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軍銜制度

中國軍銜制度

20世紀初,清新軍最先引入軍銜制。此後,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北洋政府和國民黨政府幾個時期實行的軍銜制,基本上都是在清末軍銜制基礎上的發展和沿革。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國人民解放軍曾先後兩次實行軍銜制,並進行了多次修改。

簡介

中國軍銜制度 中國的軍銜制度
現行軍官軍銜設下列三等十級:
1,將官:上將中將少將
2,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3,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類別

軍官軍銜依照下列規定區分:
1,軍事、政治、後勤軍官:
上將、中將、少將,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海軍、空軍軍官在軍銜前分別冠以“海軍”、“空軍”。
2,專業技術軍官:
中將、少將,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在軍銜前冠以“專業技術”。
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不授予軍銜
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的職務等級編制軍銜為上將。
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的職務等級編制軍銜為上將。
政治、後勤軍官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軍銜:
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長、總政治部主任:上將;
正大軍區職:上將、中將; (正大軍區職包括總參副總長,總政副主任,總後總裝主任政委,大軍區海軍空軍二炮司令政委,國防大學校長政委,軍事科學院院長政委)
副大軍區職:中將、少將;
正軍職:少將、中將;
副軍職:少將、大校;
正師職:大校、少將;
副師職(正旅職):上校、大校;
正團職(副旅職):上校、中校;
副團職:中校、少校;
正營職:少校、中校;
副營職:上尉、少校;
正連職:上尉、中尉;
副連職:中尉、上尉;
排職:少尉、中尉。
專業技術軍官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軍銜:
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中將至少校;
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大校至上尉;
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中校至少尉。
上將: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委員、總參謀長、總政治部主任的編制軍銜;正大軍區職的主要軍銜;副大軍區職的輔助軍銜
中將:副大軍區職的主要軍銜;正大軍區職、正軍職的輔助軍銜
少將:正軍職、副軍職的主要軍銜;副大軍區職、正師職的輔助軍銜
大校:正師職的主要軍銜;副軍職、副師職的輔助軍銜
上校:副師職、正團職的主要軍銜
中校:副團職的主要軍銜;正團職、正營職的輔助軍銜
少校:正營職的主要軍銜;副團職、副營職的輔助軍銜
上尉:副營職、正連職的主要軍銜;副連職的輔助軍銜
中尉:副連職的主要軍銜;正連職、排職的輔助軍銜
少尉:排職的主要軍銜
現行士兵軍銜按兵役性質分為:
1,志願兵役制士兵:六級士官、五級士官、四級士官、三級士官、二級士官、一級士官;
2,義務兵役制士兵:上等兵、列兵。
士兵軍銜按等級分為:
1,高級士官:六級士官、五級士官;
2,中級士官:四級士官、三級士官;
3,初級士官:二級士官、一級士官;
4,兵:上等兵、列兵。
海軍、空軍士兵在軍銜前分別冠以“海軍”、“空軍”二字。
兵:服現役第一年的義務兵,授予列兵軍銜;服現役第二年的列兵,晉升為上等兵軍銜;
初級士官:義務兵服現役期滿,被批准為第一期士官的,授予一級士官軍銜;第一期服現役期滿,被批准進入第二期服現役的一級士官,晉升為二級士官軍銜;
中級士官:第二期服現役期滿,被批准進入第三期服現役的二級士官,晉升為三級士官軍銜;第三期服現役期滿,被批准進入第四期服現役的三級士官,晉升為四級士官軍銜;
高級士官:第四期服現役期滿,被批准進入第五期服現役的四級士官,晉升為五級士官軍銜;第五期服現役期滿,被批准進入第六期服現役的五級士官,晉升為六級士官軍銜。

大事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中國人民解放軍曾兩次擬議實行軍銜制度,一次是抗戰初期的第二次國共合作時期,一次是抗戰勝利後國共兩黨重慶談判之後。兩次擬訂的軍銜等級都與當時國民黨軍隊的軍銜制度相同,但由於受當時環境的制約,兩次擬訂的軍銜制度都未能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為加強軍隊的正規化、現代化建設,實行軍銜制的問題很快被重新提上議事日程。1950年9月總幹部部管理部成立時,就設定了“軍銜獎勵處”。

1952年冬便著手研究軍銜制的問題。1952年11月26日,總幹部部在向毛澤東主席並軍委的報告中,對實行軍銜制度準備工作等問題擬制了初步計畫。 當時總幹部部和蘇聯專家初步制定的方案是將軍銜設為6等20級。元帥3級:大元帥、國家元帥、兵種元帥;將官4級:上將、準上將、中將、少將;校官3級:上校、中校、少校;尉官4級:上尉、一級中尉二級中尉、少尉;軍士4級:準尉、上士、中士、下士;士兵2級:上等兵、列兵。

1953年《中國人民解放軍軍銜條例(草案)》對上述方案作了修改:增加大校一級;將上將、準上將改稱大將、上將;將上尉、一級中尉、二級中尉改稱大尉、上尉、中尉;其它不變。

1955年1月23日,中央軍委發布“關於評定軍銜工作的指示”。

1955年2月8日,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正式實行軍銜制,軍銜設定上比1953年條例草案減少了兵種元帥、準尉兩級,共設6等19級。

元帥2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元帥、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大元帥實際未授予);將官4級大將、上將、中將、少將;校官4級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4級大尉、上尉、中尉、少尉;軍士3級:上士、中士、下士;士兵2級:上等兵、列兵。

但實際授銜時,應毛澤東本人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元帥銜空缺未授;增加授予準尉軍銜,這是考慮到當時我軍有十幾萬副排級幹部,軍委決定暫時增加準尉銜,以解決副排級幹部的銜稱問題。

1965年5月22日,第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取消中國人民解放軍軍銜制的決定》,1965年6月1日開始實施。 1980年3月12日,中央軍委主席鄧小平提出,要搞軍銜制。1984年5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實行軍銜制度”。

1985年6月,中央軍委召開擴大會議,果斷地提出割斷1965年以前的軍銜體制,“實行新的軍銜制”。

1988年4月13日,《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草案)》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1988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予以公布施行。士兵軍銜制度同時立法。

新公布的軍銜制度不設元帥、大將和大尉,而以一級上將為最高軍銜。軍官軍銜設3等11級,將官:一級上將、上將、中將、少將;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上尉、中尉、少尉。海軍、空軍軍官在軍銜前分別冠以“海軍”、“空軍”。專業技術軍官,在軍銜前冠以“專業技術”。 士兵軍銜按等級分為:士官:軍士長、專業軍士;軍士:上士、中士、下士;兵:上等兵、列兵。

1993年4月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決定起,軍士長、專業軍士劃分為四個級別,稱謂由低到高為:四級軍士長、三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一級軍士長、四級專業軍士三級專業軍士、二級專業軍士、一級專業軍士。

1994年5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的決定。修改後的軍銜條例設3等10級,將官:上將、中將、少將;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1995年9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規定,預備役軍官軍銜設三等八級:少將;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1998年12月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義務兵服役時間為2年,並且不再超期服役。根據兵役法,自1999年後,士兵軍銜等級和專業軍士、軍士長的稱謂自行取消,代替的是一級至六級士官。 

2009年7月13日,中央軍委頒發《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全軍和武警部隊全面施行新的士官制度。士官軍銜從原先一級至六級士官的6個銜級調整為7個銜級。分為初級士官、中級士官、高級士官三個等級,稱謂由低至高為,初級士官:下士、中士;中級士官:上士、四級軍士長;高級士官:三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一級軍士長。

2010年7月29日,修訂後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對外公布。《條例》將中國軍隊的士官分期服現役制度更改為分級服現役制度。同時,士官軍銜制度也有更改,士官軍銜由6個銜級調整為7個銜級。《條例》於8月1日正式施行。

在士官軍銜管理上,新《條例》將士官分為7個銜級,分別是一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三級軍士長、四級軍士長、上士、中士、下士。其中,一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三級軍士長屬於高級士官, 四級軍士長、上士為中級士官,中士、下士為初級士官。而按照原《條例》的劃分,士官軍銜為六級至一級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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