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法年刊創刊號

2001年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成立,商法學從原來的民法學經濟法學研究會中獨立出來,表明商法學得到了更多人的重視和一個良好的發展契機。作為商法研究會的創刊號年刊,本書也見證了中國商法新時代的開始。本書由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編,即中國商法年刊創刊號。

基本信息

中國商法年刊創刊號

目錄

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第一後理事會組成人員名單

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章程繁榮商法研究促進經濟發展劉雲耕精誠合作開拓商法學術新領域

江平緊密聯繫改革實踐提升商法學科水平王保樹

書摘

研究商法的獨立地位,首先應當指出商法的兩種含義:一是商法典意義上的商法;另一是商法法律部門意義上的商法。其次還應當指出商法在法律體系或者法律學科體系中的地位的含義,即商法是屬於與民法並列的基本法,而不是指商法為民法的特別法。在我國的民商立法中,就其立法模式而論,現在有三種主張。一是主張只制定民法典而不制定商法典的傳統民商合一主義。依此主張,商法無其獨立之地位。二是主張既制定民法典,也制定商法典的傳統民商分立主義。依此主張,商法有其獨立之地位。三是主張制定一部統一的《民商法典》的新民商合一主義。依此主張,實行真正的民商合一,民法與商法兩者彼此不分,有統一之地位。《民商法典》為民商法律部門的基本法,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破產法與海商法等則屬於民商基本法的特別法或單行法。研討商法的獨立地位,實際上主要是針對第二種立法主張而言的。究竟商法能否形成一個獨立統一的《商法典》和獨立的商法部門,筆者以為主要取決於以下幾個基本因素及其相關問題的妥當解決。

一、對象與方法

——商法是否有自己獨立的而不屬於民法調整對象的範圍和調整方法

法律部門是按照法律規範自身的不同性質、調整社會關係的不同範圍和不同方法所劃分的不同法律規範的總和。商法如果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並能以一部獨立的法典作為其明顯的標誌,其法律規範即應有獨特的屬性和特定的調整對象及調整方法。

就法的屬性而言,在法學理論上一般將法分為公法和私法。所謂公法,是指有關國家或公共利益之法,或者是指主體一方或雙方代表公共權力的法,或者是指規定有關權力服從關係的法律規範。所謂私法是指有關私人利益的法,或者主體雙方均為私人的法,或者規定有關平等關係的法律規範。在商法理論方面,為了區別商法與民法,一般認為民法屬私法性質,而商法則多具公法性質。我們在此且不說公法、私法劃分的理論是否科學合理,單就所謂商法多具公法性的說法似乎尚需要進一步商榷。因為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海商法等所謂商事具體法從其價值目的、主體類別和權力關係諸方面進行分析,其性質應當屬於私法範疇。而有關商事登記、賬簿制度雖屬公法性質,但因民事法律的婚姻收養中也有登記制度,以及經濟管理法中更需各種登記及賬簿制度,而不能成為商法具有公法性質進而與民法並列、獨立的有力論據。

每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一般均有其特定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民法以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和其特質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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