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近代檢察權制度研究

中國近代檢察權制度研究

(二)檢察權制度的調整與規範 (一)清末檢察偵查權制度 (二)檢察公訴權的立法規範

圖書信息

作 者: 劉清生 著
叢 書 名:

出 版 社: 湘潭大學出版社ISBN:9787811281811出版時間:2010-04-01版 次:1頁 數:330裝 幀:平裝開 本:32開所屬分類:圖書 > 法律 > 理論法學

內容簡介

《中國近代檢察權制度研究》將檢察制度置於刑事司法的大系統之中進行分析,依此來闡述我國近代檢察制度的引入背景、發展脈絡,挖掘檢察官與刑事警察、法院法官、監獄官吏以及律師之間的職責分工和相互關係以及檢察權制度順利運行所涉及的內部監督管理關係和外部行政保障制度。

作者簡介

劉清生,1966年生,湖南耒陽人,湘潭大學訴訟法學博士。現任湖南省益陽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研究方向為司法制度、檢察制度等。近年在《法學雜誌》、《中國刑事法雜誌》、《求索》、《湖南社會科學》等刊物發表論文10餘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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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導論
一、研究背景及選題依據
二、以往主要研究成果綜述與本書的研究素材
(一)以往主要研究成果綜述
(二)本書研究所使用的資料
三、基本結構與研究視角和研究方法
(一)基本結構
(二)研究視角
(三)研究方法
四、創新性研究成果
第一章 檢察權制度引入的社會文化背景與模式選擇
一、社會文化背景I
(一)社會政治背景
(二)訴訟文化背景
二、中國近代檢察權制度的引入
(一)中西訴訟制度的直觀對比
(二)對西方檢察制度的心理認同
(三)選擇檢察制度的參考樣態
第二章 檢察權配置的制度建構
一、清末檢察權制度的法制初創
(一)制度雛形與天津試驗
(二)權能逐步明晰與檢察一體機制的確立
(三)檢察權能和檢察一體機制的進一步完善
二、民國初期檢察權立法的發展與變化
(一)清末檢察權制度的暫時沿用
(二)檢察權制度的調整與規範
三、南京國民政府時期檢察權配置
(一)普通刑事訴訟中檢察制度的重大變化
(二)特種刑事訴訟中的檢察權配置
(三)軍事刑事訴訟中的檢察權配置
第三章 檢察偵查權的權能與實踐
一、檢察偵查權的確立與制度規範
(一)清末檢察偵查權制度
(二)北洋政府時期檢察偵查權能的進一步強化
(三)南京國民政府時期檢察偵查權能的進一步規範
二、檢察偵查權行使主體
(一)清末與民國初期的偵查機構
(二)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偵查機構
三、檢察偵查行為規範
(一)偵查基本原則
(二)偵查程式提起
(三)偵查行為實施
(四)偵查中的人權保障
四、檢察偵查權的主要特點
(一)偵查主體的寬泛性
(二)偵查程式的多樣性
第四章 檢察公訴權的權能與實踐
一、公訴制度的引入與立法規範
(一)公訴制度的引入
(二)檢察公訴權的立法規範
二、提起公訴和實行公訴
(一)提起公訴
(二)實行公訴
三、擔當自訴和協助自訴
(一)檢察官擔當自訴的角色
(二)檢察官協助自訴的職責承擔
第五章 檢察監督權的權能與實踐
一、審判監督權
(一)審判監督權的確立
(二)審判監督權的履行方式
二、監所監督權
(一)監、所分立與監所監督的確立
(二)監所監督的工作重點
(三)履行監所監督權的主要方法
三、刑事裁判執行監督權
(一)刑事裁判執行監督權概述
(二)指揮監督刑罰執行的內容與方法
第六章 地方司法制度及特別訴訟程式中檢察權配置與實踐
一、行政兼理司法制度中檢察權配置及其實踐
(一)政審合一制度的法文化淵源
(二)行政兼理司法模式與檢察權運行
(三)地方司法制度檢察職能實踐
二、預審程式中檢察權配置及其實踐
(一)預審程式的法律性質
(二)法院預審中的檢察權
(三)檢察官主持預審及其調整
(四)預審並人檢察偵查程式
三、特別訴訟程式中檢察權配置及其實踐
(一)簡易程式:檢察官聲請以命令處刑
(二)覆判程式:案件由檢察官
附 具意見並轉送
第七章 檢察權運行實踐中的重要關係
一、檢察機構內部的上下一體關係
(一)檢察機構的層級設定
(二)檢察人員職位的層級配置
(三)檢察一體機制中的內部監督權
(四)檢察一體機制中內部監督的主要特徵
二、檢察權運行實踐中的重要外部關係
(一)從輔助到獨立的檢審關係
(二)以指揮和命令為內容的檢警調度關係
(三)以監督與扶助為主要特色的檢律關係
第八章 檢察權制度運行的內部行政保障
一、檢察管理制度
(一)處務規則制定的依據與效力
(二)處務管理的各項具體制度
(三)職員職責分工
(四)工作機構設定
(五)簿記制度
二、檢察官考評制度
(一)辦案業績考核
……
第九章 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人民檢察制度
第十章 中國近代檢察權制度及其實踐的法文化分析
附錄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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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代檢察制度肇始於西方,現已成為法治國家不可或缺的司法制度之一。檢察制度的內容側重於刑事訴訟,其制度價值主要在於廢除歐洲中世紀以來的刑事訴訟糾問制度,確立刑事訴訟的權力分立原則,使檢察官作為法律守護人,能夠保護被告人既免於警察之恣意,又免於法官之擅斷。其實,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刑事罪犯,永遠都只是一個國家或社會中極少數的特殊群體,並不會決定國家或社會的前途和未來。然而,任何一項公共制度的先進性和生命力,均在於它對人文的深切關注。刑事訴訟制度,不但要保護社會中的守法者和無辜者免受刑事追究,亦應關注可能或已經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刑事犯之合法權益的保護,因為每一個人的合法權益(不管其身份如何)都是國家與法律關切的對象,也應當是我們每一個人尊重的價值,善待他人就是關愛自己,而喚醒罪犯之人性與良知的乃是人道與善待,而非嚴酷的刑罰。這是人類自我認識的升華。因此,檢察官當以追求真實與正義為職業目標,追訴狂熱將減損其效用和威信,公正合宜的刑罰才最符合國家利益和人道價值。
檢察制度引入我國始於清末。其時,封建專制在內憂外患的雙重壓迫下開始全面轉型,而西方的司法理念和制度之輸入,對延續數千年的古代法律制度和司法體製造成強大衝擊,並推動著司法制度進行全面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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