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

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

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英文譯名China water transportation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縮寫CWTCA。 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成立於2001年7月18日,是由全國水運建設行業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中國交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總裁劉起濤為理事長。 協會的宗旨努力為政府和會員單位服務,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完善和規範水運建設市場,促進水運建設行業的進步和發展,使水運建設單位在我國的現代化建設中發揮更大作用。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英文譯名China water transportation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縮寫CWTCA。
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成立於2001年7月18日,是由全國水運建設行業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中國交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總裁劉起濤為理事長,原交通運輸部總工程師蔣千為常務副理事長、法定代表人。
協會的宗旨是:努力為政府和會員單位服務,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完善和規範水運建設市場,促進水運建設行業的進步和發展,使水運建設單位在我國的現代化建設中發揮更大作用。
協會圍繞水運建設行業發展的任務,發揮政府與會員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宣傳、貫徹政府的方針、政策,向政府反映會員的情況、要求和行業呼聲;根據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及有關工作布署,接受政府委託承擔相應的工作;積極開展行業調查研究,進行行業統計和經濟活動分析,為政府主管部門決策提供依據;參與研究本行業發展戰略,為政府主管部門制定行業規劃、相關產業政策和立法工作提供建設性意見,做好政府的助手和參謀;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提高行業整體素質,規範行業行為,維護行業平等競爭,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組織經營管理、技術開發等方面的經驗交流、研討、培訓等活動,推動先進技術和裝備的開發、引進及推廣,為本行業的經濟、技術合作和學術交流提供諮詢服務;促進和發展與國際相關行業的交流與合作。
協會目前擁有會員單位300多家,下設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工程建設及材料設備專業委員會、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工程勘察設計及標準化專業委員會、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工程造價專業委員會、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港口設施專業委員會、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工程施工專業委員會、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內河航道分會、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信息建設專業委員會。中國工程諮詢協會水運專業委員會、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水運工程專業委員會設立在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
協會日常工作由秘書處承擔。秘書處設定綜合部、聯絡部、業務部。協會主辦《水運建設信息》,其編輯部設在聯絡部。

協會章程

根據交通部人事勞動司《關於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第二屆理事會換屆工作的批覆》的批覆(人勞綜便字 [2006]49 號),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於 2006 年 11 月 18 日召開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全票審議通過《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章程》(修訂草案)。並經交通部 2007 年 3 月 9 日、民政部 2007 年 3 月 19 日審核同意執行。
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簡稱:水運建設協會) 是由水運建設行業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英文譯名:CHINA WATER TRANSPORTATION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縮寫:CWTCA。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努力為政府、行業和會員單位服務,維護國家、行業和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完善和規範水運建設市場,促進水運建設行業的進步與發展,使水運建設行業在我國的經濟建設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三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交通運輸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交通運輸部關於社團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履行社團章程,圍繞交通事業發展的中心任務開展工作;
(二)編輯出版會刊,建立協會網站,宣傳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為行業提供水運工程建設相關信息服務;
(三)開展水運建設行業發展戰略研究,制訂行規行約,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規範會員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反映行業訴求;
(四)組織學術研討和行業標準、規範研究,開展諮詢服務及科學技術推廣等工作,開展和參與水運建設行業的技術、科研成果評價工作;
(五)受政府委託,承擔水運建設行業企業資質初審、個人執業註冊、工法評審等具體工作;
(六)收集、整理、分析行業信息資料,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為會員提供服務;
(七)根據有關部門的批准,在水運建設行業開展評獎表彰活動,並向有關單位推薦國家級獎項;
(八)組織行業培訓工作,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九)承擔政府和會員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會員單位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況時,應報協會備案,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可申請加入本會: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水運建設行業工程管理、工程建設、工程諮詢、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科研、教育和設備、材料生產等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力的企事業單位。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者,承諾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
(二)秘書處審查通過後,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三)由本會發給會員證,並在本會網站和刊物上予以公告。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 提出議案和工作建議的權利;
(四) 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五) 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聯絡方式更改時及時通知本會;
(五)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水運建設市場相關信息和資料;
(六)回響本會的號召,支持本會的工作;
(七)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會員資格或取消會員資格。會員資格暫停期間,其在本會的權利予以暫停,但仍須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
(二)不再符合會員條件的。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取消會員資格後,其在本會相應的權利、義務和職務自動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批准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審議本會的工作方針、發展規劃等重大決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會員代表大會屆滿需組織換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交通運輸部審核並經民政部批准。延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秘書長、副理事長、理事長;
(三)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或分會)、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決定增加部分理事,但增加的理事不得超過原理事的15%;
(十一)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十二)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經理事長提議或有30%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議。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會,可委託代表參加。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不能到會,可委託代表參加。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經理事長提議或有30%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水運建設行業內有一定的影響和代表性;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的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必須為專職工作人員,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超過規定年齡的,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交通運輸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由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交通運輸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理事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交通運輸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後,可以由專職常務副理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專職常務副理事長,負責主持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條 秘書長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的會費收取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交通運輸部認可的審計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交通運輸部審查,經同意,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交通運輸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交通運輸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交通運輸部和民政部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11年12月23日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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