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輪胎翻修與循環利用協會

中國輪胎翻修與循環利用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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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中國輪胎翻修與循環利用協會(英文名稱CHINA TYRE RETREADING,repairing & RECYCLING ASSOCIATl0N,縮寫CTRA)是於1987年4月成立的,由國資委主管和國家發改委業務指導、國家民政部註冊登記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全國唯一從事舊輪胎翻胎和廢輪胎資源循環利用的全國性行業組織,是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
協會現任法定代表人朱軍任會長,協會常設機構有秘書處、技術委員會和《中國輪胎資源綜合利用》雜誌社。正在籌建的分支機構有舊輪胎資源循環利用分會、廢輪胎資源循環利用分會、裝備與模具分會、輪胎膠粉套用促進委員會、教育培訓專業委員會和進出口工作諮詢委員會等。

協會宗旨

中國輪胎翻修與循環利用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各項法律法規,宣傳和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促進本會會員之間、本行業與其它相關行業之間的交流與協作、溝通信息和協調關係;加強調查研究,指導行業工作,為企業、行業、政府服務;為會員服務,維護公平競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全國輪胎資源循環利用行業的持續發展。

協會任務

中國輪胎翻修與循環利用協會的任務是:推動我國輪胎資源循環利用行業的發展,研究制訂行業發展規劃,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呼聲、願望和要求,提出制定有關輪胎資源循環利用行業的政策和立法建議;參與制訂、修改行業標準;廣泛進行調查研究,收集、分析並發布國內外有關信息;推動企業和全行業的技術、經濟橫向聯合,組織會員進行科技及經營管理的交流;開展技術諮詢,及對新建輪胎翻修與循環利用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的論證、評估和可行性研究;組織或參加技術開發,推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的套用活動;組織技術、職業、管理、法規等培訓,指導、協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協調本行業產品價格、組織廢輪胎與舊輪胎貨源,促進產銷銜接;與國內外同行建立聯繫,開展科學技術、經濟貿易交流和合作,為外商在輪胎翻修資源循環利用行業的投資提供諮詢服務;協助會員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協調對外貿易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參與反傾銷、反補貼,運用貿易救濟措施,建立預警機制,保護產業發展;制定本行業職業道德規範、行規行約,指導會員執行,維護行業內的公平競爭以及接受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主要工作

協會成立近20年來,在政府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與會員單位的配合下,為本行業做了大量的工作,如積極爭取國家優惠政策的扶持和籌措資金,幫助重點輪胎翻新與循環利用企業進行了技術改造,進行全行業產品質量自檢、互檢與國家統檢;開展了技術諮詢、培訓、交流;組織國內外考察、參加展覽;開通了國際網際網路站。為落實國務院領導批示精神,協會受國家發改委的委託,參與起草了《廢舊輪胎回收利用管理條例》,待報國務院審批。為適應我國加入WTO和輪胎翻修企業和國際接軌的要求,協會組織起草了《轎車翻新輪胎》和《載重汽車翻新輪胎生產》。創辦了國內外公開發行的《中國輪胎資源綜合利用》雜誌,成為全行業的一面旗幟、講壇、輿論工具,促進了我國輪胎資源循環利用事業的發展,全方位的為企業和行業服務。
中國輪胎翻修與循環利用協會於2002年9月選舉產生了第五屆理事會,充實和加強了協會領導力量;2003年在北京召開的理事擴大會議並舉辦了首屆國際輪胎資源綜合利用展覽暨論壇;2004年10月在廣東東莞召開五屆三次理事擴大會議期間舉辦了兩岸三地輪胎資源綜合利用論壇。從2002年開始與交通部北京公路科學研究所、天津公路局等合作推動膠粉瀝青在公路、城市道路德推廣套用,已取得了顯著進展。全面貫徹落實全國循環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用科學發展觀促進我國輪胎資源循環利用繼續作出貢獻。

協會領導

會 長:朱 軍會 長:朱 軍
常務副會長:王文奇常務副會長:王文奇
秘書長: 徐桂芬秘書長: 徐桂芬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中國輪胎翻修與循環利用協會(英文名稱:China Tyre Retreading, Repairing and Recycling Association 縮寫:CTR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我國境內從事輪胎翻新生產、流通、裝備與廢輪胎循環利用以及相關業務的法人、非法人機構和個人組成的全國性行業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全心全意為會員及行業服務,密切社團、企業與政府間的聯繫,維護會員及企業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推進我國輪胎資源循環利用行業的改革與發展,更好地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設在:中國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 貫徹國家有關輪胎翻修和廢輪胎資源循環利用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正當願望和合理訴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 受政府或有關方面委託,組織和實施行業調查與行業統計,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規劃、行業產業政策、立法等建議,並參與有關活動。
(三) 在政府部門批准或授權委託下參與制訂、修改輪胎資源循環利用行業以及與本行業相關的各種工藝技術、主要技術指標、產品質量標準和市場準入條件等,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有關建議。
(四) 推進本行業的企業改革與產業發展,表彰先進,組織經驗交流和科技成果推廣套用,不斷提高企業現代化管理水平。
(五) 開展行業自律,制定行規行約,規範會員行為,維護行業內公平競爭,不斷提高行業素質和職業道德水準。
(六) 對輪胎資源循環利用行業進行調查研究,收集、分析、發布國內國際有關經濟信息,辦好本協會會刊,開展諮詢。
(七) 推動企業、地區間的技術、經濟橫向聯合,組織會員進行科技及經營管理經驗交流活動。
(八) 組織開展技術諮詢,對輪胎資源循環利用企業的創立、更新改造項目的論證、可行性研究、評價,做好技術服務,指導和幫助本行業企業改善、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產品質量,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和市場信息;
(九) 組織或參加技術開發,推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的套用和交易活動;組織或參加本行業的產品訂貨、交易與展覽、展銷及技術交流、競賽評比活動;
(十) 組織舉辦與輪胎資源利用有關的人才、技術、職業、管理、法規等方面培訓,指導、協助會員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十一) 經政府部門授權或委託,參與規劃、統計、重大投資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前期論證等工作。
(十二) 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三) 參與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有關工作,建立預警機制,保護產業安全;
(十四) 協調會員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協調對外貿易爭議;
(十五) 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協助政府協調本行業產品價格、胎源組織,促進產銷銜接、本行業與相關行業的關係;
(十六) 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加強行業法制建設,協助政府協調會員價格等爭議,促進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的建立;
(十七) 組織發展行業的公益事業,參與和開展有益於提高本行業社會地位的各種社會活動;
(十八) 組織本行業開展各項與國外有關經濟組織和行業協會的活動,包括組織考察、人才培訓、舉辦展覽、經貿洽談等,促進會員發展對外貿易、經濟技術、科學管理、學術研究以及合作與交流;
(十九) 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職能;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團體的會員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志願加入本協會;
(三) 從事輪胎循環利用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企事業單位,與輪胎資源循環利用有關的半成品生產、有關設備製造單位、地方輪胎翻修利用協會,以及熱心於發展我國輪胎資源循環利用事業的專家、學者及長期從事這一工作、在本行業有一定影響的個人;
第九條 入會的程式:
(一) 由單位或個人向本協會提出申請,填寫入會登記表;
(二) 經本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即成為本會會員,並予公布;
(三) 由理事會授權的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並享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 對本協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四)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五) 優先獲得本協會印發的刊物及資料、信息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五)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統計和信息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有連續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者,即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本協會終止的有關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查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本協會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本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從理事單位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二)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單位出任的常務理事如有變動的,由所在單位推薦新的人選接替,由協會秘書處提交常務理事會確認。
第二十二條 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行業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者;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 熱愛輪胎資源循環利用事業並熱心於本協會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者,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接受國內外有關單位、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三) 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的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者,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有關主管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需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辦理註銷手續後方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有關主管部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實施。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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