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義大利商會

商會簡介

中國義大利商會CICC)是於1991註冊成立,是一家民間的、自發的、非盈利性組織,由義大利的法人和個人組成。
其會員包括義大利主要的工業集團、銀行、法律事務所、運輸公司以及一些中小型企業。
中國義大利商會定期向其會員提供關於中國經濟和中國商業環境的信息,並根據要求,隨時為它們提供建議和支持。
中國義大利商會還組織其會員同來自義大利的知名人士和中國的主要政府官員及經濟學家進行會見。
中國義大利商會與義大利使館和義大利對外貿易委員駐中國辦事處保持聯繫,以協調並實施具有共同利益的項目。
中國義大利商會作為中國歐盟商會的一員,積極支持中國歐盟商會於中國政府機構及其它機構的交往中發揮其歐洲商業利益代表的作用。同時,許多中國義大利商會的會員參加了中國歐盟商會工作組的活動,這些活動構成了中國歐盟商會的核心。

商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
1、義大利駐中國商會(以下簡稱“商會”)是設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境內,由義大利及其他國家的商界人士、企業家及經濟組織自願參加、經選舉產生的社團。
2、本商會各項活動須遵守本章程、義大利共和國各項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項法律。本商會得到中國政府和義大利政府的承認。
第二條 會址,轄區
1、本商會總部設在北京。
2、本商會在北京、上海和廣州三地設有派出機構,其管轄地與三地領事館轄區相一致。
第三條 目的,職權
1、本商會的主要目的是促進兩國商界人士、企業家和經濟組織間的貿易、工業、文化關係的發展,為此,本商會致力於:
(1)促進兩國企業和經濟組織間各種形式的經濟和技術合作的發展,促進與意資企業在華有聯繫的企業和經濟組織間各種形式的經濟和技術合作發展,為會員和申請人挖掘合作創意並予以協助。
(2)為會員和申請人收集、並提供關於中國市場發展的經濟、金融、商務、社會、稅收和法律等方面的信息,提供商業機遇、商業計畫、直接投資、技術轉讓、工業合作的機會。
(3)同有關機構合作組織兩國商界人士的考察、技術研討會、關於經濟的會議、兩國的商務交流及其他有助於合作交流的活動。
(4)協助會員和申請人解決商界人士、企業家、經濟組織間發生的商業糾紛,尤其是促進他們求助於兩國或國際性仲裁組織或協調機構的解決。
(5)督促兩國政府機構和公共行政部門對關係到會員共同利益的問題予以關注。
(6)同外交機構、義大利及外國公共和私人機構合作,促進、協調、實施共同計畫和活動。
(7)舉辦並參加有利於促進兩國經濟和文化關係的各種會議、研討會、展覽、展示會和其他各種相關的活動。
(8)為實現商會上述目標提出各種構想以及建議。
2、應會員或意、中有關機構或組織的要求,除上述條款中列舉的職能外,本商會還可在其他國家執行特殊的任務。
3、本商會不以贏利為目的。理事會可決定將每年利潤用於慈善事業。
第四條 會員之入會和期限
1、商會對會員數量不做任何限制。
2、下列主體有權加入本商會:(1)義大利或外國自然人或法人設立、參加的代表處、公司或機構;(2)義大利或外國自然人或法人。
3、經相關法律批准後,本商會將允許中國自然人和法人入會,屆時將不需要修改本章程。
4、在事先書面通知商會的情況下,法人有權在任何時候在其註冊表上替換其在商會的唯一代表,在無其他聲明情況下,行使所有的特權,並且履行本章程規定的會員義務。
5、本商會實行會員身份年度續簽制,會員如在每年最後至少三(3)個月以前未表示異議,將自動成為下一年度會員,並負擔下一年度會費。 
第五條 會員之除名和退出
1、出於重大原因,經商會理事會建議、大會通過,可開除會員。
2、會員可在任何時候選擇退會,退會立即生效。
3、會員被開除或退會,會費不退還
第六條 會員之分類
1、會員可分為:(1)名譽會員;(2)支持會員;(3)普通會員;(4)非定居會員。
2、名譽會員稱號可授予對中、意關係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個人。名譽會員的命名由商會大會機構決定。名譽會員免交會費,但在商會大會上不具有投票權。
3、支持會員是指長期對本商會做出經濟貢獻的會員。
4、非定居會員是指未在中國開設代表處的法人會員或不在中國居住的自然人會員。非定居會員在商會大會上不具有投票權。
5、普通會員是指不屬於上述類別的會員。
第七條 會費
1、須繳納會費的會員應在下一年度開始前的三(3)個月內交費,新入會的會員應在入會時繳費。
2、下一年度會費數額應由理事會根據商會財務狀況提出建議,經每年的第二次大會批准確認。
3、會費不得以任何名義付給會員或匯出境外。
第八條 資金及運轉
1、本商會公共資金由會員繳納的會費、使用會費購買的財產及其他來自義大利政府撥款、義大利或其他外國公私部門或機構提供的捐款構成。
2、公共資金在理事會的指導下,由本商會各自轄區自主使用。理事會根據實際需要,並聽取大會意見,每年決定預算中的資金分配份額。
3、資金運轉周期以年計算,財務年度與自然年曆相一致,即從1月1日開始,12月31日終止。
第九條 組織機構
1、商會機構包括:
― 會員全體大會(簡稱“大會”);
― 指導理事會(簡稱“理事會”);
― 會長;
― 主管上海轄區的副會長;
― 主管廣州轄區的副會長;
― 財務主管;
― 秘書長。
2、商會所有的職務,除秘書長之職外,均須經選舉產生且無任何報酬,並不得兼任職務。
3、在中國居住的榮譽會員和支持會員享有被選舉權。競選本商會地方轄區副會長及顧問必須是定居於該轄區的會員。
4、義大利駐華大使為本商會名譽會長。
第十條 商會大會之組成與職權
1、大會由本商會全體會員組成。
2、大會是本商會的最高機構,具有如下專屬職權:
― 具有約束力地討論和決定本商會各部門涉及本商會活動與目的的一切事務;
― 就理事會和財務年度工作報告進行討論,作出決定並提出指導性建議;
― 討論並通過決算
― 就預算進行討論並作出決定,進行指導並提出修改意見;
― 就理事會和會員提出的建議進行討論並作出決定;
― 就本章程的修改進行討論並作出決定;
― 選舉商會職務;
― 就本商會的解散進行討論並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 商會大會之召開和決議
1、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二(2)次會議,會議通知應由會長書面發給全體會員。大會一般應在北京召開。每年第一次大會宜在2-3月間召開,第二次大會宜在9-10月間召開。
2、大會也可在有十分之一(1/10)以上具有投票權的會員或多數理事會成員提出書面要求的情況下召開。在此情況下,會長應儘快召開大會。如在上述 要求提出四十八(48)小時內仍未能召開大會,則要求開會的會員可直接動員其他會員開會。在任何情況下,均應由會長決定會期並主持召開大會。
3、大會召開的通知必須在會議召開日前十五(15)天以書面形式發給會員。會議通知應包括地點、日期、時間和議程。如有十分之一(1/10)以上具 有投票權的會員在會議通知發出後七(7)日內書面要求在大會議程中增加內容,會長應就此進行討論並向會員發出通知。會期一經確定,不得更改。
4、大會正常召開,並有四分之一(1/4)以上具有投票權的會員出席或派出代表出席,方為有效。如不具備上述條件,大會則不被視為合法,也無權作出任何決定。
5、大會應由會長主持,如會長缺席,應由副會長主持。
6、大會投票權屬於普通會員和支持會員(此兩類會員被稱為“具有投票權的會員”)。每一位具有投票權的會員在投票中擁有一(1)張有效票。
7、大會以投票形式作出決定的規則為:
― 出席大會的具有投票權的會員或其代表的簡單多數決定所有不要求有效多數通過的事項;
― 有關修改本章程或解散本商會等決定應由全體會員三分之二(2/3)以上多數作出。
8、投票中如出現贊成與反對票數相等的情況,決定不予通過。
9、大會作出的決定應以會議紀要形式發布,並由會長和秘書長簽署。紀要應由秘書長在大會召開後五(5)日內起草,由理事會成員在七(7)日內傳閱,提出意見並退回秘書長。紀要的最終稿應在大會召開十四(14)日內散發給每一位會員。
10、會員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其出席大會。每一會員不能代表一(1)個以上會員與會,不接受私下委託。
11、大會邀請義大利駐華使館商務處負責人、義大利駐上海、廣州總領事及義大利外貿協會駐華代表處負責人與會,他們不具有投票權。根據大會涉及的內容,可邀請非會員人士以觀察員身份與會。
第十二條 選舉大會之商會職務選舉
1、商會職務選舉須在大會(“選舉大會”的簡稱)上進行。大會的有效性和其他召開條件與第十一條中的規定相一致。選舉大會每二(2)年召開一次,宜在2-3月間舉行。
2、競選事務應在會前足夠時間內在選舉大會開會通知中公布。不得同時競選多項職務。
3、所有具有投票權的會員均可競選會長、副會長、財務主管以及四(4)名顧問的職務。
4、來自地方轄區的具有投票權的會員另可競選如下職務:
― 居住在北京的會員可競選二(2)名顧問職位;
― 居住在上海的會員可競選一(1)名副會長和一(1)名顧問職位;
― 居住在廣州的會員可競選一(1)名副會長和一(1)名顧問職位。
5、選舉在全國範圍內統一舉行。每一位參加競選者須指明所屬轄區。
6、理事會須在選舉大會召開至少三(3)個月前確定選舉的標準和程式。在確保保密的條件下,也可進行電子投票。
7、當選者在選舉結束後即開始履行商會職務,為期二(2)年,直到下次選舉大會召開前為止。在新一屆選舉大會選出商會各項職務以前,擔任原職務者繼續留任。
8、商會職務因任何原因出現空缺時,應由具有第十二條第3款和第4款規定的被選舉資格的未當選者中排名第一者擔任。如不存在符合上述條件的人選,則須根據本條規定重新舉行空缺職務的選舉。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組成與職權
1、理事會由十三(13)名成員組成,均由本章程規定之程式選舉產生。
2、理事會成員包括:
― 一(1)名理事長;
― 一(1)位副理事長;
― 二(2)名轄區副理事長;
― 一(1)名財務;
― 八(8)名顧問。
3、顧問中包括二(2)名北京轄區事務顧問和上海、廣州轄區事務各一(1)名顧問。
4、理事會成員任期二(2)年,可連選連任。
5、理事會是本商會行政機構,專門處理如下事務:
― 決定重大活動,制定商會年度工作計畫;
― 決定本商會同其他機構、組織和團體的合作事宜;
― 決定本商會的項目和活動;
― 負責行政、人事安排,就一切與維持本商會正常工作秩序的事項作出決定;
― 任命秘書長;
― 制定年度預、決算交由大會審查;
― 決定各轄區資金使用額度,批准各項目與活動的投資;
― 就接受捐助、贈款和遺贈以及購置或轉讓商會財物作出決定;
― 向大會建議年度會費數額;
― 向大會建議修改本章程;
― 行使其他的、除只屬於大會以外的所有權利。
6、理事會可向理事長及諸理事交辦特殊事務。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召開與作出決定
1、理事會每年須至少召開四(4)次會議,會前應由理事長向各位理事發出書面通知。理事會每年在每一轄區至少召開一(1)次會議。可召開電視電話會議,建議將主會場設在北京。
2、理事會也可在有至少五(5)名位理事提出書面要求的情況下召開。在此情況下,理事長應儘快召開理事會。如在上述要求提出四十八(48)小時內仍未能召開理事會,則要求開會的理事可直接動員其他理事開會。在任何情況下,均應由理事長決定會期並主持召開理事會。
3、理事會召開的通知必須在會議召開日以前七(7)天以書面形式發給各位理事。會議通知應包括地點、日期、時間和議程。任何一名理事在會議通知發出後二(2)日內以任何形式要求理事長在理事會議程中增加內容,均應就此進行討論。會期一經確定,不得更改。
4、理事會有效的條件包括:(1)理事會的正常召開;(2)有七(7)名以上理事出席。如不具備上述條件,理事會不被視為合法,也無權作出任何決定。
5、理事會應由理事長主持,如理事長缺席,應由理事會召開地的轄區事務副理事長代為主持。
6、每一位理事在投票中擁有一(1)票權利。不得委託他人代為投票。
7、理事會以投票形式作出決定的規則為,理事會在會議投票中採取簡單多數通過的投票方法。如出現贊成與反對票數相等的情況,由理事長或代為主持會議的副理事長決定是否通過。
8、理事會作出的決定應以會議紀要形式發布,並由理事長和秘書長簽署。紀要應由秘書長在理事會召開後五(5)日內起草,由理事會成員傳閱、提出意見並退回秘書長。紀要的最終稿應在理事會召開後十五(15)日內完成。
9、連續三(3)次缺席理事會的理事自動從理事會中除名,並按照第十二條第8款之規定遞補。
10、理事會在北京召開時,邀請義大利駐華大使、使館商務處負責人列席,在上海、廣州召開時,邀請義大利相應轄區總領事及總領館商務處官員與會。
11、秘書長以書記員身份參加理事會會議。
12、對於需要理事會通過的日常行政事務,可根據有關規定組織電子投票,實行默許原則的投票除外。
第十五條 商會會長及副會長
1、會長負責協調和主管商會各項事務;接收大會和理事會的各項決定和指令並交由秘書長執行;代表本商會與第三方打交道。會長代表全體會員管理和執行商會日常執行既定目標的情況。
2、在會長無法履行職責的情況下,由副會長代行會長職責,但時間不得超過二(2)個月。否則,副會長應提請選舉大會選舉新的會長。
3、會長可向有關機構、組織或項目中派出個人代表,這些代表宜為理事會成員。
第十六條 財務 審計員
1、財務監督本商會資金的使用,並對全體會員負責。
2、本商會資金,除由理事會決定的支付日常開支的必要部分外,均應存入由理事會指定的銀行帳戶內。劃撥到地方轄區的資金亦應遵守此規定。
3、秘書長和轄區事務副會長,根據理事會規定,自主掌握供本商會日常支出的資金。他們每季度應製作一份關於本商會及各地方轄區機構財務報表。
4、理事會負責指定一家地方CPA 會計師事務所審核財務報表。
第十七條 秘書長
1、秘書長人選由義大利外貿部徵得意外交部同意後作出任命。
2、秘書長負責領導商會日常行政事務,執行大會和理事會各項決定,起草各項活動計畫,起草預決算草案,起草大會、理事會、商會會長、副會長交辦的各類紀要。定期向理事會提出最新問題。參加商會內部各組織、機構召開的會議。
3、秘書長是所有接受薪酬人員的領導,接受會長的指令和各位副會長在主管領域內事務的指揮。
4、秘書長應是義大利國籍公民。秘書長不得為商會會員,不得在商會內外從事任何商業或職業活動。
5、秘書長工資由理事會決定。
第十八條 內部規定及工作語言
1、內部規定根據本章程,為商會內部各機構和部門限定和協調了權利與職責。
2、理事會根據本章程的原則,有權協調各項具體的業務與行政工作。
3、義大利語和漢語是本商會的正式語言。
第十九條 與政府機構的溝通
1、理事會在下列檔案形成之後三十(30)日內應通過外交機構向義大利工業生產部發回報告:
(1) 理事會和全體會員大會根據法律通過的決定的副本;
(2) 預算、決算報告副本,並附審計報告;
(3) 會員名單,註明與前一年的變化;
(4) 關於前一年舉辦的活動和取得的成果的報告。
第二十條 章程的變更
1、對於本章程的修改和補充須由理事會提交大會通過。
第二十一條 商會期限及解散
1、對本商會存在期限不作任何限制。
2、大會可根據本章程有關規定決定解散本商會。大會在作出解散本商會的決定後,應以簡單多數選出清算人。如大會未選出清算人,應由商會會長和三(3)名副會長負責商會的清算事務。
3、商會解散後,商會的資金、動產、設備及檔案等應交託給義大利駐華使館館長或其代表。會員無權對商會財產提出任何要求。
4、如本商會解散三(3)年內後未能建立新的、受到義大利政府承認的商會,本商會經過清算的一切財產將根據前述使館主要負責人作出的、不受工會組織影響的決定,進行主權轉移。
第二十二條 有效期及過渡條款
本章程自2004年2月16日生效,替代以前各版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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