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人的情感戰爭

中年人的情感戰爭

從現存的關於先秦時代法律規定的殘存記載中,也未見有對婦女再婚作出限制之處。 秦代家庭立法中,在婦女再嫁的問題上,也就非常地寬容。 而實際生活中,婦女再婚的現象屢見不鮮。

劇情簡介

小學生顧樂有個事業有成、理性死板的媽媽;有個不求上進、精通家務的爸爸;一家人磕

中年人的情感戰爭中年人的情感戰爭
磕絆絆相濡以沫。直到有天,爸爸又犯了不靠譜的錯誤,導致家庭在接連爆發的衝突中瓦解了。為刺激前妻,顧立偉火速與沈璐相好,不想卻因心軟騎虎難下,只得再婚。父母的壓力、兒子的搗亂、沈璐的哭鬧、對妻兒的牽掛和自身不成熟的弱點,無一不成為絆腳石,讓顧立偉的再婚生活布滿荊棘。終於,沈璐在拿走公婆的房契後消失無蹤。而顧立偉卻在絕境中,磨練出了男人的品質。於此同時,“永遠正確”的前妻也反思了自己在婚姻中的問題。當身懷六甲的沈璐倦鳥歸巢,顧立偉竟以男人的胸襟接納了她,這深深震顫了沈璐的靈魂。

中國再婚制度

先秦時代

一、先秦時代 —— 婦女再婚現象普遍存在,同時在儒家思想中已出現禁止再婚的言論 春秋戰國時戰爭頻仍、人口損失慘重,使得婚姻所承擔的繁衍人口任務更為重要。孀婦再嫁自然就不成問題了。甚至在諸侯國君中,這種事都屢見不鮮。史載衛宣公和其繼母私通,所生子長大後迎娶齊女,宣公見齊女貌美,竟劫奪來據為己有。《詩·邶風·新台》就是衛人諷刺宣公之作。宣公死後,其庶長子公子頑又迎娶宣姜,生子女多人,有二人後又繼為國君。衛人又作《牆有茨》刺之。其貴為國君,竟然迎娶再嫁、三嫁之女,而且其後代並未受到歧視,可見此風俗的普遍。從現存的關於先秦時代法律規定的殘存記載中,也未見有對婦女再婚作出限制之處。 當然,喪偶婦女的再婚是有一定限制的,即必須為丈夫服滿喪期,必須遵守社會習慣中對婚姻成立要件的規定,等等。

秦漢時代

二、秦漢時代 – 限制再婚理論的進一步系統化和再婚行為的依然普遍存在 秦國自商鞅變法之後,貫徹法家思想,禮法道德傳統相對受到忽視。秦代家庭立法中,在婦女再嫁的問題上,也就非常地寬容。從江陵張家山漢簡中有關秦代法律的記載可以看出有“夫死而妻自嫁,取者勿罪”的規定。秦始皇“會稽刻石”的一句“有子而嫁,倍死不貞” 千百年來被看作是限制有子孀婦再嫁的規範,經現代一些學者考證,認為並非限制喪偶婦女,而是對未婚先孕作出否定性的評價。 漢武帝之後,儒學逐漸地成為社會主流的道德規範和行為規範。兩漢時的儒者和官僚發揮了先秦典籍中關於男尊女卑思想的表述,對婦女再嫁問題給出了道德上進一步否定的評價。班昭《女誡》中說:“男有再娶之意,女無再適之文。” 兩漢時的統治者也開始旌表守節孀婦,漢宣帝就曾於神爵四年(前58年)給潁川一帶的“貞婦順女”獎勵布帛。東漢以後,這種舉動變得非常頻繁。 不過,兩漢時正統儒者的言論尚未完全拘束人們的社會行為。當時的成文法律沒有明確地限制婦女再嫁。而實際生活中,婦女再婚的現象屢見不鮮。光武帝劉秀的姐姐湖陽公主守寡後,看上了有婦之夫宋弘,光武帝親自替她作說客。東漢末年的著名文學家,蔡邕之女蔡琰(蔡文姬),先嫁河東衛中道、被擄入匈奴後與左賢王成親,並生有子女,歸漢後又嫁與董祀,先後改嫁兩次。這樣的身世並沒有成為她一生的污點,相反她由於傳奇的經歷和文學上的才華被南朝人范曄收入了《後漢書·列女傳》,這在一千多年之後簡直是不可思議的事情。古詩《孔雀東南飛》敘述東漢建安年間的故事,劉蘭芝不見容於婆母,其夫被迫出之,回到本家之後,馬上就有眾多提親者找上門來,可見婦女再嫁、即使是被出婦女的再嫁,都不是羞恥之事。

國民時期

國民政府制定的《中國民國民法典》,仍然保留了很多封建宗法制的殘餘,如夫妻間地位不完全平等、實質上承認納妾的合法化、保留親屬會議制度等。但在婦女再婚問題上,終於擺脫了千百年來的傳統,廢止了關於妻子再婚必須服完夫喪的規定,命婦不得再婚的荒謬制度也隨著封建等級制的廢除而不復存在。這部民法在987條規定:“女子自婚姻關係結束,六個月內不得再行結婚。”這是仿照西方國家的待婚期制度而設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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