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橋牌競賽規則

中國橋牌競賽規則

中國橋牌競賽規則受權監督管理復工橋牌比賽並執行本規則的人。參賽者( CONTTESTANT) 個人賽中每一賽員;雙人賽中全賽程搭檔的2名賽員。

基本信息

中國橋牌競賽規則

1999中國橋牌協會 審定

本規則要領

本規則明確指出了正確的程式,並於發生偏差時提供切實補救措施。違規賽員對裁判依照規則所作的任何判罰,或任何調整,均須欣然接受。制訂本規則的目的不僅是為了對違例者進行懲罰,而主要是對違例造成的損失予以糾正。

前 言

1997年,世界橋牌聯合會對橋牌比賽規則進行了修改。為了與國際比賽接軌,中國橋牌協會組織國內部國家級裁判、資深教練、優秀牌手在對其進行了認真研討、領會精神的基礎上,並對我國現行競賽規則進行了修改。並經過廣泛的徵求意見後,於1999年最後定稿。
這部修改後的規則,既貫徹了世界橋聯規則的基本原則,又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在文字和內容上力求做到條目清晰、解釋全面、語言流暢、表達明確。為此,從本規則頒布之日起,國內所有比賽均就照些執行。
無論是橋牌活動的組織者還是運動員,都應熟悉、掌握、運用競賽規則,這對促進我國橋牌活動健康的發展,提高橋牌技術水平都是大有益處的。
在編審這部規則的過程中,我們得到了國內橋牌界有關人士的大力支持和幫助,謹些說明,並表示謝意和敬意。
中國橋牌協會
1999年12月

第一章 定 義

比賽分(MATCH POINT)把一個參賽者的成績與其他參賽者的成績比較後,所給予該參賽者的得分單位。
不叫(PASS)
系指賽員於一輪競叫中,未做出實質叫牌、加倍或再加倍的叫牌。
部分定約(PARTSCORE)
一副牌定約的墩分在90分或90分以下,為部分定約。
裁判(DIRECTOR)
受權監督管理復工橋牌比賽並執行本規則的人。
參賽者(CONTTESTANT)
個人賽中每一賽員;雙人賽中全賽程搭檔的2名賽員;隊式賽中的全隊4名或4名以上賽員。
藏牌(REVOKE)
賽員雖能跟牌或可履行引牌判罰,卻打出另外花色的牌張,即為藏牌。
超墩(OVERTRICK)
莊家所得的超過定約數目的牌墩。
打牌(PLAY)
1.每一賽員在每一墩牌中各打出了一張牌,包括引牌。
2.已經打出牌張的總稱。
3.打出牌張的過程。
4.一副牌的全部叫牌和打牌的總稱。
大牌(HONOR)
包括A、K、Q、J、10。
宕墩(UNDER TRICK)
莊家一方未能完成定約,所缺少的每一牌墩稱為一個宕墩(參閱第77條)。
Premium Point 獎分
除墩分之外的所有得分。
宕墩
莊家一方未能完成定約,所缺少的每一墩牌稱為一個宕墩(參閱第77條)。
定約(CONTRACT)
定約方按照最終實質叫牌中所規定的定約名目打牌,且贏得最終實質叫牌所規定的線位墩數的承諾。無論未加倍、加倍或再加倍。。
定約名目(denomination
叫牌時所表示出的花色或無將。
對手(OPPONENT)
另一方賽員之一;亦即對方同伴之一。
隊(TEAM)
分別坐在不同桌上不同方位的2對或2對以上賽員,但其得分合併計算(通常比賽規定每隊賽員允許多於四人)。
墩分(TRICK POINTS)
定約方完成定約時所得到的規定的分數(參閱第77條)。
發牌或牌局(DEAL)
1.把一副牌分發給4家賽員。
2.指一副牌的牌張分配、叫牌及打牌
防家(DEFENDER)
莊家的任一對手。
跟牌(FOLLOW SUIT)
跟出與引牌相同的花色的牌張。
國際比賽分(INTERNATIONAL MATCH POINT-IMP)
第78條B款所列換算表中的記分單位。
花色(SUIT)
一副牌中包含4種花色,每種13張牌,並各具有其特定的花色圖案。四種花色是:黑桃ª、紅心©、方塊¨、梅花§。因原先發牌有誤再重新發一次牌加以替代。
加倍(DOUBLE)
對對方實質叫牌所採取的一種叫牌,當定約完成時的得分或失敗時的輸分均有所增加(參閱19條及第77條)。
獎分(PREMIUM POINTS)
除墩分之外的所有得分(參閱第77條)。
將牌(TRUMP)
有將定約所指定的花色中的每一張牌。
叫牌(CALL)
任何實質叫牌、加倍、再加倍或不叫。
節(SESSION)
比賽的一部分。在一節比賽中需打完規定副數的牌。
競叫(AUTION)
1、經過依次叫牌決定定約的過程。
2、各賽員所有叫牌的總稱(參閱第17條E款)。
糾正(rectification
違例發生後,為了使叫牌或打牌儘可能地正常進行所採取的調整措施。
局(GAME)
一副牌定約的墩分達到或超過100分時,稱為成局。
局況(VULNERABILITY)
計算獎分或罰分的先決條件(參閱第77條)。
輪(Round)
比賽的一部分。賽員在一輪比賽中不必移動位置。
輪到(TURN)
賽員叫牌或打牌的正確時機。
輪轉順序(ROTATION)
發牌、叫牌或打牌權的行使順序,按順時針方向依次進行。
滿貫(Slam)
需要贏得6線位墩數的定約,稱為小滿貫;贏得7線位墩數的定約,稱為大滿貫
明手(DUMMY)
1、莊家的同伴。當首引牌張翻明後,即成為明手。
2、莊家的同伴的牌,首引後,一經攤置在桌面上,該手牌便稱為明手。
牌(PACK)
定約橋牌所用的52張牌。
牌墩(TRICK)
決定定約結果的計算單位,一個正常的牌墩應由4張牌組成,從引牌開始,每名賽員依序打出一張。
牌套或套中的牌(BOARD)
1、第2條中所描述的複式比賽用牌套。
2、每節比賽中,業已發好並放入牌套中用於該節比賽所用的4家牌張。
上家(RHO)
位於右方的對手。
實質叫牌(BID)
表示以指定的定約名目至少要贏得多少線位墩數的具體名稱。
首引(OPENNINGLEAD)
開始打牌時的第一墩的引牌。
提醒(ALERT)
對本方的叫牌和打牌認為有必要解釋時,提示對方注意。提醒方式由主辦機構具體規定。
調整分(ADJUSTED SCORE)
以裁判第裁定的得分(參閱第12條)。它可能是人為調整得分(ARTIFICIAL),也可能是裁定高速分(ASSIGNED)。
1、人為調整分,指一副牌因無法獲得或估計結果而判給的得分(例如一副牌因發生違規而停打時)。
2、裁定調整分,指違規發生後將一副牌的實際結果取消,而裁定給一方或雙方以其他結果。
同伴(PARTNER)
比賽時與你同為一方,以對抗另外兩位賽員者。
違規(irregularity
凡對本規則中所的正確程式的偏離,均稱為違規。
下家(LHO)
位於左方的對手。
線位墩數(ODD TRICK)
莊家一方,應得牌墩數超過6墩以上的數目,即為線位墩數。
心理叫(PSYCHIC CALL)
蓄意作出的對大牌點力或花色長度有重大歪曲的叫牌。
一方(DIDE)
組成一對搭檔的兩名賽員作為一方以對抗另兩名賽員。
一手牌(HAND)
起初分發給賽員的一手牌或打牌進行中手中剩餘的牌張。
引牌(LEAD)
每墩牌的第一張出牌。
約定(CONVENTION)
1、同伴間商定的用以表示特殊含義的叫牌,並非表明願意打所叫的定約名目(或上次所叫的定約名目),也不說明所叫花色的大牌實力或長度(3張或3張以上)。但是用以表明一手牌整體實力的叫牌不是約定。
2、防守方關於打牌的協定,它並不是以常規的分析推理從打牌中傳遞信息。
再加倍(redouble
對對方叫出加倍所採取的一種叫牌,當定約完成時的得分或失敗時的輸分均進一步增大(參閱第17條和第77條)。
莊家(DECLARER)
做出最終實質叫牌的一方,其首先叫出該定約名目者,當首引牌張翻明後,即成為莊家(但若為越序首引時參閱第54條A款

第二章 準備事項

第1條:牌——牌張大小及花色等級複式定約橋牌比賽用牌每副為52張,包括4種花色,每種花色有13張牌。花色等級從高級到低依次為黑桃(ª),紅心(©),方塊(¨),梅花(§)。每種花色的牌張,從大到小依次為A、K、Q、J、10、9、8、7、6、5、4、3、2。

第2條:複式橋牌牌套

每一複式比賽所用牌套,均裝有一副在一節中所用之牌。各牌套上編有號碼,並有4個小袋標明北、東、南、西4家位置。每一副牌的發牌人及局況均指定如下:
發牌人 牌 套 號 碼 局 況 牌 套 號 碼
北 家 1 5 9 13 雙 無 1 8 11 14
東 家 2 6 10 14 南 北 2 5 12 15
南 家 3 7 11 15 東 西 3 6 9 16
西 家 4 8 12 16 雙 有 4 7 10 13
第17副至32副牌套,以及以後每16副牌為一組,均依序重複使用上表的規定。凡未標明上述規定條件的牌套不得使用。如果使用了未按規定條件標明的牌套,則該節比賽按照牌套上的局況及發牌人進行。

第3條:安排牌桌

每張牌桌均有4名賽員參予比賽,所有牌桌應由裁判長按序排定桌號,並指定一固定方位為北,其餘三個方位按照與北相應的關係決定。

第4條:同伴

每桌的4位賽員組成兩對同伴,或稱兩方。南北方對抗東西方。在雙人賽或隊式賽中,參賽者系以牌手對或全隊參賽並在整節比賽中保持固定的同伴(除非裁判允許替代)。在個人賽中,賽員因系個別參加,故在一節比賽中,輪流更換同伴。
第5條:排定座位
A.初始位置
參賽者(個人、雙人或隊)在一節比賽開始時的座位,由裁判排定。除非另有規定,同伴或隊友間按照所排定的方位,自行協商選擇座位。但一經選定比賽座位後,在一節比賽中賽員只有得到裁判的指示或許可,才能改變座位。 (B)換位或換桌
賽員須按照裁判的指示,變換其初始方位或移至他桌。裁判的指示應力求明確。賽員每次聽到指示後,移至其正確座位上。
第三章 比賽的準備與進行第6條:洗牌與發牌
A.洗牌
比賽開始前,每副牌都要均勻地洗好。如果有對手要求,還應請其切牌。
B.發牌
發牌時務必牌面向下,每次1張,發成4手,每手均13張。然後牌面向下分別裝入牌套的4個小袋中。建議按順時針方向循環發牌。
C.發牌時比賽雙方均應有人在場
除非裁判有特別指令外,洗牌與發牌時,比賽雙方至少各須有一人在場。
D.重洗或重發
1.牌張有誤或牌面暴露
雙方競叫開始前(參閱第17條A款),如確有誤發或某一賽員有可能看見了另一手牌中的某張牌的牌面,該牌即須重洗重發。
2.未洗或未發
如果未經洗牌即予發牌,或該副牌在其他節中已經打過,則打牌結果不得成立。
3.裁判的指示
根據第22條A款,裁判根據符合規則的任何理由提出要求時,該牌即須重洗重發(但參閱第86條C款)。
E.裁判對洗牌和發牌方法的選擇
1.由賽員發牌
裁判可指示各桌於比賽開始前,由牌手自行洗牌和發牌。
2.由裁判發牌
裁判可自行在賽前洗牌和發牌。
3.指定專人發牌
裁判可指定其助手或專人於賽前洗牌和發牌。
4.發牌或預先發牌的其他不同辦法
裁判可要求用其他不同的方法進行發牌或預先發牌。
F.牌的複製
根據比賽需要,裁判可指示將原發的各副牌,複製一副或多副。
第7條:牌套與牌張的管理
A.牌套的放置
每副牌的牌套,在該牌打完前,應始終放置在牌桌中央。
B.從牌套中取出牌張
各賽員從牌套相應方位的袋中,取出自己的一手牌。
1.事先數牌
各賽員須先將牌面向下地數牌,確定正好13張;其後在叫牌前,務必檢視牌面
2.手中牌張的管理
打牌期間,各賽員均須管理好自己的牌張,不得與他人的牌張相混。在打牌中或打牌後,非經裁判許可,不得觸摸他人的牌張(但根據45條規定,莊家可以打明手的牌張)。
C.將牌放回牌套
打完一副牌後,各賽員均須將其原持有的13張牌放回相應方位的牌袋中。此後,除非雙方各有一人或裁判在場,不得從牌套中取出任何一手牌。
D.保證程式的責任
在一節比賽中,任何不改變位置的賽員對該桌的正常比賽程式負主要責任。
第8條:各輪的移動
A.賽員的移位和牌套的傳遞
1.裁判的指示
裁判指示賽員正確地傳牌並移位。
2.傳牌的責任
除非裁判有指示,每桌北家應負責將剛打完的所有牌傳至下一輪應打該牌的牌桌。
B.一輪的結束
通常,當裁判發出下一輪開始的信號後,該輪即結束;但此時如有某桌打牌尚未完成,則該桌比賽繼續,直至賽員移位。
C.最後一輪的結束和一節的結束
一節的最後一輪,當各桌已把規定的牌全部打完並將所有得分無異議地記入記分表後,該輪比賽即告結束。同時,該節比賽也告結束。
第四章 處理違規的一般規則
第9條:違規發生後的處理程式
A.指出違規
1.在競叫階段
除非規則禁止,任一賽員在競叫階段,不論是否輪到他叫牌,均可指出違規。
2.在打牌階段(a)除非規則禁止,莊家或任一防家在打牌階段均可指出違規。
(b)明手(明手的限制和權利詳見第42條和第43條)。
(1)在打牌階段明手不得指出違規,但可在該牌打完後指出。
(2)明手可以試圖阻止莊家發生違規(參閱第42條B款2)。
B.指出違規後
1.召請裁判
(a)召請的時間
在指出違規的同時即應召請裁判。
(b)誰可以召請裁判
指出違規後,任一賽員,包括明手,均可召請裁判。
(c)權利的保留
賽員應享有的權利,並不因其召請裁判而喪失。
(d)對方的權利
賽員指明本方違規,並不影響對方的權利。
2.以後的叫牌或打牌
在裁判未說明所有有關糾正辦法及裁定判罰前,賽員不得採取任何行動。
C.過早改正違規
違規者過早改正其違例行為,可能導致進一步的判罰(參閱第26條引牌判罰)。
第10條:判罰的裁定
A.裁定判罰權
需裁定判罰時,只有裁判有些權利。賽員無權自行裁定(或放棄)判罰。
B.取消賽員自行接受或放棄的判罰
賽員未經裁判指示,自行接受或放棄處罰,裁判可予承認或取消。
C.違規後對判罰的選擇
1.可選擇判罰的說明
違規後規則規定有多項罰則以供選擇時,裁判應說明所有可供選擇的罰則。
2.罰則的選定
違規後如果某賽員有權選擇罰則,必須自行選定,不得與同伴協商。
第11條:處罰權的喪失
A.非違規方採取了行動
在召請裁判之前,如果非違規方的任一賽員採取了任何行動,對違規的處罰權可能喪失。當非違規方因對方對判罰不了解所採取的行動而獲利時,裁判將裁決處罰權喪失。
B.觀眾指出的違規
1.應由非違規方負責的觀眾
違規如系非違規方負責的觀眾率先指出時,對該違規的處罰權可能喪失。
2.應由違規方負責的觀眾
違規如系違規方負責的觀眾率先指明時,對該違規的改正權則可能喪失
C.處罰權喪失之後的判罰
即使根據本條規則處罰權已經喪失,裁判長仍可給予程式性判罰(參閱第90條)。
第12條:裁判的斟酌決定權
A.調整得分權
裁判只在本規則的授權下或者如下情況時,可自行決定或應賽員的請求,判給一定的調整分。
1.規則中無適當的補償條款時
當裁判認為一方賽員違背某條規則,而按照本規則並不能給予非違規方適當補償時,可以判給調整分。
2.該副牌已無法正常進行
當該副牌已無適當的糾正措施可使其繼續打下去時,裁判可以判給人為調整分(參閱第88條)。
3.錯誤的判罰已執行
如錯誤的判罰已執行,則裁判可判給調整分。
B.判罰過重時不另行調整
裁判不得以本規則規定的判罰過重或對某方過分有利為理由,而另行判給調整分。
C.如何判給調整分
1.人為調整分
由於違規,致使一副牌無法獲得結果時,裁判根據各方對違規所負責任的程度,判給人為調整分:平均負分(雙人賽中至多40%比賽分)判給負直接責任的參賽者;平均分(雙人賽中50%比賽分)判給負部分責任的參賽者;平均正分(雙人賽中至少60%比賽分)判給毋須負責任的參賽者(隊式賽參閱第86條,雙人賽參閱第88條)。判給雙方的得分,無須平衡。
2.裁定調整分
裁判以裁定調整分取代違規後實際獲得的分數時,應按如下原則判給:對於非違規方,為在未發生違規情況下可得到最有利的結果;對於違規方,所得到的則是在所有可能情況下最不利的結果。判給雙方的調整分無須平衡,可以直接判給比賽分,或者先裁定總分後,再計算比賽分。
3.除非地區橋牌組織另行規定,仲裁委員會為保持公平可改變調整分。
第13條:牌張數目有誤
當裁判認定牌套中一手或幾手牌的牌張數目有誤(註:三手牌正確,一手牌不足時,不按本條規則,按14條處理),而牌張有誤的賽員已叫牌時,如裁判認為不改動叫牌仍能將此牌糾正並正常進行,則在取得4名賽員同意後,可以按已發生的情況繼續比賽。否則,裁判將判給人為調整分並可處罰違規者。如此時沒有叫牌,則:
A.無賽員看到他人的牌張
如無賽員看到他人的牌張時,則可使該副牌照常進行比賽。裁判應按下列方式改正:
1.查閱牌型表
如有牌型記錄,裁判應據以改正
2.詢問打過該牌的賽員
如無牌型記錄可查,裁判應向打過該副牌的賽員詢問,並據以改正。
3.要求重發
如果該副牌系發牌有誤,裁判應當要求重發(參閱第6條)。
B.有賽員已看到他人的牌張
當裁判認定牌套中一手或幾手牌的牌張數目有誤,而在糾正牌張錯誤後,有一賽員已看到他人的一張或多張牌,如果裁判長認為:
1.所得到的信息無關緊要
如果該信息不致影響正常的叫牌或打牌時,裁判長在四位賽員同意下可允許該副牌仍作正常的打牌與記分。
2.所得到的信息對正常進行有影響
該信息至關重要,將會影響叫牌或打牌的正常進行,或者有賽員反對打該副牌時,裁判長應裁定人為的調整分,並可處罰違規者。
C.打完後發覺
一副牌打完後始發覺有一賽員所持牌張多於13張,而另一賽員恰好短少,則該副牌的打牌結果必須取消(參閱第90條,給予程式性判罰)。
第14條:牌張遺失
A.在開始打牌前發現少牌
當3手牌張數正確,而第4家在打牌階段開始前發現牌張短缺時,裁判長應尋找遺失的牌張。如果:
1.牌張找到
如果牌張找到,則歸還給缺牌人。
2.牌張無法找到 如果牌張無法找到,則由裁判另拿一副牌,按照原樣複製出來。
B.在打牌開始後發現少牌
當3手牌張數正確,而第4家在打牌階段開始後發現牌張短缺時,裁判應尋找遺失的牌張,如果:
1.牌張找到
(a)丟失的牌張是在桌上打出的牌中找到時,套用第67條。
(b)丟失的牌張在他處找到時,歸還缺牌人,並可能給予判罰(參閱以下本款3)。
2.牌張無法找到
如果牌張無法找到,則由裁判另拿一副牌按照原樣複製出來,並可能給予判罰(參閱以下本款3)。
3.可能的判罰
本條B款中找到並歸還給缺牌人的牌張,視同一直保持在缺牌人的手中,該牌張可能成為罰張(參閱第50條),且若未能適時地打出該牌,亦可能構成藏牌。
第15條:打錯牌號
A.該桌所有賽員均未打過該牌
如果所打的牌號並非該輪所應打者
1.該牌分數成立
如果該桌所有賽員均未打過該副牌,裁判通常允許其得分成立。
2.指示以後補打
裁判可要求雙方補打該輪應打之牌。
B.有一位或多位賽員打過該牌
如果該桌有賽員此前已打過該牌,無論是否對抗正確的對方,則該方該副牌第二個得分及對方的得分均應取消。對被剝奪正當得分機會的參賽者,裁判應判給人為調整分。
C.競叫階段發現
在競叫階段,如裁判發覺某參賽者所打的牌不是該輪所應打的牌時,則應取消所有的叫牌,確定賽員的就座無誤後再告訴他們目前及以後各輪的權利。第二次競叫開始後,各賽員必須重複他們在前次所作的叫牌。如有任何叫牌與第一次競叫過程中相應的叫牌有異,裁判應取消該副牌。否則比賽照常進行。
第16條:非法信息
賽員根據合法的叫牌或打牌及對方的舉止所獲得的信息進行叫牌或打牌是合法的。但如果依據其他的額外信息就可能違反了規則。
A.同伴傳遞的額外信息
賽員若通過說明、提問、回答,或以明顯的遲疑、異常的速度、特別的強調、音調、姿勢、動作、舉止等方式,可能使其同伴得到該額外信息,建議某種叫牌或打法時,其同伴不得從各種合乎邏輯的行動中,選擇一個顯然認為系該額外信息所建議的行動。
1.該項信息已被傳出時
當賽員發現對手已經給出這種可用的信息,並且可能招致損失時,除比賽組織機構另有規定外,他可立即宣稱保留稍後召請裁判的權利(對方如對可能傳遞了非法信息的事實有異議,則須立即召請裁判)。
2.不合法行動已被採用時
當賽員有充足的理由認為(註:打牌結束後;或者對明手而言,攤牌之後),對手本有合乎邏輯的行動採取,卻選擇了一個由這種額外信息所建議的行動時,應立即召請裁判。裁判應要求競叫或打牌繼續進行,並在桌旁觀察,如認為該違規造成損害,則判給調整分。
B.其他來源的額外信息
對於一副正在或尚未進行比賽的牌,賽員無意間獲得了該副牌的非法訊息。如錯看一手牌,聽到他桌的叫牌、結果或討論,看到他桌的牌,或者在競叫開始前看到同桌其他人手中的牌張等,須立即向裁判報告,最好由獲得信息的賽員自行提出。如裁判認為該信息可能影響該副牌的正常進行時,可採取的處理方法如下:
1.調整座位
假如比賽類型及其記分方式許可時,可以調整該賽員的座位;使其持有獲得信息之牌;或者
2.指定代打
徵得4位賽員一致同意,指定人暫代獲得非法信息的賽員;或者
3.判給調整分
立即判給人為調整分
C.由取消叫牌或打牌得來的信息
非違規方在對方違規後的叫牌或打牌,或違規方違規的叫牌或打牌均可以取消,而以其他叫牌或打牌代替。
1.非違規方
非違規方從取消的行動中得到的所有信息都是合法的信息,無論是從本方或者對方的行動中得來的。
2.違規方
違規方從其自己的取消行動和從非違規方的取消行動而得來的信息,都是非法的。違規方賽員,不得從各種合乎邏輯的行動中,選擇一個有理由認為系該非法信息所建議的行動。
第五章 競叫
第一部分 正確的程式
第一節 競叫階段
第17條:競叫過程

A.競叫階段開始
只要一方的任一賽員看了自己的牌,對於該方來說,競叫階段開始。
B.首先叫牌
由牌套上標明的發牌人首先叫牌。
C.接續叫牌
發牌人的下家第二個叫牌,然後按順時針方向,輪流叫牌。
D.從錯誤牌套中取牌
如有賽員由於疏忽從錯誤牌套中取出牌張並叫了牌,則其叫牌應予取消。如果違規者的下家已對取消的叫牌作了叫牌,則當違規者在被取消第一次叫牌後作的第二次叫牌和被取消的叫牌有明顯的不同時(註:違規的下家必須重複其原來的叫牌),裁判應判給人為調整分(參閱第90條)。
E.競叫階段結束
4位賽員均不叫,或者在任何叫牌之後接序三家不叫並且首引牌張已翻明時,競叫階段結束(當越序不叫被接受時,參閱第34條)。
第18條:實質叫牌
A.正確方式
一個實質叫牌包括線位墩數,從1至7,及定約名目(不叫、加倍、再加倍不屬於實質叫牌)。
B.超叫
一個實質叫牌超過前一個實質叫牌時,必須在同一線位墩數時定約名目高於前者或對任何定約名目線位墩數大於前者。
C.足夠叫牌
後一實質叫牌超過前一實質叫牌,即為足夠叫牌。
D.不足叫牌
後一實質叫牌未能超過前一實質叫牌,即為不足叫牌。
E.定約名目的等級
定約名目的等級由高至低,依序為無將、黑桃、紅心、方塊和梅花。
F.不同的方式
地區橋牌組織可以規定以不同的方式叫牌。
第19條:加倍和再加倍A.加倍
1.合法的加倍
賽員只能對對方最後的一個實質叫牌作加倍。在這一實質叫
牌後如有叫牌,只能為不叫。
2.加倍的正確形式
加倍時應僅簡單的說出“加倍”一詞即可,不應再表示出所
要加倍的實質叫牌的線位墩數或定約名目。
3.誤指實質叫牌的加倍
加倍時,賽員如果說錯了他要加倍的實質叫牌,或者說錯了
該實質叫牌的線位墩數或定約名目,則必須認為他對敵方當時最
後的一個實質叫牌作了加倍(可套用第16條非法信息)。
B.再加倍
1.合法的再加倍
賽員只能對對方前面最後一個加倍作再加倍。在這一加倍後
如有叫牌,只能為不叫。
2.再加倍的正確形式
再加倍時應僅簡單地說出“再加倍”一詞即可,不應再表示
出所要再加倍的實質叫牌的線位墩數或定約名目。
3.誤指實質叫牌的再加倍
再加倍時,賽員如果說錯了他要再加倍的實質叫牌,或者說
錯誤該實質叫牌的線位墩數或定約名目,則必須認為他對本方當
時最後的一個實質叫牌作了再加倍(可套用第16條非法信息)。
C.取代加倍和再加倍
任何加倍和再加倍,皆被接續的合法的實質叫牌所取代。
D.加倍和再加倍定約的記分方法
如加倍或再加倍未被接續的合法的實質叫牌所取代,則按照
第77條規定增大記分。
第20條:叫牌的複述及解釋
A.未聽清叫牌
賽員未聽清楚他人的叫牌時,可立即要求複述。
B.競叫過程中要求複述叫牌
競叫過程中,任一賽員,當輪到他叫牌時,除非他受罰不叫,
有權要求複述前面的全部(註:賽員不得要求只複述此前的部分
叫牌,也不得在完成複述前要求停止)叫牌,“提醒”應包括在
複述中。
C.最終不叫後的複述
1.查詢何人首引
在最終不叫後,任一防家有權詢問是否應由其首引(參閱第
47條E款及第41條)。
2.要求複述競叫
莊家或任一防家,在第一次輪到他打牌時,均可要求複述該
副牌的全部叫牌過程(參閱第41條B款及C款)。
D.誰可複述競叫
對於複述叫牌的要求,應僅由對方一人作答。
E.複述有誤的改正
所有賽員,包括明手或“受罰不叫”者,如發現複述有誤時
均應立即加以改正(當不正確的複述造成損失時參閱第12條C款
1)。
F.解釋叫牌
1.競叫期間
最終不叫以前的競叫期間,任一賽員在輪到叫牌時,均可要
求(註:可套用第16條,組委會可要求以書寫方式作答)對方對
其叫牌做出充分的解釋(包括實際的叫牌或可能做出而未做出的
相關叫牌);受查詢的叫牌,通常應由叫牌者的同伴作答(參閱
第75條C款)。
2.打牌階段
在最終不叫後及整個打牌階段中,任一防家在輪到他打牌時,
均可要求對方對其叫牌含意作出充分的解釋。在輪到莊家或明手
打牌時,莊家可要求防家對其叫牌及打牌約定作出充分解釋。
第21條:根據錯誤信息所作的叫牌
A.叫牌者因誤解所作的叫牌
賽員因自己誤解作出的叫牌,無權提出任何要求。
B.根據對方錯誤解釋所作的叫牌
1.更改叫牌
在競叫階段結束以前(參閱第17條E款),賽員可以不受判
罰地理髮其可能系因對方錯誤解釋而作出的叫牌(凡主辦機構規
定對約定叫或同伴間特殊商定必須立即提醒的要求時,而未及時
提醒,視同解釋錯誤。),只要在其同伴尚未接續叫牌以前提出
他可以不受判罰地加以更改。
2.更改叫牌後對方亦可更改叫牌
一賽員由於對方的錯誤解釋(如上面的1)而更改了不適當
的叫牌後,其下家亦可更改其接續叫牌,不判罰(除非他取消的
叫品,傳遞的信息,致使非違規方受到損失,裁判方可判給調整
分)。(關於從取消叫牌有傳遞的非法信息,參閱第16條C款)3.來不及更改叫牌
來不及更改叫牌時,裁判長可判給調整分(可套用第40條C
款)。
第二節競叫結束
第22條:競叫結束後的程式
競叫階段結束後,
A.沒有賽員做過實質叫牌
如果沒有賽員做過實質叫牌,則該副牌不打並原樣裝回牌套,
該牌不應重發。
B.有賽員做過實質叫牌
如果有任何賽員做過實質叫牌,則最後的實質叫牌成為該副
牌的定約,打牌開始。
第二部分競叫過程中的違規
第23條:有損害的強制性不叫
許多對競叫階段中違規的判罰條款,都應參考本條規則。
當某條規則對於違規的判罰為強制違規者的同伴不叫時,如
果裁判認為,違規者在違例時,已有可能知道強制性不叫可能會
損害非違規方,則應先要求競叫和打牌繼續進行,並可判給調整
分(參閱第72條B款1)。
第一節競叫過程暴露牌張
第24條:競叫期間牌張的暴露或引牌
當裁判認定,競叫期間,由於某賽員的動作將其手中一張或
更多牌張牌面向上地置於其同伴已能看到的位置時,裁判應令
其將這些已暴露的牌張攤明在桌面上,直至競叫結束;如違規者
後來成為防家,(判罰)莊家將所有這些牌張視為罰張(參閱第
50條)。此外:
A.一張小牌且非過早引牌
如果只是一張9或9以下的小牌並且不是過早引牌,則不進一
步判罰。
B.一張大牌或是過早引牌
如果是一張大牌,或者是不論大小的任何過早引牌,(判罰)
違規者的同伴在輪到他叫牌時,必須不叫(當強制性不叫損害非
違規方時,參閱第23條)。
C.暴露兩張或更多的牌張
如果暴露了兩張或更多的牌張時,(判罰)違規者的同伴在
輪到叫牌時,必須不叫(當強制不叫損害非違規方時,參閱第23
條)。
第二節更改叫牌
第25條:合法的和不合法的更改叫牌
A.立即更改疏忽的叫牌
在其同伴叫牌之前,賽員在沒有停頓與思考的情況下,可以
立即更改或準備更改其疏忽的叫牌。如果替代的叫牌合法,則後
一叫牌成立,且不判罰;如果替代的叫牌不合法,則按規則有關
條款處理。
B.延遲的或故意的更改叫牌
在下家叫牌之前,如果不符合本條A款的規定的叫牌被替代
時:
1.替代的叫牌被承認
違規者的下家可以同意接受替代的叫牌(視同合法叫牌)
(註:違規者原來的叫牌為不足叫牌時,參閱第27條);於是,
替代的叫牌成立,競叫繼續進行,且不判罰。如果違規者的下家
在指出違規前已經接續叫牌,而裁判認定其叫牌是針對違規者的
第一個叫牌作出的,則違規者替代的叫品成立,而下家的叫牌可
予取消,均不判罰(參閱第16條C款2)。
2.替代叫牌不予承認
如果替代的叫牌未被接受,則替代的叫牌取消;並且:(a)第一個叫牌不合法
第一個叫牌不合法,違規者應受到有關規則的判罰(並
套用第26條,對第二個叫牌施以引牌判罰)。(b)第一個叫牌合法
如果第一個叫牌合法,違規者必須作出選擇
(1)讓第一個叫牌成立
讓第一個叫牌成立,(判罰)在這種情況下違規者的同伴在
該輪輪到他叫牌時必須不叫(當強制性不叫損害非違規方時,參
閱第23條),或者,
(2)用另一個叫牌替代
改叫任何合法的叫牌,(判罰)在這種情況下競叫正常進行
下去(但違規者的同伴不能基於取消叫牌所提人的信息作出叫
牌);違規方得分不得高於平均負分(參閱第12條C款1)。(註:
非違規方按實際結果計分)
(c)引牌判罰
前述(b)(1)或(b)(2)中的違規方如果成為防家,違
規者的同伴應受到引牌判罰(參閱第26條)。
第26條:取消叫牌及引牌判罰
當違規者的叫牌被取消,他用另一個不同的(註:即使重複
被取消的叫牌,只要此叫牌與被取消叫牌的含義有較大不同,此
叫牌仍為不同的叫牌)叫牌替代,之後當其成為防家時:
A.取消的叫牌關聯到特定花色
取消的叫牌,如果與一個或多個花色有關時,且:
1.叫出有關聯的花色
如果違規者叫出了有關聯的花色時,則不受引牌判罰(參閱
第16條C款)。
2.未叫出有關聯的花色
如果違規者未能合法叫出有關聯的花色,(判罰)在違規者
的同伴首次獲得引牌權,包括首引時,莊家可要求其引出有關聯
的花色(或某一特定的有關聯的花色);或禁止其引出有關聯花
色(或某一特定的有關聯的花色),並且這一禁止在其保持引牌
權時一直有效。
B.其他的取消叫牌
對於其他的取消叫牌,(判罰)違規者的同伴首次獲得引牌
權,包括首引時,莊家可禁止其引出任一指定花色(註:當違規
者的同伴首次獲得引牌權時,莊家指定花色),並且這一禁止在
其繼續保持引牌權時一直有效。
第三節不足叫牌
第27條:不足叫牌
A.不足叫牌被接受
任何不足叫牌,只要違規者的下家接續叫牌,即被接受(視
同合法叫牌)。
B.不足叫牌不被接受
依序作出的不足叫牌如未被接受,則必須更正為足夠叫牌或
不叫
1.不是約定性叫牌,並且改正為同一定約名目的最低的足夠
叫牌
(a)不判罰
如該不足叫牌及替代的叫牌無可置疑地不是約定叫牌,且更
正為同一定約名目的最低的足夠叫牌,則視同未曾發生違例,叫
牌繼續進行(第16條C款2此時不適用,但需參閱以下(b)項)。
(b)判給調整分
如果裁判判定,該不足叫牌傳遞的信息足以損害非違規方時,
則應判給調整分。
2.約定叫牌,或更改為其他足夠的叫牌或不叫
如該不足叫牌或與不足叫牌相同定約名目的最低充足叫牌可
能為約定性叫牌,或更改為其他足夠的叫牌或不叫,則(判罰)
違規者的同伴此後在輪到他叫牌時,必須永遠不叫。(參閱第10
條C款1,當強制性不叫損害非違規方時參閱第23條,並可套用第
26條引牌判罰)。
3.更改為加倍或再加倍
如違規者把原不足叫牌更改為加倍或再加倍時,則其更改的
叫牌予以取消,(判罰)違規者的同伴此後在輪到他叫牌時,必
須永遠不叫(當強制性不叫損害非違規方時參閱23條A款,並可
套用第26條引牌判罰)。
C.越序的不足叫牌
賽員的不足叫牌為越序叫牌,則套用第31條。
第四節越序叫牌
第28條:視同依序叫牌
A.上家受罰不叫
賽員上家受到不叫的判罰時,在上家的不叫尚未叫出之前,
該賽員的搶先叫牌視同依序叫牌。
B.依序叫牌取消了越序叫牌
在對方越序叫牌後,尚未判罰前,輪到其叫牌的賽員便逕行
叫了牌,則越序叫牌視同依序叫牌;同時喪失了對越序叫牌的處
罰權。此後的叫牌則視同對方在該輪未曾越序叫牌一樣繼續進行。
第29條:越序叫牌後的處理
A.處罰權的喪失
在越序叫牌後,違規者的下家跟著叫牌,則其處罰權即行喪
失。
B.越序叫牌的取消
否則,越序叫牌應予取消(參閱本條A款),然後由原依序
叫牌者叫牌。違規者在輪他叫牌時可以作出任何合法叫牌,但違
規方可能受到第30條、31條、32條的判罰。
C.越序叫牌為約定叫牌
如果越序叫牌為約定叫牌,則第30條、31條、32條的判罰應
針對該叫牌關聯的定約名目,而不是叫出的定約名目。
第30條:越序不叫
當一賽員越序不叫時(當對方沒有接受,該越序叫牌應予取
消,參閱第29條):
A.有賽員實質叫牌前越序不叫
有賽員實質叫牌前,賽員越序不叫,(判罰)違規者該輪輪
到他叫牌時必須不叫,可套用第72條B款1。
B.有賽員實質叫牌後越序不叫
1.輪到上家叫牌
有賽員實質叫牌後,違規者在輪到其上家叫牌時越序不叫,
(判罰)違規者該輪輪到他叫牌時必須不叫一輪(如果此一不叫
具有約定性意義,關聯到某一門或幾門特定花色,因而傳遞出非
法信息,可套用第26條引牌判罰)。
2.輪到同伴叫牌
(a)對違規者的處理
有賽員實質叫牌後,違規者在輪到其同伴叫牌時越序不叫,
(判罰)違規者此後輪到他叫牌時必須永遠不叫,可套用第72條
B款1。
(b)對違規者同伴的限制
違規者的同伴可選擇任何足夠的叫牌或不叫,但不能在該輪
作出叫加倍或再加倍,可套用第72條B款1。
3.輪到下家叫牌
有賽員實質叫牌後,違規者在輪到其下家叫牌時越序不叫,
視同更改叫牌,可套用第25條。
C.當越序不叫為約定性叫牌時,則不使用本條規則,而按
第31條處理。如果經過特殊的商定,不叫表示持有一特定數量以
上的牌力,或在前面所叫的一個花色之外別的花色中承諾或否定
有長度,則這個不叫就是定約性不叫。第31條:越序實質叫牌
賽員越序實質叫牌時(當對方沒有接受,該越序實質叫牌應
予取消,參閱第29條)。
A.輪到上家叫牌時
違規者在輪到其上家叫牌時越序實質叫牌(或對同伴的叫牌
越的約定性不叫,此時套用本條A2(b))。如果:
1.上家不叫
如上家不叫,違規者必須重複原越序叫牌,如該叫牌合法,
不判罰。
2.上家有叫牌行動
如上家作出一合法(上家的不合法叫牌照常處罰)實質叫牌、
加倍或再加倍,違規者可作出任何合法叫牌;此叫牌如系:
(a)重複原定約名目
重複原越序時的定約名目時,(判罰)違規者的同伴在該輪
輪到他叫牌時,必須不叫(參閱第23條)。
(b)未重複原定約名目
未重複其越序實質叫牌的定約名目時,(判罰)違規者的同
伴在輪到他叫牌時,必須永遠不叫(參閱第23條);並可套用第
26條引牌判罰。
B.輪到同伴或下家叫牌
違規者在輪到其下家叫牌時,越序實質叫牌,並且他在此前
尚未作過叫牌(如果違規者此前作過叫牌,輪到下家叫牌時越序
實質叫牌視同更改叫牌,套用第25條),或者違規者在輪到其同
伴叫牌時越序實質叫牌,(判罰)違規者的同伴在此後輪到他叫
牌時,必須永遠不叫(強制性不叫損害非違規方時,參閱第23條
A款),並可套用第26條的引牌判罰。
第32條:越序加倍或再加倍
越序加倍或再加倍可因違規者下家的行動被接受(參閱第29
條)。而如為不能成立的加倍或再加倍,則絕對不能接受(若對
方在不能成立的加倍或再加倍後接續叫牌,參閱第35條A款)。
如該不合法叫牌未被接受時,則予取消,可能套用第26條B款的
引牌判罰,並且:
A.輪到違規者的同伴叫牌
違者在輪到其同伴叫牌時越序加倍或再加倍,(判罰)違
規者的同伴在輪到他叫牌時,必須永遠不叫(強制性不叫損害非
違規方時,參閱第23條)。
B.輪到上家叫牌
違規者在輪到其上家叫牌越序加倍或再加倍,則:
1.上家不叫,違規者必須重叫越序的加倍或再加倍,不判罰。
但是,如果為不能成立的加倍或再加倍,套用第36條。
2.上家叫牌
如果違規者上家作出了叫牌,則違規者可接續作出任何合法
叫牌,(判罰)違規者的同伴在輪到他叫牌時,必須永遠不叫
(強制性不叫損害非違規方時,參閱第23條)。
第33條:同時叫牌
與輪到叫牌的賽員同時叫牌,視同接續叫牌。
第34條:叫牌權的保留
一個叫牌之後,接著是三個不叫,如其中有一個為越序不叫,
以至剝奪了某賽員該輪的叫牌權時,則競叫並未結束,此時,由
錯過叫牌機會的賽員叫牌。越序不叫後的所有不叫均予取消,應
視同未發生違規,,競叫繼續。
第35條:免罰的不能成立的叫牌
在下述任何不能成立的叫牌後,違規者下家在裁定判罰前接
續叫了牌,即不能對這些不能成立的叫牌再予判罰(第26條引牌
判罰,亦不適用)。諸如
A.加倍或再加倍
若該不能成立的叫牌為不合乎第19條規定的加倍或再加倍時,
則該叫牌及其後所有接續叫牌均予取消。退回到應輪到叫牌的賽
員叫牌,並視同違例未曾發生一樣繼續競叫。
B.受罰不叫的賽員採取了行動
如該不能成立的叫牌為受罰不叫的賽員作出的實質叫牌、加
倍或再加倍時,則該叫牌及其後的所有接續合法叫牌均予成立,
但如違規者為受罰永遠不叫,則後續各輪叫牌時他仍須不叫。
C.超過7線的叫牌
如該不能成立的叫牌系一超過七線的叫牌,則該叫牌及其以
後所有接續叫牌均予取消;違規者必須改為不叫,並視同違例
未曾發生一樣繼續競叫。
D.最終不叫後的叫牌
如該不能成立的叫牌為最終不叫後的叫牌,則該叫牌及其後
的所有接續叫牌均予取消,不判罰。
第五節不能成立的叫品
第36條:不能成立的加倍或再加倍
凡不合乎第19條規定的加倍或再加倍,均予取消。違規者必
須改叫一合法叫牌,且(判罰)違規者的同伴在輪到他叫牌時,
必須永遠不叫(強制性不叫損害非違規方時,參閱第23條);並
可套用第26條的引牌判罰(該加倍或再加倍,如為越序叫牌,參
閱第32條;如違規者下家接續叫牌時,參閱第35條)。
第37條:受罰不叫的賽員違反不叫的判罰
受罰不叫的賽員作出的實質叫牌、加倍或再加倍,均予取消,
且(判罰)違規方的每一賽員在輪到他叫牌時,必須永遠不叫
(強制性不叫損害非違規方時,參閱第23條)。並可能套用第26
條的引牌判罰(如違規者下家接續叫牌,參閱第35條B款)。
第38條:超過7線的叫牌
超過7線的定約絕對不能成立,不能打牌和記分。超過7線的
叫牌,均予取消,且(判罰)違規方的每一賽員在輪到他叫牌時,
必須永遠不叫(強制性不叫損害非違規方時,參閱第23條)。並
可能套用第26條的引牌判罰(如違規者下家接續叫牌時,參閱第
35條C款)。
第39條:最終不叫後的叫牌
在最終不叫後的叫牌均予取消,並且:
A.不叫或定約方的叫牌
任一防家所作出的不叫,或即將成為莊家或明手的賽員的任
何叫牌,均不判罰。
B.防守方的其他叫牌
如防家作出實質叫牌、加倍或再加倍,則可套用第26條的引
牌判罰(如違規者下家接續叫牌時,參閱第35條D款)。
第六節約定和協定
第40條:同伴間的默契
A.叫牌與打牌的選擇權
只要不基於同伴間的默契,賽員可以不需事先聲明,而作任
何方式的叫牌或打牌(包括旨在將他人引入歧途的叫牌,如心理
叫,或違反常規的叫牌或打牌,或違背賽前的聲明及約定的叫牌
或打牌)。
B.禁止隱瞞同伴間的默契
賽員不得根據同伴間特殊的默契進行叫牌與打牌。除非有理
由認為對方2位賽員能夠理解其意義,或者除非本方已根據比賽
主辦機構的規定宣布了這種叫牌或打牌的方法。
C.裁判的抉擇
如果裁判斷定一方因對方未能說明其叫牌或打牌的全部含義
而遭受損害,則可以判給調整分。
D.約定的規定
比賽主辦機構可對叫牌或打牌約定的使用作出規定。此外,
地區橋牌組織可對同伴間的默契(即使沒有約定)作出規定,允
許聯手在一線的最初叫牌時,全手牌可以比平均牌力少一個K,
甚至更低的牌力;地區橋牌組織還可以將此項職責向下授權。
E.約定卡
1.制定的權利
主辦機構可以制定約定卡,以便參賽人員按要求填寫出
他們的約定及其他協定,並對其使用作出規定,包括要求每一對
搭檔須使用同一體系(此種規定,只限制其使用方法,而不是限
制其風格與判斷力)。
2.參閱對方的約定卡
在競叫與打牌期間,除明手外,任一賽員在輪到他叫牌或打
牌時,均可參閱對方的約定卡;但不得參閱本方的約定卡。(註:
在競叫和打牌期間,賽員不得使用有助於記憶、計算或技巧的工
具。然而,如果對方使用主辦機構認定的非常用方法,比賽主辦
機構可以規定參賽者使用相應的非常用方法,並可參閱有關筆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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