家主席的簽署才能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國務院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發布戒嚴令,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簽發情況

第六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1987年9月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李先念

1987年9月5日  

第七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1992年4月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92年4月3日  

第八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1995年10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5年10月30日  

第九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八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01年10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2001年10月27日  

第十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八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06年10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6年10月31日  

第十一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八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12年6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2年6月30日

第十二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八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6年11月7日的決定:

一、免去耿惠昌的國家安全部部長職務;

任命陳文清為國家安全部部長。

二、免去黃樹賢的監察部部長職務。

三、免去李立國的民政部部長職務;

任命黃樹賢為民政部部長。

四、免去樓繼偉的財政部部長職務;

任命肖捷為財政部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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