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醫療保健國際交流促進會

中國醫療保健國際交流促進會

中國醫療保健國際交流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China International Exchange and Promotive Association for Medical and Health Care,英文縮寫CPAM。成立於1987年,是衛生部業務主管、民政部登記註冊的,是全國從事醫療保健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的、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醫療保健科技工作者及醫療保健企事業單位的橋樑和紐帶;是促進發展醫療保健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基本信息

組織機構

中國醫療保健國際交流促進會中國醫療保健國際交流促進會
本會設有辦公室、專家評審部、項目開發部、國際交流合作部、繼續教育部、編輯信息部等內設部門;迄今為止,已有經衛生部、民政部審定獲準登記註冊成立的胃病、腦健康、亞健康、中醫腫瘤防治、骨科疾病防治、中老年保健、肝膽疾病、免疫性疾病、心血管疾病管理、醫用生物材料、醫療環保、國際合作推廣專業委員會,專家工作及醫療法律服務委員會,及東北辦事處等15個分支(代表)機構。
分支機構
中國醫療保健國際交流促進會科普分會是中國醫療保健國際交流促進會的合法分支機構,從屬國家衛生部、並在民政部進行登記註冊,也是普及醫學科學知識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社團。中國醫療保健國際交流促進會科普分會的成立旨在向廣大民眾傳播健康的科普理念,權威的醫學科學知識。
在中國醫療保健國際交流促進會科普分會成立之際,韓德民院士以及12位兩院院士聯名簽署了“‘倡導健康科普,助力健康中國’——兩院院士推進全民健康科普教育行動倡議”書。當12位兩院院士攜手將“倡導健康科普,助力健康中國”的水晶球點亮後,“倡導健康科普,助力健康中國”全民健康科普教育行動正式開啟。

業務範圍

一、在有關部門指導下開展國內外醫療保健學術交流活動和繼續醫學教育,不斷提高醫療保健事業的科技水平。
二、為醫療保健企業提供信息、技術、科研及專利成果,扶植、協調、促進醫療保健事業的健康發展。
三、為促進我國與世界各國和地區醫療保健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服務。
四、普及醫療保健知識,造福於社會。
五、接受政府職能部門委託,鑑定、開發、推廣醫療保健科技成果,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
六、對本會有突出貢獻的會員實行表彰。
七、依法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有關部門反映他們的意見或要求,為會員提供服務或幫助。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醫療保健國際交流促進會,英文名稱為China International Exchange and Promotive Association for Medical and Health Care簡稱中國醫促會,英文縮寫CPAM。

第二條 中國醫促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全國從事醫療保健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的、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法人社團;是黨和政府聯繫醫療保健科技工作者及醫療保健企事業單位的橋樑和紐帶;是促進發展醫療保健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本著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則,積極促進我國醫療保健機構與世界各國民間團體和個人進行國際間的交流。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解放思想、改革開放、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團結全國醫療保健科技人員和醫療保健企事業單位,弘揚中國傳統和現代醫療保健方法,促進中華民族的寶貴養生文化走向世界,提高全民的身體素質和健康水平,為促進社會和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祖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貫徹國家衛生方針與政策。發揚學術民主,實事求是,普及與提高相結合,加強國際間交流與合作,促進醫療保健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在有關部門指導下開展國內外醫療保健學術交流活動和繼續醫學教育,不斷提高醫療保健事業的科技水平。
二、 為醫療保健企業提供信息、技術、科研及專利成果,扶植、協調、促進醫療保健事業的健康發展。
三、 為促進我國與世界各國和地區醫療保健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服務。
四、 普及醫療保健知識,造福於社會。
五、 接受政府職能部門委託,鑑定、開發、推廣醫療保健科技成果,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
六、 對本會有突出貢獻的會員實行表彰。
七、 依法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有關部門反映他們的意見或要求,為會員提供服務或幫助。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符合會員條件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本會設個人會員、單位會員。

第八條 各類會員條件
一、個人會員
1. 醫學院校畢業、獲得相應技術職稱(資格)者;
2. 非醫學院校畢業,但從事有關醫療保健方面工作者;
3. 積極支持本會工作,並從事本專業領域工作的人員;
4. 其他科學技術學會或組織的會員符合上述條件者可以跨會申請為本會會員。

二、 單位會員
凡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擁護本會章程,支持本會工作,與本會專業有關,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力,且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的醫療衛生保健機構及企事業單位。

第九條 入會審批手續
個人會員由本人申請,經本會會員二人介紹或經所在單位推薦,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審核批准。
單位會員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個人會員
1. 權利
(1) 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3) 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學術活動;
(4) 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國際會議和選派出席國際會議;
(5) 優先在本會期刊上發表論文,取得本會編印的有關資料;
(6)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2. 義務
(1) 遵守章程;
(2) 執行本會決定,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3) 參加本會組織的科技推廣、科普活動;
(4) 參加社會公益性活動;
(5)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單位會員
1. 權利
(1) 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國內外學術活動;
(3) 優先取得本會的學術資料;
(4) 可要求本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協助舉辦培訓班及國內外學術會議;
(5)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2. 義務
同個人會員的義務。

第十一條 各類會員均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不得再以本會會員名義對外開展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 通過提案和決議;
六、 決定終止事宜;
七、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 選舉產生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指導協調各分支機構的工作;
十、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有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對理事會負責,行使理事會職權(不含第十八條第二、四款)。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代表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五、 未受過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以上負責人如超過規定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常務理事中產生,由理事會選舉;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理事會通過。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原因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召集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上述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及其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會 徽
第四十條 會徽由二個藍色同心圓組成,意寓團結,中間為綠色中國地形圖代表中國,藍色蛇杖為國際通用的醫療衛生標誌。

內外圓之間上印黑色字型“中國醫療保健國際交流促進會”,下部為紅色英文字母:“CPAM”意為中國醫促會的英文縮寫。

整體圖形突出中國醫療保健國際交流促進會在醫療保健事業發展上加強國內外的交流與合作。

會徽可以印製為彩色或單色。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須由理事會提出,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方可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二○○八年二月十八日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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