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教育書法協會

第四條中國教育書法協會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對本會工作及領導提出建議的權利,有退出本會的自由。 第九條本會以最廣泛地團結書法家和書法教育工作者繁榮書法事業為己任。

中國教育書法協會
中國教育書法協會(CHINESE EDUCATION CALLIGRAPHY ASSOCIATION)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書法家組成的民間組織,成立於2011年10月1日,是由國家級的書法家、篆刻家、書法理論家、書法教育家和書法活動組織、管理工作者組成的全國性專業組織,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教育部指導。
中國教育書法協會章程
第一條中國教育書法協會是中國熱愛教育和書法人士組成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繁榮社會主義文藝、發展先進文化、促進中國教育和書法發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中國教育書法協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古為今用、推陳出新”的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新生藝術規律,廣泛團結、組織全國書法家和教育書法工作者,為繁榮和發展我國書法藝術事業,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為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而奮鬥。
第三條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各項法律、法規,按照本會章程和專業特點開展藝術、學術和社會活動。
會 員
第四條中國教育書法協會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全國性產業書協,凡贊成本會會章,並具備相應條件,可提出申請,報本會主席團審批,履行手續後,即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五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書法藝術領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較高的思想文化素質,符合入會條件,贊成本會章程者,由本人提出申請,報本會批准並履行手續後,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本會個人會員只隸屬一個團體會員。
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之一者可提出入會申請:
1、在書法書寫和創作上有較高水平;
2、在書法理論研究上有一定成就;
3、從事書法教育、編輯出版、組織工作有顯著成績或有突出貢獻。
第六條本會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入會條件細則,經主席團批准後,由駐會領導機構組織實施。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對本會工作及領導提出建議的權利,有退出本會的自由。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招待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建設做出奉獻的責任。
第八條要本會會員因違犯國家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視情節輕重,經一定程式後,由本會主席團討論決定,可給予通報批評、暫停會籍、取消會籍的處理。
任 務
第九條本會以最廣泛地團結書法家和書法教育工作者繁榮書法事業為己任。本會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和業務指導的職責。
第十條按照德藝雙馨的要求,努力提高書法家和書法教育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質、文化修養和業務水平。
第十一條繼承和發揚我國書法藝術的優秀傳統,堅持正確的發展方向,提倡藝術形式、風格、流派的多樣化。認真組織全國書法展覽、國際書法展覽、中國書法節等各種形式類別的書法展覽或比賽,以及其他評獎活動。大力繁榮書法創作、開展書法理論研究,組織學術交流,加強編輯出版,推動書法教育,培養書法人才,壯大書法隊伍。對成績突出的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十二條重視、支持基層書法組織和民眾性書法活動,並以多種方式加強與各界的聯繫,促進書法藝術的普及與提高。
第十三條根據國家政策,積極開展書法藝術的經營活動,加強基本建設,努力增強本會的整體實力和可持續發展的能力,為服務於會員創造條件。
第十四條依據有關法律和本會章程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並建立相應權益維護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積極發展與台灣地區以及海外僑胞中的書法組織、書法家的聯繫與合作,為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和完成祖國統一的大業做出不懈的努力。
第十六條致力於對外書法交流,加強與國外書法組織、書法家的聯繫,為繁榮書法事業、促進各國人民之間的友誼,為世界和平及進步事業貢獻力量。
組 織
第十七條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理事會不定期舉行,由主席召集。主席團會議由主席或主席委託駐會副主席召集,會議根據需要隨時召開。
第十八條對於違犯國家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或不稱職的領導機構成員,經過民主程式,予以調整、罷免或撤換。
經費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為政府撥款、會員會費、社會贊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修改權屬全國代表大會,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中國教育書法協會簡稱“中教書協”,本會會址暫設在江蘇省徐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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