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海洋工程諮詢協會

中國海洋工程諮詢協會

中國海洋工程諮詢協會(China Association of Oceanic Engineering,CAOE),是由從事海洋諮詢以及其他相關業務的單位、個人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行業社會團體,是我國第一個全國性的海洋協會。

基本信息

組織結構

領導機構

中國海洋工程諮詢協會中國海洋工程諮詢協會
中國海洋工程諮詢協會經國務院批准並在民政部登記成立。2010年1月31日,中國海洋工程諮詢協會召開了成立大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民革中央主席周鐵農,國土資源部徐紹史部長任中國海洋工程諮詢協會名譽會長。國家海洋局原局長孫志輝同志任會長,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杜鷹、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楊學山、財政部副部長張少春、國家海洋局原紀委書記周茂平任副會長,國家海洋局副局長王宏任常務副會長,國家海洋局海洋諮詢中心主任潘新春任秘書長。

理事成員

協會常務理事會由外交部、發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信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保部、住建部、交通部、總參、中科院、工程院、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海洋局等國務院有關部委主管海洋工作的相關部門負責同志以及中央直屬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相關單位的代表共42人組成。協會理事會成員單位有128家。

分支機構

海洋裝備分會
海洋資源開發分會
海洋可再生能源分會
環境生態專業委員會
海底勘查與開發分會
海岸科學與工程分會

主要職能

協會服務

中國海洋工程諮詢協會的主管部門為國土資源部,業務指導和具體管理部門為國家海洋局。協會業務範圍主要包括研究政策規劃、制訂行業標準、建立自律機制、規範行業秩序、開展資質認證、提供諮詢服務、構建信息平台、促進交流合作、組織成果評選、出版學術期刊等工作。
中國海洋工程諮詢協會的核心工作是做好“三個服務”:一是為各涉海部門和單位研究海洋政策和協調海洋工作提供平台服務;二是為政府部門與會員單位之間加強聯繫促進工作提供橋樑服務;三是為加強海洋工程諮詢行業管理實施行業自律提供組織服務。

協會管理

中國海洋工程諮詢協會是一個充滿朝氣、蓬勃發展的團體,致力於為涉海部門、行業、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構建海洋工作平台,履行社會組織服務責任,提高為海洋諮詢業者的服務能力。協會成立以來,積極組織對協會發展構想、思路的調研,組織對協會管理的體制、機制的座談,為更好服務會員單位打下堅實的基礎;積極推進協會組織機構和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高對會員的服務質量;參與了與海洋諮詢行業密切相關的有關法規、標準的制定與實施,引導海洋工程諮詢行業的健康發展。

組織宗旨

中國海洋工程諮詢協會將努力發揮協會的平台和橋樑作用,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正確的辦會方向;以服務于海洋經濟建設為中心,搭建涉海部門之間協調合作的高層平台,構築政府部門與會員單位之間聯繫的暢通橋樑;緊緊依靠廣大會員單位和從業人員,實施行業自律管理,堅持科學求實、獨立公正、敢言慎斷、和諧致美的原則;加強國內外的合作與交流,秉承諮詢理念,創新諮詢模式,提高諮詢質量;為促進海洋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海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發揮重要的影響和作用。

組織章程

中國海洋工程諮詢協會章程
(二〇一〇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中國海洋工程諮詢協會。英文譯名:ChinaAssociationofOceanicEngineering,縮寫CAOE。
第二條中國海洋工程諮詢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從事海洋諮詢以及其他相關業務的單位、個人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行業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築海洋人才薈萃的平台,為涉海部門研究海洋政策和協調海洋工作服務;搭建政府與會員之間的橋樑,為反映會員訴求、維護合法權益、建設和諧海洋服務;推動海洋諮詢行業技術標準的建立和完善,為規範海洋諮詢從業行為、提高從業水準、推動海洋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服務。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土資源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國家海洋局負責本會具體的業務指導和日常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業務範圍:
(一)開展海洋戰略及重大海洋問題研究,為國家海洋事業發展和重大海洋事務管理決策提供諮詢服務,提出對策建議。
(二)組織舉辦高層論壇、研討會、展示會等活動,研究問題,探討發展,交流經驗,展示成果。
(三)參與海洋相關法律、政策、規劃、制度和海洋諮詢行業技術標準的研究制定工作,並組織貫徹實施。
(四)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或委託,承擔以下任務:
1、海洋行業單位資質、個人執業執照(包括註冊海洋工程師認定和海洋類職業技能鑑定)的培訓考試、認證註冊、考核年檢及相關管理工作;
2、重大海洋工程項目的諮詢評估,為有關管理部門審批決策提供諮詢評估意見;
3、海洋諮詢行業優秀成果及海洋類科技成果的鑑定、評審、評獎;
4、海洋類技術職稱的評審工作和兩院院士候選人的推薦工作。
(五)組織會員制訂海洋諮詢行業職業道德準則,建立自律機制,倡導誠實守信,規範海洋諮詢行業市場秩序。
(六)組織會員出國考察和參加國際交流活動,學習先進技術,吸收先進管理理念,加強國際合作,拓展海外業務。
(七)組織會員舉辦業務培訓活動,擴展專業知識,強化業務素質,提高從業水準,改善諮詢質量,表彰成就顯著的會員和協會工作人員。
(八)構建中國海洋工程諮詢協會網站網路,編輯出版本行業學術刊物(包括音像製品),集聚海洋諮詢優勢資源,互享信息,交流經驗,磋商工作,密切合作,共同發展。
(九)構建政府與會員、會員與會員之間的橋樑,暢通會員訴求渠道,反映會員正當要求,協調會員糾紛矛盾,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推進和諧社會建設。
(十)接受國家有關部門委託,承擔海洋行業單位資質和註冊海洋工程師認定管理的相關工作。
(十一)承擔國家有關部門、有關組織和會員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入會條件:
(一)自願加入,承認和遵守本會章程以及有關規定,積極參與和支持本會活動。
(二)從事海洋政策、法規、規劃、區劃和標準研究、海洋資源開發、海洋工程建設諮詢以及其他相關業務的單位、個人。
第九條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由本會秘書處受理審核後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經批准後,填寫會員登記表並交納會費,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享有本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四)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有申訴權。
第十一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本會章程和會員守則,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信譽和合法權益;
(二)自覺交納會費;
(三)接受本會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完成本會交辦的有關工作;
(四)根據本會規定,及時提供會員執業的有關信息和資料。
(五)宣傳本會宗旨,關心本會建設與發展,並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未履行義務,本會有權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內部通報、公開譴責;會員嚴重違背本會章程、會員行為準則和職業道德的,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後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會員管理辦法;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訂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本會的終止或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獲得出席會議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必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訂本會有關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本會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同意方為有效。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等其他方式召開,並進行表決。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可以由會長隨時召集召開。
第二十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是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提出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需要討論的各項議案;
(三)提出改選或增補常務理事的建議名單;
(四)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同意方為有效。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等其他方式召開,並進行表決。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可以由會長隨時召集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會長候選人由會員聯名推舉或業務指導部門提名;副會長、秘書長候選人由會長提名,並報業務指導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同意。聯名推舉會長候選人的,聯名的會員不得少於30個,且需經國家海洋局同意。副會長、秘書長候選人由會長提名,並報國家海洋局同意。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或由會長委託,報國家海洋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
(二)在本行業業務領域或管理層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年齡在70周歲以下,秘書長為專職;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會長領導本會工作,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作工作報告。
第二十七條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秘書長處理本會日常事務,對會長負責。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八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日常辦事機構的工作;
(二)組織實施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和執行年度預算;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日常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聘任;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及有關方面的資助;
(三)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業務指導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第三十九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國家海洋局審查,經其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二〇一〇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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