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金屬學會

中國金屬學會(The Chinese Society for Metals,CSM),成立於1956年11月26日,是由冶金、材料科學技術工作者及相關單位自願組成、依法登記的全國性、學術性、科普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

基本信息

組織宗旨

中國金屬學會的宗旨是:促進冶金、材料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冶金、材料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冶金、材料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促進冶金、材料科技與經濟建設的結合,維護冶金、材料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冶金企業和冶金、材料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

主要任務

一.圍繞冶金科學技術和生產建設開展國內、外科技交流;
二.開展繼續教育與科普工作;
三.組織編輯、出版和發行學會刊物,學術和科技書刊;
四.開展各種科技研討、戰略研討和科技諮詢;
五.舉辦國內、外科技展覽;
六.舉薦人才、開展表彰獎勵工作。

學術活動

中國金屬學會緊密圍繞冶金行業科技進步重大問題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技交流活動,其中中國鋼鐵年會,煉鐵、煉鋼、連鑄、軋鋼和能源環保生產技術會議是定期舉辦的品牌會議;中國金屬學會注重培養和舉薦人才,通過學會渠道多人成為中國工程院或中國科學院院士,多人獲得光華獎、科學技術獎等獎項;學會繼續教育和科普工作取得一定成效,每年舉辦的“冶金高級研修班”、“全國冶金科技周”、“全國科普日”已成為品牌活動;組織編寫出版多種科技圖書、專著、手冊、繼續教育和科普教育教材、學術論文集等。

中國金屬學會與國外學術組織有著廣泛聯繫,並與美國、英國、德國、法國、日本、韓國、印度等國的10多個學術團體建立了雙邊、多邊交流和合作關係;與中國台灣鋼鐵企業有著良好的合作關係。

中國金屬學會設立了“中國金屬學會冶金青年科技獎”、“中國金屬學會冶金醫學獎”,還與中國鋼鐵工業協會合作共同設立了“中國鋼鐵工業協會、中國金屬學會冶金科學技術獎”。

組織結構

中國金屬學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是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每五年舉行一次。主要職能為選舉理事會、修訂章程、制定學會工作方針、決定表彰獎勵事項。中國金屬學會常設辦事機構為工作總部,在全國理事會領導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工作總部的日常工作由秘書長主持。

組織會員

中國金屬學會設定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兩種會籍,其中個人會員分為普通會員、高級會員、榮譽會員、外籍會員。

中國金屬學會第九屆理事會有理事206人,常務理事73人,下設9個工作委員會。學會現有個人會員8.7萬名,單位會員135家,39個專業分會。學會辦事機構設辦公室、綜合與培訓部、學術工作部、國際聯絡部、生產技術與書刊部和財務資產部,有專職工作人員34人。學會主辦和主管的科技期刊共18種。

2015年2月在中國金屬學會第九屆第八次通訊理事會議上,乾勇院士當選為中國金屬學會第九屆理事會理事長,東北大學校長趙繼當選為副理事長。

理事會

中國金屬學會第十屆理事會
理事長:乾 勇
副理事長(12人):
趙沛(常務)、徐樂江、唐復平、馬國強、靳偉、才讓、楊銳、
張欣欣、趙繼、於勇、沈彬、國文清
秘書長:王新江

委員會

中國金屬學會第十屆理事會各工作委員會主任名單
各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如下:
(1)組織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趙沛
(2)學術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張欣欣
(3)青年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張波
(4)對外交流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田志凌
(5)繼續教育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趙繼
(6)科普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傅連春
(7)生產技術與科技諮詢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於勇
(8)出版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譚學余

組織章程

(2011年10月25日中國金屬學會第九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中文名稱:中國金屬學會,英文譯名:THECHINESESOCIETYFORMETALS(縮寫為CSM)。
第二條本會是由冶金科學技術工作者及相關單位自願組成、依法登記的全國性、學術性、科普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是黨和政府聯繫冶金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推動我國冶金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力量,是我國冶金行業的科技組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中國科協)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團結和動員廣大冶金科技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和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的思想,推動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的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建設創新型國家。密切結合冶金生產建設的需要,促進冶金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冶金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冶金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推動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以及生態文明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國家科學技術工作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基本方針,弘揚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
第五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的任務是,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推動自主創新,促進學科發展;業務範圍是,圍繞冶金科學技術和生產建設開展以下各項活動:
(一)密切結合我國鋼鐵工業生產建設及冶金學科的發展,開展各種形式的學術交流和研討活動、生產技術交流活動,促進學科發展和行業科技進步;
(二)開展民間國際科學技術交流活動,促進國際科技合作,發展同國外的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三)實施《科學技術普及法》,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捍衛科學尊嚴,推廣先進技術,開展青少年科學技術教育活動,提高全民科學素質;
(四)開展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
(五)組織會員和冶金科技工作者參與科技政策,發展戰略,有關法規的制定,促進國家事務的科學決策和專業技術發展方向的研究、討論並提出建議;
(六)接受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的委託,承擔項目評估、標準制定、成果鑑定與推廣、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評審等任務。開展企業的技術諮詢、服務、中介工作,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
(七)編輯出版學會刊物、學術和科技書刊、科普讀物、信息資料及相關音像製品,傳播科技信息;
(八)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學科發展需要舉辦國際和國內科技展覽,促進科技成果的推廣與套用;
(九)向政府及有關部門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會員以及在學會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學會工作人員;
(十)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學術道德建設和學風建設;
(十一)完成中國科協及有關政府部門交辦、委託的工作和任務。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分為普通會員、高級會員、學生會員、外籍會員和榮譽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的條件是: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根據會員種類應具備相應的條件。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個人會員須經本會會員或所在單位介紹;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由理事會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金屬(冶金)學會理事會發展的會員,須報本會核准;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各類會員的條件及權利和義務:
一、普通會員
(一)普通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中級或相當於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科技人員;
2.高等院校本科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從事實際工作三年以上或自學成才並具有實際工作經驗和相當學術水平者;
3.有發明創造,有較重大科技成果或有專著的人員;
4.熱心支持本會工作並從事冶金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
(二)普通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優惠取得本會的有關學術資料和信息;
5.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三)普通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繳納會費;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二、高級會員
(一)高級會員的條件:
取得教授、研究員、正高級工程師職稱(含國家未設定正高職稱門類的副高,如經濟類等),熱心支持本會工作、能履行高級會員義務的科技、管理人員,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在學術界、工程界或技術科學領域內做出顯著成績或有豐富實踐經驗的礦業、冶金、金屬材料等技術的專家和管理人員:
2.曾獲得國家級或省(部)級科技進步獎、創造發明獎、自然科學獎或中國鋼鐵工業協會、中國金屬學會冶金科學技術獎的獲獎人員;
3.在國內外發表過重要論文或著作;
4.曾擔任本會、專業分會、省(自治區、直轄市)金屬(冶金)學會理事或委員;或從事學會工作10年以上,具有顯著業績。
對國家有重大貢獻的科技工作者(具有重大發明、創新,對行業做出重大貢獻的科技工作者、領導者),可考慮破格吸收。
(二)高級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高級會員除享有普通會員的權利外,還享有以下權利:
1.免費取得本會年度活動計畫和本會主辦的一種學術或綜合期刊;
2.減、免費獲得本會出版的相關專業學術論文彙編等;
3.優先參加由本會(包括專業分會)組織的國內外科技活動;
4.參加由本會主辦的學術會議時,註冊費優惠;
5.免費索取本會網站信息。
(三)高級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高級會員除履行普通會員義務外,還需履行以下義務:
1.為本會建立人才庫提供個人技術資料,並按要求,定期進行更新;
2.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積極參加學會活動;
3.按時向本會繳納個人會費。
三、學生會員
(一)學生會員的條件:
在冶金大專院校學習的研究生、大學本科三年以上,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
(二)學生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學生會員除不享有普通會員的第一條權利外,享有其它二、三、四、五條權利。學生會員的義務與普通會員相同。
四、外籍會員
(一)外籍會員的條件:
從事冶金科技工作,學術上有較大成就,對我國友好,並願意與本會聯繫、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二)外籍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優惠或免費得到本會出版的部分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
2.在本會刊物上發表論文;
3.可應邀參加本會在國內主辦的國際或國內的學術會議。
(三)外籍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2.支持本會工作,寄贈學術資料,溝通信息,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並協助本會開展國際學術活動,推薦專家來華講學和進行學術交流等;
3.按規定向本會繳納會費。
(四)其它
1.外籍會員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必要時可授予榮譽職務;
2.外籍會員入會須經過業務主管單位核准備案。
五、單位會員
(一)單位會員的條件:
與冶金專業有關,具有相當數量科技人員,並參加本會有關活動,支持學會工作並按規定繳納會費的科研、教學、生產、施工、勘探、設計等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民眾團體。
(二)單位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優先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3.優惠取得本會的有關學術資料、會議文集、技術信息資料等;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參加由本會主辦的學術會議,註冊費優惠;
6.可要求本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或技術服務、舉辦科技培訓班或講座、科技報告會等。
(三)單位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2.執行本會決議及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
3.協助本會開展有關學術和科普活動;
4.負責組織本單位科技人員及會員開展學會工作;
5.向本會提供有關技術信息資料;
6.按本會規定繳納會費。
六、榮譽會員
凡是本會會員,對冶金科學技術和對本會工作有重大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年齡在70歲以上者,經本會常務理事會通過,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十二條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或受本會委託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金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提示,仍不改正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中國金屬學會會員日定為每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或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制定修改章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七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選舉產生下屆理事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具有良好的學風和道德品質;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的著名專家、學者、學科帶頭人或在冶金領域具有較大影響的人士;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任職時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任職時年齡一般不超過62周歲;
(四)熱心學會工作,工作作風民主;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制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根據工作需要,經理事長委託,秘書長可代其行使職權;
(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為學會工作做過貢獻,不再擔任學會本屆理事的上一屆常務理事,可擔任學會本屆的名譽理事。
第三十二條本會辦事機構由若干專職工作人員組成,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由秘書長負責、副秘書長協助處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條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協助理事會工作。工作委員會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領導下進行工作,其領導成員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聘任。
第三十四條根據學術活動的需要,本會設立若干專業分會作為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學術組織,負責開展本專業領域內的各項活動。專業分會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專業分會需有支撐單位。支撐單位應是本專業領域內有一定權威和影響的單位,並應明確承諾對專業分會活動給予充分的支持;
(二)專業分會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字樣,不另訂章程;
(三)專業分會領導成員由專業分會選舉產生,選舉前應徵得本會同意,選舉後報本會審批;
(四)專業分會必須積極開展活動,一般每年至少舉辦一次學術活動。
第三十五條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分會的設立、變更和註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報中國科協審查,並報民政部審批。
第三十六條成為本會會員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金屬(冶金)學會,在業務上受本會協調,共同推進冶金科技進步和行業發展。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國內外個人、團體和單位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六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會徽
第五十二條本會會徽是由本會英文譯名的縮寫“CSM”組成的圖案。外部輪廓呈圓形,外廓周邊為英文字母“C”,與中間的英文字母“SM”組成縮寫的本會英文名稱,會徽的下方為本會的中文名稱。
第五十三條中國金屬學會會徽可在辦公地點、活動場所、會議會場懸掛,在出版物上印製,也可作為徽章佩戴。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經2011年10月25日中國金屬學會第九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