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貿促會建設行業分會建築物清潔委員會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簡介

建築物清潔委員會的宗旨是:團結清潔企業、規範行業發展、引進先進技術、溝通政府機構、推動產業升級。委員會將通過制定行業標準與規範;協調同行業關係;維護本行業的利益及會員的合法權利;推動會員和國內外同行業之間的交流和合作;溝通企業與政府之間的聯繫等工作;架起政府與企業的橋樑、國際與國內合作的橋樑、清潔技術與設備交流交易的橋樑。所有會員單位將有機會通過參加制訂建築物清潔技術標準和規範提高企業的話語權,通過參加委員會的國際交流活動掌握最新的清潔技術和設備信息,通過參加委員會的培訓不斷提高企業的實力,通過參加委員會的高層論壇了解國家的產業政策、規劃和巨觀經濟信息、引導投資活動,通過向委員會反映意見,實現工作建議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傳達,為行業的健康發展貢獻力量。
清潔委員會的直接領導單位是中國貿促會建設行業分會。
清潔委員會的主要職能:
(一)積極開展各種活動,加強國內和國際間環境與建築物清潔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幫助會員開拓市場;
(二)制定行業規範與標準,協調同行業關係,做好行業自律管理和服務工作,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三)組織開展環境與建築物清潔行業的調查研究,交流經營管理方面的信息和工作經驗,推動企業之間的協作互助,共同發展;
(四)組織企業參加各種形式的洽談會、展銷會、商貿考察、業務培訓等活動,促進企業之間以及企業與社會各界的聯繫;
(五)組織企業參加國內、國外的展覽會、博覽會和市場考察,提高開放型經濟的水平;
(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願與要求,促進本行業實際問題的解決;
(七)辦理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會員委託的事項。

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貿促會建設行業分會建築物清潔委員會。
第二條 中國貿促會建設行業分會建築物清潔委員會(以下簡稱清潔委員會)是由國內外提供環境與建築物清潔服務的企業,生產、經營清潔服務產品和用品的企業及為本行業產品配套服務的相關產品的生產及有關設計、科研、大專院校等具有法人資格的多種所有制經濟成份的企事業單位組成,經營環境與建築物清潔產品與技術為主體的,相關行業企業和知名人士自願組成的組織。
第三條 清潔委員會是國內外經營環境與建築物清潔企業和相關行業企業利益的忠實代表。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從事環境與建築物清潔和相關行業的人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為社會提供優質清潔服務和優質清潔產品;代表和維護本行業的利益及會員的合法權利;增進會員和國內外同行業之間的相互了解、交流和合作;為溝通企業與政府間的聯繫;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做好行業自律和管理工作;不斷提高會員的素質;為行業的健康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 清潔委員會的直接領導單位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建設行業分會和中國國際商會建設行業商會。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委員會的主要任務:
(一)積極開展各種活動,加強國內和國際間環境與建築物清潔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幫助會員開拓市場;
(二)組織起草行業規範與標準,協調同行業關係,做好行業自律管理和服務工作,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三)組織開展建築物清潔行業的調查研究,交流經營管理方面的信息和工作經驗,推動企業之間的協作互助,共同發展;
(四)組織企業參加各種形式的洽談會、展銷會、商貿考察、業務培訓等活動,促進企業之間以及企業與社會各界的聯繫;
(五)組織企業參加國內、國外的展覽會、博覽會和市場考察,提高開放型經濟的水平;
(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願與要求,促進本行業實際問題的解決;
(七)辦理政府有關部門和協會會員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的會員和種類:
(一) 團體會員
國際、國內從事環境與建築物清潔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相關機構,承認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經審核批准後,成為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
在管理/科研部門從事環境與建築物清潔研究、開發經營、管理等相關工作方面的專家、學者、工作人員,承認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經審核批准後,成為個人會員。
為了更好地開展工作,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和資深的實際工作者擔任顧問和特邀理事。
第七條 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會議和活動;
(三)在清潔專業委員會和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建設行業分會、中國國際商會建設行業商會提供的各種有關服務中享受優惠待遇;
(四)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批評和建議;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八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支持和承擔本會的委託的工作;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四章 組織
第九條 本會的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
(三)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必要,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有超過半數以上的代表出席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理事會會每年召開一次,每次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監事;
三、決定秘書長人選;
四、籌備和主持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及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七、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常務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四條 會長主持本會工作,負責召集理事會會議,決議本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秘書長領導秘書處,負責本會日常工作。
秘書長實行聘任制。秘書長的產生和解除須經會長或四分之一常務理事的提議,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貿促會建設行業分會批准。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七條 會員無特殊原因,連續兩年不參加本會活動或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二)捐贈;
(三)會費;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主要負責人之前需接受離任審計。
第二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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