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誠信企業合作促進會

第二十條本會設立理事會。 1、會員繳納的會費; 1、促進會的會務活動;

促進會簡介

中國誠信企業合作促進會,簡稱(中誠合),由中國誠信企業研究會於2009年更名為中國誠信企業合作促進會,是全國各類誠信企業、團體和從事非公經濟工作人士組成的人民團體和民間商會,是黨和政府聯繫非公有制經濟的橋樑和紐帶,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具有統戰性、經濟性、民間性。
中國誠信企業合作促進會是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誠信專業評價機構。受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打假工作委員會委託,每年定期評選出部分誠信、質量、名優企業和品牌。促進會成立以來,為國家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作出了重要的貢獻。得到了社會各界的認可和重視。中國誠信企業合作促進會是國內規模較大和最為權威的社會組織之一。目前有數萬家企業加入協會,其中不泛多家特大型企業,如自然而然、九州通、攀鋼、天獅、四川宏達、德力西、人民電器、萬達、紅豆、奧克斯、金玉諾等社會信用好的大型企業。中國誠信企業合作促進會的“誠信企業等級證書”是企業的“信用身份證”,證明企業誠信履約能力,是企業經營活動中必不可少的信用證明,目前已在政府資助和獎勵、項目招投標、投資融資、銀行信貸、政府採購、商務合作、品牌推廣、產品銷售等領域廣泛使用。
中國誠信企業合作促進會擁有覆蓋全國的、健全的組織網路,鎮街商會在全國實現了全覆蓋,並組建了多家行業商會和異地商會,形成了“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組織框架。聯盟會員分為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個人會員,主體為非公有制經濟企業。截至目前為止,全球會員總數約2萬多名,企業會員總數約5萬多個。促進會還與全國各省、市、自治區各級社會組織建立了網路關係,並與全球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海外華商建立了密切的聯繫。

促進會宗旨

團結各界人士,發揮促進會獨特優勢,加強與海內外華人社團和朋友的聯繫與合作,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的健康發展和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的健康成長,服務全國“三個發展”,為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注入強大動力。

促進會職能

1、參與全國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重要問題的協調,發揮民主監督作用,積極參加各項活動;
2、加強和改進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思想政治工作,引導其有序的政治參與,做好各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薦工作;
3、代表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參與經濟糾紛的調解、仲裁;
4、引導會員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轉變發展方式,並為會員提供融資、信息、科技、管理、法律、會計、審計、諮詢、培訓等服務,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類展會、論壇以及出國、出境考察訪問,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5、增進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和世界各國企業社團及工商經濟界人士的聯繫和友誼,促進經濟、技術和貿易合作的發展,協助引進資金、技術、人才;
6、為會員提供有關證明,協調關係,調解經濟糾紛;
7、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人物介紹

薛啟亮 中國誠信企業合作促進會理事長、中央宣傳部原辦公廳主任
劉 豐 中國誠信企業合作促進會執行理事長、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打假工作委員會秘書長
孫 亮 中國誠信企業合作促進會秘書長、
楊 許 中國誠信企業合作促進會執行秘書長
蒲俊宇 中國誠信企業合作促進會副秘書長
李陳平 中國誠信企業合作促進會副秘書長
劉志傑 中國誠信企業合作促進會副秘書長
馬愛明 中國誠信企業合作促進會副秘書長

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的中文名是:中國誠信企業合作促進會。英文名稱是:China Association for Promoting Integrity business cooperation。簡稱:中誠合。
第二條 性質
本會的性質是:本會主要從事維護和研究我國企業誠信發展,配合中國消費者保護基金會打假工作委員會從事企業產品的打假保優。支持和促進我國企業誠信、科學、健康地發展。在廣大社會各界知名人士、優秀誠信企業家等相關人士的支持下自願組成的全國性、綜合性、非營利性的民間社團組織。
第三條 宗旨
團結各界人士,發揮促進會獨特優勢,加強與海內外華人社團和朋友的聯繫與合作,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的健康發展和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的健康成長,服務全國“三個發展”,為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注入強大動力。
第四條 本會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開展活動,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北京市海淀區馬甸七省大院吉林雪松賓館八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積極宣傳中國大陸及港澳台經貿政策和投資環境;
2、配合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打假工作委員會進行企業產品的品牌認定及打假工作,做到打假保優,為誠信企業提供一個優良的環境;
3、廣泛聯繫境內外相關商會、協會和投資促進機構、經濟團體,建立經貿投資促進業務渠道和信息交流平台;
4、積極參與中國政府推進區域經濟一體化舉辦的活動,並通過開展包括投資貿易研討會、洽談會、展覽會等在內的各類投資促進活動,促進區域經濟合作組織或地區的投資貿易合作;
5、在商務部、貿促會各行業分會的組織下參與投資促進國際組織的活動,加強與各國投資促進機構的溝通與合作;
6、表彰與獎勵優秀企業家管理企業成果,評選與表彰企業管理先進單位,並推廣他們的經驗,培育與提高企業家的管理意識,倡導與發揮企業家經營管理及企業思想政治活動中的積極作用;
7、整合國內外投資貿易促進資源,為外商來華投資和加強中國東中西部地區合作提供諮詢、服務;
8、參與國家“走出去”戰略的實施,在國家確定的重點地區建立與國外投資促進機構的合作機制,調查了解有關國家的投資環境,為到海外開展投資貿易合作的中國企業提供有效的服務和指導;
9、組織國內外研究機構、專家和學者對國內外經貿投資問題進行調研和研討,出版相關刊物和報告,積極推動投資環境和投資合作方式、方法的改進;
10、為政府和企業提供市場調研、專業培訓、投資項目評估與包裝、項目開發與管理、大型投資經貿促進活動策劃等服務;
11、組織國內外企業和投資者在境內外進行商務考察、經貿交流等活動;
12、促進中國大陸與其他國家和地區之間平等互利的民間經濟、貿易等領域的合作;
13、承辦政府部門交辦的各項任務;
14、辦理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企業會員制
是指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含港澳台)依法設立、註冊、登記,從事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國內外企業。
第八條 會員類別
1、個人會員;
2、企業會員;
3、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條件
1、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2、承認並遵守本會的章程;
3、執行本會通過的各項決議和規定。
第十條 加入程式
1、填寫、提交本會統一印製的入會申請登記表;
2、簽訂誠信經營協定書;
3、提交在國家有關部門依法登記、註冊檔案的複印件;
4、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根據理事會授權,依照本會章程對入會申請進行審查;
5、經審查合格後,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3、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4、要求本會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給予幫助;
5、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會員義務
1、按規定繳納會費;
2、熱心支持、積極參與本會的工作和各項活動,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3、提供本會工作所需的有關情況和資料;
4、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5、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並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第十四條 會員資格終止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會可終止其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書、並在本會會訊上公布:
1、失去法人資格者;
2、超過一年不繳納會費。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收回會員證,並在本會網站上公布。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促進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組成理事會;
3、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審議理事會、行業委員會、分會和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
5、討論促進會其他重大事項;
6、決定促進會終止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由會員民主協商和民主選舉產生。會員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表決;
2、選舉和罷免總顧問、顧問、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名譽秘書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辦公室及各職能部門主任、會員、特邀研究員;
3、籌備召開代表大會;
4、向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聘任;
8、領導本促進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3年召開一次,副秘書長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促進會總顧問、顧問、理事長、副理事長、名譽秘書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本促進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名譽顧問、顧問、名譽秘書長最多任職年齡不超過9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員繳納的會費;
2、政府資助;
3、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的有償服務收入;
4、有關方面或國內外友好人士及組織的捐贈和贊助;
5、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的使用:
1、促進會的會務活動;
2、組織會員參加的活動;
3、本會的日常開支。
第二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處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條 本會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依照社團主管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各項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促進會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 本會章程需修改時,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擬定修改方案,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政府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自2010年3月經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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