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章程

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章程是黨員的入黨和入黨後守則,裡面介紹了入黨的入黨方法、入黨要求、入黨申請等事項。

修改日期

第十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07年12月13日通過。

總 綱

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簡稱“民革”),是具有政治聯盟性質的、致力於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祖國統一事業的政黨,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中的參政黨。
民革由原中國國民黨民主派和其他愛國民主人士所創建。中國民主革命的偉大先行者孫中山先生領導辛亥革命,於1911年推翻封建帝制,創建了共和國。孫中山先生逝世以後,中國國民黨內的民主派和其他愛國民主人士,繼承孫中山先生的遺志,堅持“聯俄、聯共、扶助農工”三大政策,繼續參加民族民主革命,並為促進國共第二次合作,奪取抗日戰爭的勝利,發揮了重要作用。在此過程中,國民黨各派愛國民主力量逐步發展和聯合,於1948年1月1日成立了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本黨同中國共產黨風雨同舟,共同戰鬥,為推翻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的反動統治,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了重要貢獻。新中國成立以後,本黨作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的成員,參加人民政權和人民政協的工作,為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發展愛國統一戰線,順利實現社會主義改造和促進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本黨適應社會主義建設新時期的要求,實現了工作中心的轉移,開創了工作新局面,為推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為促進祖國和平統一作出了新的貢獻。總結建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民革的歷史經驗,最根本的,就是要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新世紀新階段,本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堅持“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保持寬鬆穩定、團結和諧的政治環境,這是必須遵循的政治準則。繼承和發揚孫中山愛國、革命、不斷進步的精神,是民革的優良傳統,是民革的基本特色。
我國正處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的發展階段。本黨現階段的政治綱領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繼承和發揚孫中山愛國、革命、不斷進步的精神,切實履行參政黨職能;通過參加國家政權,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和國家領導人選的協商,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參與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執行,實行民主監督;為推動科學發展、社會和諧,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勝利;為鞏固和擴大愛國統一戰線,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為實現推進現代化建設、完成祖國統一、維護世界和平和共同發展的歷史任務,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努力奮鬥。
參政議政、民主監督是本黨的基本職能。在履行基本職能的過程中,本黨堅持以發展為第一要務,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經濟建設這箇中心,自覺服務於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努力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的協調發展。本黨重視加強參政議政能力建設,不斷建立和健全參政議政工作機制,動員和鼓勵黨員與所聯繫人士發揮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在各自崗位上努力工作,作出成績,同時積極參與各級組織的參政議政、民主監督工作,以發揮整體優勢,形成合力。本黨代表與反映黨員及所聯繫民眾的具體利益和要求,積極協調關係,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
本黨以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為工作重點,擁護“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方針,贊同通過和平談判,完成祖國統一大業,堅定維護國家的主權和領土完整,堅決反對任何旨在製造台灣獨立和分裂祖國的企圖和行動;贊同和推動台灣海峽兩岸加強經貿合作和各方面的交流;重視以孫中山愛國思想為紐帶,團結海內外所聯繫人士,為祖國統一大業而努力。
本黨把加強自身建設放在重要地位,以堅持共產黨領導與發揚社會主義民主、體現政治聯盟特點、體現進步性與廣泛性相統一為原則,通過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制度建設、作風建設,不斷提高幹部、黨員政治素質,發展黨內民主,鞏固黨內團結,促進黨內和諧,增強組織活力,進一步把本黨建設成為與中國共產黨親密合作、致力於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參政黨。本黨貫徹民主集中制,堅持民眾路線,實現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
本黨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一切活動的根本準則,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在憲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的範圍內,享有政治自由、組織獨立和法律地位平等,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的內部事務,開展各項活動。
本黨履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承擔政協章程所規定的義務。
黨維護黨員的合法權益。

第一章 黨 員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符合本黨發展黨員條件,願意遵守本黨章程,可以申請加入本黨。
第二條 申請入黨,須有黨員二人的介紹,填寫入黨申請表,由支部和所屬地方組織考察合格後,經支部大會通過,所屬地方組織審核,報省轄市級組織(省直屬支部報省級組織)批准,省轄市級組織報省級組織備案,省級組織報中央組織部備查,並書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工作單位。黨齡自支部大會通過之日起計算。
中央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必要時可以直接吸收黨員。
第三條 黨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黨有關的會議和活動,閱讀有關檔案,對本黨的工作提出建議;
(二)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三)可以批評本黨的任何一級組織和任何人員;
(四)對於組織的決議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和向領導機關提出,但在決議未修改以前,必須執行;
(五)基層組織對黨員個人作黨紀處分時,本人可以要求參加會議,並有權提出申辯;對處分決定有不同意見,可以要求複議,並有權向上級組織申訴;
(六)向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覆。
第四條 黨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擁護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不斷提高堅定不移地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的自覺性;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國家利益,保守國家機密;
(三)遵守本黨章程,繼承和發揚本黨優良傳統;
(四)對黨忠誠,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
(五)執行組織決議,交納黨費,參加組織生活,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積極參與參政議政、民主監督和其他各項工作;
(六)在本職工作中,認真負責,廉潔奉公,努力提高業務水平,積極完成各項任務,並接受組織和民眾的監督。
第五條 黨員有退黨的自由。黨員要求退黨,須向所在支部提出本人的書面退黨報告,支部層報省轄市級組織(省直屬支部報省級組織)註銷其黨籍,省轄市級組織報省級組織備案,省級組織報中央組織部備查,並書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工作單位。
第六條 黨員無正當理由長期不參加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不履行黨員義務,多次教育無效者,經支部大會通過,所屬地方組織審核,報省轄市級組織(省直屬支部報省級組織)批准,註銷其黨籍,省轄市級組織報省級組織備案,省級組織報中央組織部備查,並書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工作單位。
第七條 黨員如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法律、政策,或違反本黨章程和紀律的行為,按情節的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停止或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的處分。留黨察看的期限最多不超過兩年。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須經支部大會決定,報上一級地方組織批准,並層報中央組織部備案;開除黨籍的處分,須經省級組織批准,報中央常務委員會備案。
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的紀律處分,須經同級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決定,層報中央批准。
對中央委員會委員的紀律處分,須經中央常務委員會決定。
以上紀律處分,由所屬地方組織書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工作單位。
第八條 黨員從一個地區遷移到另一個地區,必須辦理組織關係轉移手續。
第九條 黨員在工作中作出優異成績的,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十條 黨員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本黨政治紀律,任何情況下不得有違反或削弱本黨政治紀律的行為。

第二章 組織制度

第十一條 本黨各級組織是:
中央組織為中央委員會。
地方組織為省級、省轄市級、縣級委員會。省級組織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省轄市級組織為省轄市(自治州、盟)、直轄市的區委員會;縣級組織為縣級市、縣(旗)、省轄市的區委員會。
基層組織為支部、總支部。
第十二條 本黨的根本組織原則和領導制度是民主集中制。
(一)實行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的原則,切實保障各級組織和黨員的民主權利;
(二)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服從中央;
(三)各級領導機關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特殊情況,可由上一級組織的常務委員會指派負責人員主持工作,或對領導成員作個別調整;
(四)各級委員會對同級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和上級組織負責。下級組織要貫徹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向上級組織反映情況,請示和匯報工作;上級組織要加強對下級組織的領導,經常聽取和及時處理下級組織提出的問題;黨的各級組織要按規定實行黨務公開,使黨員對黨內事務有更多的了解和參與;
(五)各級領導機關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凡屬重大問題都要經過集體討論,方能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 加強黨內監督機制建設,保證章程的實施。
第十四條 本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全國代表大會,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中央委員會。
地方領導機關是同級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在各級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閉會期間是它們所選出的同級委員會。
第十五條 中央委員會必要時可以召集全國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或中央常務委員會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必要時也可以召集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召集代表會議的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中央委員會批准。
第十六條 凡成立新的省轄市級、縣級組織或撤銷原有的省轄市級、縣級組織,須經省級組織提出,報中央批准。
凡成立新的省級組織或撤銷原有的省級組織,須經中央決定。
第十七條 各級組織的工作機關應當做到隊伍精幹,紀律嚴明,制度健全,運轉有序,辦事高效,服務優質。
第十八條 發展黨員,實行發展與鞏固相結合,注重政治素質,堅持以大中城市為主,有計畫地穩步發展的基本方針;發展對象是同原中國國民黨有關係的人士、同本黨有歷史聯繫和社會聯繫的人士、同台灣各界有聯繫的人士,以及其他人士,著重吸收其中有代表性的中上層人士和中高級知識分子。

第三章 中央組織

第十九條 本黨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或中央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條 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中央委員會報告;
(二)決定本黨的方針、任務及其他重大問題;
(三)修改本黨章程;
(四)選舉中央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中央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如果全國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舉行,其任期也相應改變。
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全黨工作,對外代表全黨。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常務委員會召集,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二十二條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的職權是:
(一)審議中央常務委員會報告;
(二)決定本黨重大事項;
(三)選舉中央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和常務委員。
第二十三條 中央常務委員會由中央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組成,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領導全黨工作。
中央常務委員會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中央主席召集和主持,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中央常務委員會定期向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
第二十四條 中央常務委員會閉會期間,由中央主席會議主持中央領導工作。
主席會議由主席、副主席組成。
主席會議由主席主持。
每屆中央委員會產生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在下屆全國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中央日常工作,直到下屆中央委員會產生新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為止。
第二十五條 中央委員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中央工作機關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職能部門。
秘書長、各職能部門正職負責人,由中央常務委員會任命;副秘書長、各職能部門副職負責人由主席會議任命。
第二十六條 中央委員會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的主任,由中央常務委員會決定,副主任和委員由主席會議決定。

第四章 地方組織

第二十七條 地方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同級委員會召集。必要時,經上一級組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地方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同級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上一級組織批准。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同級委員會的報告;
(二)討論並決定同級委員會的重要事項;
(三)選舉同級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地方各級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如果同級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提前或延期舉行,其任期也相應改變。
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名額,由上一級組織決定。
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同級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同級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級組織的工作。
地方各級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同級組織常務委員會(或主任委員會議)的報告;
(二)討論並決定同級組織的重大事項;
(三)選舉同級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常務委員。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常務委員的候選人名單,事先須經上一級組織批准。如果上述人員在任期內職務需要變動,須經上一級組織批准。
第三十條 省級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其他各級委員會可設常務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常務委員組成。在同級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同級委員會的職權。
常務委員會定期向同級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
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在下屆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日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務委員會產生為止。
第三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閉會期間,由主任委員會議主持領導工作。
主任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組成。
主任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委員會設秘書長,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地方組織工作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職能部門。
秘書長、專門委員會和職能部門的負責人,由常務委員會任命,不設常務委員會的地方組織由同級委員會任命。

第五章 基層組織

第三十三條 凡基層單位有黨員五人以上者,經上一級地方組織批准後,可以成立支部。三人以上者,可以成立小組,也可以加入鄰近地區或相近行業的支部。根據工作需要,同一個單位、行業、地區設有兩個以上支部的可以設總支部。
黨員因特殊原因不能編入支部的,由所屬組織直接聯繫。
第三十四條 支部、總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至五年。必要時經上一級地方組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換屆。委員的名額和人選,須報上一級地方組織批准。
支部、總支部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組成。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委員會推選。
支部、總支部委員會貫徹民主集中制,實行在主任委員主持下的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定期開展支部活動,健全組織生活。
第三十五條 支部的基本任務是:
(一)宣傳貫徹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及有關各項方針、政策,傳達、執行上級組織的決議和所布置的任務,教育和鼓勵黨員做好本職工作,協助本單位完成各項任務;
(二)調動黨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為改革開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促進祖國和平統一事業貢獻力量,表揚先進,推廣先進經驗;
(三)發揚自我教育的優良傳統,推動和組織黨員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學習本黨歷史和章程,開展思想政治工作,提高黨員的思想政治素質;
(四)維護和執行本黨紀律,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教育和監督黨員遵紀守法,廉潔奉公;維護黨員的合法權益;
(五)反映民眾的意見和要求,反映社情民意;
(六)教育黨員自覺抵制社會不良傾向,維護社會政治穩定,堅決同違法犯罪和破壞安定團結局面的行為作鬥爭;
(七)發現、培養並向上級組織推薦優秀人才;
(八)發展黨員,收繳黨費,討論對黨員的獎勵和處分。

第六章 乾 部

第三十六條 本黨各級領導幹部是本黨的骨幹。要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選拔和任用幹部,建立高素質的幹部隊伍。
第三十七條 本黨各級領導幹部,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模範地履行本黨章程,接受組織和黨員的監督;
(二)理論聯繫實際,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注重調查研究,鑽研業務,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參政議政能力、組織領導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
(三)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作風民主,緊密聯繫民眾;
(四)熱愛民革工作,服從組織,遵守紀律,艱苦奮鬥,廉潔奉公,努力為人民服務;
(五)胸襟寬廣,顧全大局,善於團結同志。
第三十八條 本黨重視教育、培訓、選拔和考核幹部,特別是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幹部。
第三十九條 本黨各級領導幹部在同一職務上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最多不超過三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代表大會,解釋權屬於中央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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