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科技促進會

副會長: (十) (十)

促進會介紹

中國國際科技促進會(簡稱科促會),英文名稱:China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Promo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CIAPST)是1988年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科技領導小組批准而成立的國家一級社團,在民政部註冊(社證字3477號,代碼50001765-0)主管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促進會宗旨

團結國內外科學家、教育家、金融家、企業家、實業家、管理專家和工程技術人員,促進中國科學技術的發展,促進科技與經濟的結合,加強國際科技交流與經濟合作,振興中華,實現“科技產業化,產業科技化”。

職能

1.組織國內外專家舉行國際會議,研討中國的科技產業如何提高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探討推進科技與經濟結合的途徑;
2.幫助國內企業吸引國外投資,促進國內企業與國外資金的結合,幫助國內企業走向國際,與國際經濟接軌,參與國際競爭;
3.開展國際科技人才交流的信息服務,促進我國科技人才走向國際社會;
4.為提高企業管理水平提供諮詢服務,幫助企業提升科技含量,促進科技成果向商品轉化;
5.為國外中小科技企業進入中國和國內中小科技企業走向國際提供服務;
6.以中國科技促進會的名義開展海峽兩岸的科技成果的交流與合作,促進兩岸科技成果的產業化,推動兩岸科技產品走向國際市場;
7.中國國際科技促進會將自行組織重點科技項目的研製與開發,增強自身的經濟實力。

組織機構

第一任會長:
周培源 中國科學院院士,原中國科學院副院長、主席團成員,中國科協主席、名譽主席,
“九三”學社中央主席,全國政協副主席等職。
第二任會長:
張勁夫 原中國科學院黨組書記、副院長,國家科委副主任,財政部黨組書記、部長,
國務院財經委員會委員、副秘書長,中顧委常委,中央委員,全國政協常委。
現任會長:
師昌緒 原國家自然基金委員會副主任,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副院長,
第三世界科學院院士、院長,2010年度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
高級顧問:
韓培信 原全國政協常委、原江蘇省委書記
梁步庭 原全國政協常委、原山東省委書記
陳履安 原台灣經濟部長、國防部長、監察院長
司徒眉生 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朝暉集團董事長
崔乃夫 原民政部部長
副會長:
周光召 中國科學院院士,原中國科學院院長、黨組書記,中國科協主席,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中國國際科技促進會副會長
王治國 全國工商聯副主席
石定寰 國家科學技術部秘書長
左鐵鏞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副主席、北京工業大學校長、
全國政協常委、中國工程院院士
劉正發 原中國對外建設總公司總裁
安成信 原國務院副秘書長、原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副會長
莊昆傑 雷克微波有限公司董事長
呂新奎 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科技委主任
吳佑壽 國家教委科學技術委員會副主任
張培容 原國家教育委員會科技司副司長、
原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副秘書
段洣毅 北京圖形研究所所長
龔家齊 原光大集團公司副總裁
蔣兆祖 原中國國際工程諮詢公司副總經理
秘書長:
張培容 原國家教育委員會科技司副司長、
原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副秘書
中國國際科技促進會法人代表
副秘書長:
俞家英、王志松、肖興華、祝 群、花文廷李家慶
吳蔭芳、李蔚東、王世明、溫學禮、魯曉風、劉泉清

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國際科技促進會(簡稱科促會),1988年2月10日由國務院科技領導小組批准成立(1988國科領發辦字014號)。
英文名稱:China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Promo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CIAPST)。
在開展對台工作時使用“中國科技促進會”名稱。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全國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以及高等學校、新技術企業或民辦科技集體單位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民間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國內外科學家、教育家、實業家、管理專家、工程技術專家,加強國際科技交流與經濟合作的發展,促進科技與經濟的結合,推進科技產業化,產業
科技化,振興中華。
本會一切活動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規定,符合全國人民的最大利益,維護社會主義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科學技術部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並接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的指導。
第五條 本會地址在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東路89號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廣泛開展國際間科技與經濟結合的交流,探索科學技術支持經濟發展之途徑,促進我國內地與台、港、澳及國外科技、經濟的交流與合作。
(二) 探討推進科技成果商品化、產業化之途徑,組建相應的高新科技開發實體和中間試驗基地,協助建立科技園區,促進技術成果之開發與套用。
(三) 承接國內外(包括台、港、澳地區)的科技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培訓和人才培訓、技術承包、技術及其產品的出口中介等。
(四) 推進橫向聯合,發展各自優勢,組織國內外科技力量,吸引外資,開發具有重要意義和經濟前景的高新科技項目,形成外向型產業,躋身國際市場。
(五) 接收國內外個人、單位、團體或政府部門旨在支持發展中國科教事業的捐贈,根據捐贈者的意願設立“名人基金”、“專項基金”或設立科教合作專項等。捐贈款項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並根據相應的章程或規定具體執行。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自願加入本會,按規定交納會費。
(三) 在本會業務範圍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凡申請加入本會的團體或個人,經二名正式會員或一名理事推薦,堅持個別履行入會手續的原則。
(二) 加入本會時,須填寫《中國國際科技促進會團體會員登記表》或《中國國際科技促進會個人會員登記表》。
(三)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科教等與本會業務有關的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中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推舉名譽會長。
(四)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六)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歷時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中除二、三、五以外的各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一般情況下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推舉名譽會長。
(四)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六)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歷時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中除二、三、五以外的各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一般情況下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為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且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在會長的授權或委託下代替會長執行第二十八條的全部或部分內容。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善。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幾位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總值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1994年12月2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現按民政部的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進行了文字性修改,1999年2月8日經常務理事會正式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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