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土環境空間治理學會

中國國土環境空間治理學會籌建於2009年,是我國環保事業發展的重要科技支撐力量。主要是由全國環境科技工作者、環境工程技術人員、環境教育工作者和環境管理工作者(統稱環境工作者)組成。學會下設7個分支機構、31個專業委員會。中國國土環境空間治理學會自成立以來,一直受到黨和國家以及科技界的高度重視與關心支持。

簡介

集中了一批學術上有造詣,技術上有專長,管理上有經驗,社會上有影響的專家學者,包括各類專業人才、經營管理人才和社會知名人士。這支隊伍在學術上和技術方面的成就基本代表了我國國土環境空間治理技術領域的最高水平,由此組建的31個專業委員會,涵蓋了環保科技、評價認證、標準、評審評估、諮詢等全方位體系,是國家開展環保專項工作的重要科技支撐力量。其承擔國家重點項目任務能力作用是其它社會組織和機構所無法取代的。正是憑藉這一優勢,中國國土環境空間治理學會在傳播科學思想,普及科學知識,弘揚科學精神,促進學術繁榮,發現、培養、推薦人才、開展國際國內學術交流,推動國土環境空間治理技術發展以及為國家的環保決策管理提供諮詢服務等方面,為環保項目提供科技支撐與保障,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新世紀新時代,我國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大力發展循環經濟、低碳經濟,建設資源節約型與環境友好型社會。2006年第四次全國科技大會和第六次全國環保大會的召開,標誌著我國的科技工作開始進入以自主創新為主要戰略目標的新時期,我國的環保工作開始進入以“三個轉變”為主要內容的歷史新階段。環境保護面臨新的機遇和挑戰,國土環境空間治理也面臨新的機遇和挑戰。中國國土環境空間治理學會的辦會宗旨是推動國土環境空間治理技術的發展,為我國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提供科技支撐與服務,並且要站在時代和學科發展的前沿,引領社會進步。在新的形勢下,中國國土環境空間治理學會將進一步發揮環保科技交流主渠道,科普工作主力軍,對外民間學術交流主要代表和環保科技工作者之家的職能作用,努力搭建起為學術交流服務、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環境決策管理服務和為會員服務四大平台,團結和依靠廣大學會會員和環保科技工作者,大力開展學術交流,科學普及,技術推廣作用,決策和科技諮詢服務,國際交流合作以及其他各項有利於環境保護事業發展的工作和活動,解放思想,求真務實,創新進取,努力再造學會工作新優勢,開創學會工作新局面。為了適應市場經濟新形勢和環境保護工作新要求,中國國土環境空間治理學會將繼續推進自身改革,加快自身發展。為此我們確定了“一、二、三、四、五、六”的總體工作思路和奮鬥目標,這就是:圍繞一個中心(以發展為中心,把學會做強做大),搞好兩個服務(為環境保護服務,為學科發展服務),推進三項改革(改革組織體制,改革運行機制,改革活動方式),發揮四個作用(以31個專業委員會的科技力量全面支撐環保事業科學發展,學術交流主渠道,科普工作主力軍,對外民間科技交流主要代表),建好五大平台(學術交流、科學普及、科技諮詢、會員服務、能力建設),實現六大進步(辦會方向堅定正確,經濟狀況不斷改善,社團文化特色鮮明,業務能力顯著增強,活動空間逐步擴大,社會影響日益提高)。我們將按照這一思路,扎紮實實地做好各項工作,努力將中國國土環境空間治理學會建設成為具有較強自主、自立、自強、自律能力,能滿足黨和國家以及環境科技工作者需要,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符合科技社團活動規律,具有鮮明特色、充滿生機和活力的國家一流的現代科技社團。

章程

中國國土環境空間治理學會成立於2009年,是國家級學會,也是我國環境學科學術團體和我國環保科技社團組織。主要是由全國環境科技工作者、環境工程技術人員、環境教育工作者和環境管理工作者(統稱環境科技工作者)志願結合組成。計畫在全國吸收會員2萬餘名。除設有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秘書處,還擬下設7個工作委員會、31個分會及專業委員會。在政策方面實行中國環境保護部和中國科協雙重之指導。
中國國土環境空間治理學會自成立以來,一直受到國家以及科技界的高度重視與關心支持。集中了一批學術上有造詣,技術上有專長,管理上有經驗,社會上有影響的專家學者,包括各類專業人才、經營管理人才和社會知名人士。這支隊伍在學術上和技術方面的成就基本代表了我國國土環境空間治理技術領域的最高水平。這一優勢無論是在計畫經濟年代還是進入市場經濟時代,都是其他社會組織和機構所無法取代的。正是憑藉這一優勢,中國國土環境空間治理學會在傳播科學思想,普及科學知識,弘揚科學精神,促進學術繁榮,發現、培養、推薦人才、開展國際國內學術交流,推動國土環境空間治理技術發展以及為國家的環保決策管理提供諮詢服務等方面,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新世紀新時代,我國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建設資源節約型與環境友好型社會。2006年第四次全國科技大會和第六次全國環保大會的召開,標誌著我國的科技工作開始進入以自主創新為主要戰略目標的新時期,我國的環保工作開始進入以“三個轉變”為主要內容的歷史新階段。環境保護面臨新的機遇和挑戰,國土環境空間治理也面臨新的機遇和挑戰。中國國土環境空間治理學會的辦會宗旨是推動國土環境空間治理技術的發展,為我國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提供科技支撐與服務,並且要站在時代和學科發展的前沿,引領社會進步。在新的形勢下,中國國土環境空間治理學會將進一步發揮環保科技交流主渠道,科普工作主力軍,對外民間學術交流主要代表和環保科技工作者之家的職能作用,努力搭建起為學術交流服務、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環境決策管理服務和為會員服務四大平台,團結和依靠廣大學會會員和環保科技工作者,大力開展學術交流,科學普及,技術推廣作用,決策和科技諮詢服務,國際交流合作以及其他各項有利於環境保護事業發展的工作和活動,解放思想,求真務實,創新進取,努力再造學會工作新優勢,開創學會工作新局面。
為了適應市場經濟新形勢和環境保護工作新要求,中國國土環境空間治理學會將繼續推進自身改革,加快自身發展。為此我們確定了“一、二、三、四、五、六”的總體工作思路和奮鬥目標,這就是:圍繞一個中心(以發展為中心,把學會做強做大),搞好兩個服務(為環境保護服務,為學科發展服務),推進三項改革(改革組織體制,改革運行機制,改革活動方式),發揮四個作用(學術交流主渠道,科普工作主力軍,對外民間科技交流主要代表,成為環保科技工作者之家),建好五大平台(學術交流、科學普及、科技諮詢、會員服務、能力建設),實現六大進步(辦會方向堅定正確,經濟狀況不斷改善,社團文化特色鮮明,業務能力顯著增強,活動空間逐步擴大,社會影響日益提高)。我們將按照這一思路,扎紮實實地做好各項工作,努力將中國國土環境空間治理學會建設成為具有較強自主、自立、自強、自律能力,能滿足黨和國家以及環境科技工作者需要,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符合科技社團活動規律,具有鮮明特色、充滿生機和活力的國家一流的現代科技社團。

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使中國國土環境空間治理學會(以下簡稱學會)管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根據民政部《學會管理條例》和我會章程,結合我會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學會全體工作人員和志願服務人員應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學會章程,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為我國環保事業竭誠服務。
第三條 學會各職能部門和項目機構要認真履行職責,相互協調,密切配合,提高辦事效率,保證工作質量,圓滿完成各項工作。
第二章 工作制度
第四條 學會工作機構實行秘書長負責制。根據工作需要任命專職副秘書長、聘請兼職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五條 秘書長是學會日常工作的主要負責人,依照《章程》規定經理事會批准任命,全面負責學會管理和業務工作。
第六條 專職副秘書長在秘書長領導下工作,分工負責學會日常事務和管理工作,並向秘書長負責。
第七條 根據工作需要由秘書長提名,報經理事長批准,聘請兼職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負責專項事務。
第八條 秘書長出差、出國或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期間,由秘書長授權專人主持工作。專職副秘書長出差,出國或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期間,由秘書長指定專人代理工作。
第九條 兼職秘書長、兼職副秘書長不能領取學會報酬,但因工作需要發生的交通工具使用費、差旅費、通信費以及工作接待費等從學會管理費用支付。
第三章 會議制度
第十條 學會實行理事會會議、工作會議和秘書長辦公會議制度。
(一)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議由理事長主持,會議議題由秘書長辦公會提出,理事長確定。會議紀要由理事長或由理事長授權秘書長簽發。
(二) 工作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主要內容為貫徹落實理事會議決定和主管部門的指示精神,全面總結學會工作,部署新年度工作,交流工作經驗,並對在工作中表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工作會議邀請理事會領導和主管部門領導出席,由秘書長報告工作,學會各職能部門和項目負責人,以及獲表彰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代表參加。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同志參加或列席。
(三)秘書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或根據工作需要由秘書長提議召開。會議議題由有關部門提出,秘書長確定。辦公會議由秘書長、專職副秘書長、兼職副秘書長和各職能部門負責同志組成,由秘書長或秘書長委託專職副秘書長主持。會議紀要由秘書長簽發。
第四章 對外合作
第十一條 學會是在冊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其所屬各職能部門、各項目機構以及未經理事長授權的個人均無權代表學會對外簽訂契約書、委託書及其他檔案,無權對外舉債和擔保以及開展任何未經批准的公益項目和公益活動。凡以學會的名義對外簽訂契約書、委託書等法律檔案須按程式批准後由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專人簽署。
第十二條 以學會名義簽訂的一般性合作意向書,由秘書長或秘書長授權專職副秘書長簽字批准。
第十三條 簽訂各類契約書和其他所有法律檔案,均不得少於四份,並將原件兩份存辦公室備案。
第五章 工作人員和志願者管理
第十四條 學會內設機構工作人員按照民政部、人事部關於全國性社會團體專職工作人員人事管理有關規定進行管理。要根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招聘工作人員,總職數不得超過國家批准的社團編制人數。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學會各項規章制度,依法獲得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第十五條 學會按照平等互惠原則與有關單位合作開展公益活動,組成項目機構。各項目機構所有工作人員均為學會的志願者,與學會是志願者與公益組織的關係。
第十六條 各項目機構開展公益活動時,不得擅自以學會名義招聘工作人員或招募志願工作者。項目合作單位安排工作人員從事相關公益工作,均須依法以本單位名義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契約,確立勞動關係。學會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志願者服務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學會各職能部門和各項目機構工作人員及志願者,均不得以個人名義依託公益項目或公益活動開展勸募活動。凡以個人名義開展勸募活動的,由其個人承擔違法、違規勸募所造成的一切損失,並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各項目機構在開展公益項目及相關公益活動時,不得向任何人、任何組織和企業、事業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章 受贈與捐贈
第十九條 學會受贈程式
1.志願者前期勸募;
2.志願者向學會領導匯報捐贈人的捐贈意向;
3.學會領導直接與捐贈人溝通了解捐贈意向;
4.學會領導直接與捐贈人面談捐贈契約具體條款;
5.簽訂捐贈契約;
6.舉行儀式(由雙方協商確定)。
捐贈方需提供的資料:
1. 企業、事業單位營業執照(正反面);
2.企業、事業單位代碼證;
3.稅務登記證;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及聯繫方式;
5.捐贈契約由法定代表人的代表簽署的,要提供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名的授權委託書;
6.物價部門定價證明;
7.保質期證明材料;
8.其他相關材料。(如:所捐贈物所有權證明材料)
(註:各項證明材料均為加蓋捐贈人公章的複印件)
第二十條 學會捐贈程式
1.學會領導直接與受贈人面談捐贈契約具體條款;
2.捐贈物品相關資料作為契約附屬檔案由學會向受贈人提供;
3.舉行儀式(由雙方協商確定)。
受贈方需提供相關背景資料和個人資料;(均需複印件並加蓋受贈人公章或本人簽名)
1.企業、事業單位營業執照;
2.企業、事業單位代碼證;
3.稅務登記證;
4.受贈人為自然人的要提供有本人親筆簽名的身份證複印件;(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法定監護人出具)
5.受贈人出具的發票、收據(自然人要有本人簽名);
6.捐贈現場的音像資料;
7.媒體報導資料;
第七章 項目立項與執行
第二十一條 開展公益項目和公益活動,實行專項報批制度。各項目機構開展公益項目或相關公益活動時,事前須將擬立項的公益項目可行性報告、策劃方案、實施方案以及活動方案報學會批准。可行性報告及策劃實施方案須載明如下內容:1.項目名稱和內容;2.項目公益款項的來源;3.實施項目的地域或城市;4.項目周期;5.預計公益規模;6.項目執行機構及具體合作方;7.項目的風險提示;8.執行項目進度表。
第二十二條 各項目機構未經批准不得擅自開展公益項目和公益活動。因違反規定而產生的經濟和法律責任由違規單位承擔。
第二十三條 各項目機構在開展經學會批准的公益項目或公益活動時,均需接受學會以及捐贈人和國家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指導。
第二十四條 各項目機構在公益項目或公益活動結束後,須在15天之內向學會提交結項報告,內容包括:1.財務會計報告;2.具體公益規模;3.社會效果;4.經驗和教訓;5.項目執行時音像及媒體報導等相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 各項目機構在執行項目過程中,如發生違約和違法行為,學會有權中止(或終止)該項目的繼續執行,因此而產生的經濟或法律責任由違約方承擔。
第二十六條 各項目機構在未經學會允許的情況下,不得將相關公益項目轉給第三方。
第二十七條 各項目機構不得擅自在全國任何地區設立分支機構;不得私刻各類型公章、私自使用公章印鑑。
第二十八條 各項目機構以學會或以xxx公益項目的名義募入的善款必須全部由捐贈人直接匯入學會指定賬號;物資直接運到學會指定地點或庫房。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自理事會批准之日起實行。
第三十條 本規則由秘書長辦公會議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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