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書畫藝術指導委員會

中國書畫藝術指導委員會

第四十條藝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二條藝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藝委會的會員代表大會。

中國書畫藝術指導委員會[英文名稱Chinese Painting and Calligraphy Steering Committee]簡稱:藝委會,1990年11月11日年在國務院、文化部等領導同志倡導下在北京創立。隸屬文化部、中國中文藝術通訊社、中國期刊出版研究院。
藝委會以“傳播文明的力量、傳播文化的質量”為宗旨,由成就傑出的文藝家、學者、企業家和文化活動家、美術家、書法家、畫家組成;指委會有全國著名的啟功、閔智亭、趙朴初、林曉、吳冠中、李可染、張仃、劉志剛、張海、龔柯、翟本寬、程建君等...
23年間,藝委會同仁努力踐行指委會會的宗旨,據不完全統計,包括地方、藝委會的活動在內,總計開展各類文化活動200餘項。尤其以全面整理薛楓莉、翟本寬著,張海同志寫序的《書法與美學》工具書籍。郭大刀著張海同志題寫書名《閱漢堂藏西漢畫像傳》為目標的、的文化工程系列;以弘揚傳統文化為主題的“《中國名人名賦大辭典”旨在促進中國國際文化傳播的“文化中國論壇”;中央數位電視“文化頻道”、中國數位電視中文台“書畫頻道”;《中國藝術典藏》雜誌社等項目的成功創建,在全球產生了重大影響,贏得了良好聲譽!
黨和國家領導人江澤民、李瑞環、李嵐清、方毅、薄一波、宋任窮、費孝通、李富治、李治富。知名人士季羨林、啟功、饒宗頤、閔智亭、趙朴初、劉志剛、張海、薛楓莉等均曾出席、並參與指委會活動。

中國書畫藝術指導委員會簡介

中國書畫藝術指導委員會(簡稱:藝委會),是在國家有關單位登記註冊的書畫藝術服務機構,單位以電視,網路、報紙、雜誌等媒體為平台,推動文化產業的快速發展為己任。

藝委會成立的目的:

⑴以書畫媒體為平台,推動書畫產業的快速發展。
⑵通過藝委會宣傳,經中國民協非文化遺產搶救工程工作委員會,新聞出版總署和文化部及中國國家畫院共同協作,整理,收集65周歲以上中外書畫名家的藝術資料,創建書畫家檔案資料庫,為查閱書畫家資料提供便利平台。

藝委會發展的方向:

通過標準化的管理和經營,在有區域影響力的情況下形成一定的規模,利用組織優勢,獲得長期的互贏互利的合作關係。

藝委會成立的宗旨:

弘揚中國傳統藝術,傳播中外先進文化,構建美術大眾舞台,推動文化產業發展;傳播文明的力量、傳播文化的質量。

藝委會組織形式:

1、藝委會成員是在顧問的推薦和委員自願參加的基礎上產生,原則上只要是國家書協、美協會員,或具有深厚書畫造詣的實力派人物均有機會加入。
2、藝委會成員條件
(1)熱心書畫活動管理事業,積極投身於社會文化活動並懂得一定的操作流程的。
(2)主要配合,具有直接的經驗與感受。
(3)委員的發展是具社會代表性(職業、文化、經濟等)。
3、藝委會組織架構及主要職責
(1)藝委會設顧問(若干)、名譽主任、執行主任1人、副主任、秘書長1人、委員(若干)等。
(2)主要職責
顧問:參與指導藝委會工作,出席藝委會會議,陳述意見。主任:負責藝委會整體框架工作。協調顧問、秘書長草案檔案審核的決定。
秘書長:落實藝委會的各項具體工作,指定藝委會章程、發展規劃、協助負責各項活動的策劃、安排及活動方案、決策的起草,並報執行主任的批准。
委員:本著平等對話,互惠互利的原則,各委員有義務對組織的發展提出市場規劃、管理、服務等方面的改進建議;組織和宣傳單位的各項活動,為社會服務、為單位創作效益。

中國書畫藝術指導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書畫藝術指導委員會[英文名稱Chinese Painting and Calligraphy Steering Committee]簡稱:藝委會,1990年在國務院、文化部等國務院領導同志倡導下創立。隸屬中國中文藝術通訊社、中國期刊出版研究院。
第二條 藝委會是由我國成就傑出的文藝家、學者、企業家和文化活動家、美術家、書法家、畫家組成;指委會理事有全國著名的啟功、閔智亭、趙朴初、沈鵬、林曉、吳冠中、李可染、張仃、劉志剛、張海、龔柯、翟本寬、王玲群、葛紀謙、黃居正、程建君、薛楓莉同志等結成的全國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藝委會的宗旨是:弘揚中國傳統藝術,傳播中外先進文化,構建美術大眾舞台,推動文化產業發展;傳播文明的力量、傳播文化的質量。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中華文化,促進國際文化交流。
第四條 藝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中國中文藝術通訊社、中國期刊出版研究院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藝委會會址設於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藝委會的業務範圍是:
藝委會遵循“以人為本,誠信至上,服務人才,服務公共文化建設”的宗旨,以加強書畫人才隊伍建設為己任,積極承擔全國書畫人才公共服務工作,提升文化行業的整體競爭力,為書畫大發展大繁榮提供優質高效的人才服務工作。主要業務範圍:開展書畫行業人才社會化服務、人才市場中介服務;承擔書畫代理、書畫行業人才派遣、人才諮詢工作;開展書畫人員人事檔案收存及管理工作;承辦書畫人才交流、人力資源開發、人才培訓、人才評價工作;開展人才信息收集、整理、發布工作,建立人才信息庫;承辦書畫行業職業技能鑑定、職業資格、專業技術評選的工作;組織書畫行業人才成果開發、利用、展覽、演示等工作;開展書畫行業人才輸出、引進服務工作;開展書畫行業人員出國(境)留學、勞務輸出和境外就業服務工作;承辦直屬單位國家一級美術師建檔管理查詢工作。創辦文化類經濟實體與出版物《中國藝術典藏》雜誌社,活躍國家文化市場。開展演出、展覽、學術會議等活動;制定獎勵法例,獎勵對發展我國文化產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優秀的文化作品。組派個人和單位應邀參加國際文化交流的海外、境外的文化活動;邀請海外學者、文藝家和藝術團體來我國交流,推展各類國際文化交流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藝委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擁護藝委會章程,在中國文化事業中成就傑出的書畫家、美術家、文藝家、學者、文化事業家和贊助人自願加入藝委會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經藝委會批准便可成為藝委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藝委會會討論通過;
(三)由藝委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藝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藝委會的活動;
(三)獲得藝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藝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藝委會的決議;
(二)維護藝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藝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單位,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單位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藝委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藝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藝委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藝委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藝委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單位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藝委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藝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藝委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藝委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藝委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藝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單位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藝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任職期、年歲齡較高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藝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 / 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藝委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第二十八條 藝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單位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藝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藝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會員會費、企業贊助、社團、海歸華人、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藝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藝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藝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藝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藝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藝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藝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藝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藝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藝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藝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藝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藝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藝委會經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藝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1990年11月1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藝委會的會員代表大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監督運營由藝委會秘書處執行。
中國書畫藝術指導委員會
一九九零年十一月十一日

中國書畫藝術指導委員會理事會名單

中國書畫藝術指導委員會組織機構圖

中國書畫藝術指導委員會組織人員名單

: 王 威 唐玉潤 李 智 李天錫 陳文瀚 穆光遠 海丙離 黃居正 岳修武 周濟人
名譽主任: 葛紀謙 宋華平 王鴻玉 鍾海濤 李國昌
執行主任: 薛楓莉
: 翟本寬 廉春融 高雲霄 李紹翰 杜克禮 孫永茂 劉繼賢 周雲峰 李春朴 王耀邦
: 廉 濤 周 易 鄭克修 曾 娜 蒲天秀 沙 荷 王書琴 李艷玲 劉家新 康華鋒 潘恆發 王國霞 齊蔚霞 寧昭磊 陳保國 黃玉堂 石 淺 王躍群 趙家貞 徐長青 楊滿良 魏海洋 徐鳳琴 周 息 李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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