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腐植酸工業協會

中國腐植酸工業協會

中國腐植酸工業協會簡稱中腐協,於1987年6月27日經國家經濟委員會批准成立,負責全國腐植酸行業的組織和管理工作。

基本信息

主要職責

中腐協秘書處下設一室、四部、兩個中心、三個委員會和三個分支機構,即辦公室(含財務)、會員部(含人事)、信息部、技術諮詢部(含《腐植酸》雜誌編輯部)、培訓部、“烏金文化”傳播中心、土肥和諧全國推進中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中國腐植酸工業協會醫藥專業委員會、《腐植酸》雜誌編輯委員會、泥炭工業分會、肥料專業委員會和腐植酸質量檢測中心(太原)。

中腐協主要職能包括:開展全行業經濟發展調查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意見與建議;開展行業統計調查工作,建立統計調查制度;參與制定行業規劃,對行業內重大投資與開發、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進行前期論證;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承辦、協辦展覽會、技術交流會與研討會等;組織科研項目轉化,開展科技成果的鑑定和推廣套用;組織開展質量管理,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參與制定、修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協會標準,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檢查;幫助企業提升技術水平,指導企業可持續發展;反映會員要求及行業情況,維護其合法權益。

團體會員

中國腐植酸工業協會歷經六屆,現擁有會員單位300多家,遍及31個省、市、自治區。

組織成就

中國腐植酸工業協會(簡稱“中腐協”)於1987年6月27日經國家經濟委員會正式批准成立,負責全國腐植酸行業的組織和管理工作。2003年7月建立中國腐植酸網站。腐植酸是地球碳循環的重要一環,工業製取的腐植酸是生態環境建設的重要物質基礎。目前,中腐協會員351家,分布在全國30個省、市、自治區。腐植酸環境友好產業廣泛分布在環境、農業、工業、醫藥等55個領域,已經成為我國生態環境建設的先進力量。2017年7月21日,“紀念中國腐植酸環境友好產業發展60年暨中國腐植酸工業協會成立30周年慶典”大會在北京人民大會堂成功舉辦,取得圓滿成功,贏得了社會各界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讚譽。

組織章程

中國腐植酸工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腐植酸工業協會。

英文名稱為:CHINA HUMIC ACID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CHAIA

第二條 本會是由我國從事腐植酸生產經營的企業和有關科研院所、大專院校、醫院等單位,以及煤炭、石油、化工、農業、醫藥、衛生、輕工、環保等領域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竭誠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意願和要求。認真貫徹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政府與會員之間起橋樑和紐帶的作用,促進我國腐植酸行業的健康發展。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會接受農業部、衛生部、環保局等國家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向國家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的情況和問題,提出行業發展的規劃和行業政策的建議;

(二)協調解決會員單位之間在生產、經營、技術合作中的問題,促進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組織學術、技術和經驗交流,向政府部門和會員提供國內外技術情報和經濟信息;

(四)開展技術諮詢服務,組織新技術、新裝備、新產品的開發、研製和推廣套用;

(五)組織舉辦各種形式的專業人員培訓班,提高行業隊伍的素質;

(六)協助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制訂國家行業標準;

(七)開辦經濟實體;

(八)積極發展與國外有關團體和對口組織的聯繫,組織會員單位舉辦國際、國內展覽,開展技術經濟方面的交流活動,促進中外技術經濟合作;

(九)維護會員權益,開展各種公益事業活動,組織會員協商訂立行規行約,並監督遵守;

(十)承辦國家有關部門及其他團體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凡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腐植酸行業的生產經營、設備製造企業,科研、設計、大專院校、醫院等事業單位,均可申請入會,成為單位會員;

(四)在本行業具有一定影響,且熱心協會工作的專家、學者以及社會知名人士,經本人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授權,由理事長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每年交納一次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訂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以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年齡不能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能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連任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可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經費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有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7年7月21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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