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刑法實用辭典

作品目錄中國刑法實用辭典詞條目錄上卷 刑法總則一、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刑法學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法的任務刑法的基本原則罪刑法定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刑法的適用範圍刑法對地域的適用範圍刑法對人的適用範圍我國刑法的普遍管轄權刑法的時間適用範圍刑法的溯及力外交特權和豁免權二、犯罪犯罪犯罪的基本特徵犯罪的分類故意犯罪過失犯罪犯罪客體犯罪客體的分類犯罪對象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選擇要件危害行為犯罪結果犯罪地點犯罪時間犯罪方法犯罪主體自然人犯罪主體單位犯罪主體犯罪的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刑事責任刑事責任的根據刑事責任的實現刑事責任能力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無刑事責任能力刑事責任年齡單位犯罪單位犯罪的成立條件單位犯罪的處罰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故意直接故意間接故意犯罪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過於自信的過失犯罪的動機犯罪的目的刑法上的認識錯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正當防衛正當防衛的條件防衛過當處理正當防衛案件的界限緊急避險緊急避險的條件避險過當的責任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犯罪的階段故意犯罪過程故意犯罪過程中的停止形態犯罪的形態犯罪既遂結果犯的既遂行為犯的既遂危險犯的既遂陰謀犯的既遂犯罪預備犯罪預備與犯意表示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的成立條件犯罪未遂的種類對犯罪未遂的處罰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條件對犯罪中止的處罰共同犯罪構成共同犯罪的條件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人的種類犯罪集團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量刑定罪定罪量刑的原則和方法三、刑罰刑罰刑罰的本質刑罰的目的刑罰的體系刑罰的種類主刑附加刑管制管制的適用對象管制的期限管制執行規定拘役拘役的期限拘役與刑事拘留拘役與行政拘留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期限無期徒刑死刑死刑的適用對象死刑緩期執行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死刑減刑起算罰金罰金的執行罰金與罰款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對象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的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沒收財產沒收財產的正確適用沒收財產與罰金驅逐出境免予刑事處罰非刑罰處理方法賠償經濟損失訓誡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責令賠償損失行政處罰行政處分四、刑罰的具體運用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量刑量刑原則量刑情節酌定情節法定情節法條中的“可以”、“應當”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免除處罰追繳責令退賠返還沒收累犯累犯的構成條件累犯的刑事責任自首對自首的處罰立功對立功的處罰數罪數罪併罰數罪併罰的原則適用數罪併罰的不同情況不適用數罪併罰的情形慣犯連續犯繼續犯結果加重犯牽連犯想像競合犯結合犯吸收犯緩刑適用緩刑的條件宣告緩刑應遵守的規定緩刑考察期限緩刑考察機關緩刑的撤銷減刑酌定減刑的條件法定減刑的條件減刑的限度減刑的程式減刑後刑期的計算假釋假釋的條件假釋的考察期限被宣告假釋應遵守的規定假釋的撤銷時效追訴時效追訴時效的期限追訴時效期限的計算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規定的解釋赦免五、其他規定公共財產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國家工作人員司法工作人員重傷違反國家規定首要分子告訴才處理刑法的界限標定閾“以上”、“以下”、“以內”受過刑事處罰的報告制度下卷 刑法分則一、緒論刑法分則罪狀罪名法定刑二、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國家安全罪(第一章)背叛國家罪(第102條)分裂國家罪(第103條第1款)煽動分裂國家罪(第103條第2款)武裝叛亂、暴亂罪(第104條)顛覆國家政權罪(第105條第1款)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第105條第2款)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第107條)投敵叛變罪(第108條)叛逃罪(第109條)間諜罪(第110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罪(第111條)資敵罪

作品目錄

中國刑法實用辭典
詞條目錄
上卷 刑法總則
一、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
刑法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刑法的任務
刑法的基本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罪刑相適應原則
刑法的適用範圍
刑法對地域的適用範圍
刑法對人的適用範圍
我國刑法的普遍管轄權
刑法的時間適用範圍
刑法的溯及力
外交特權和豁免權
二、犯罪
犯罪
犯罪的基本特徵
犯罪的分類
故意犯罪
過失犯罪
犯罪客體
犯罪客體的分類
犯罪對象
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
犯罪的客觀方面
犯罪的客觀方面選擇要件
危害行為
犯罪結果
犯罪地點
犯罪時間
犯罪方法
犯罪主體
自然人犯罪主體
單位犯罪主體
犯罪的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
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的根據
刑事責任的實現
刑事責任能力
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無刑事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年齡
單位犯罪
單位犯罪的成立條件
單位犯罪的處罰
犯罪的主觀方面
犯罪的故意
直接故意
間接故意
犯罪的過失
疏忽大意的過失
過於自信的過失
犯罪的動機
犯罪的目的
刑法上的認識錯誤
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
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的條件
防衛過當
處理正當防衛案件的界限
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的條件
避險過當的責任
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
犯罪的階段
故意犯罪過程
故意犯罪過程中的停止形態
犯罪的形態
犯罪既遂
結果犯的既遂
行為犯的既遂
危險犯的既遂
陰謀犯的既遂
犯罪預備
犯罪預備與犯意表示
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的成立條件
犯罪未遂的種類
對犯罪未遂的處罰
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條件
對犯罪中止的處罰
共同犯罪
構成共同犯罪的條件
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人的種類
犯罪集團
主犯
從犯
脅從犯
教唆犯
量刑
定罪
定罪量刑的原則和方法
三、刑罰
刑罰
刑罰的本質
刑罰的目的
刑罰的體系
刑罰的種類
主刑
附加刑
管制
管制的適用對象
管制的期限
管制執行規定
拘役
拘役的期限
拘役與刑事拘留
拘役與行政拘留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的期限
無期徒刑
死刑
死刑的適用對象
死刑緩期執行
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
死刑減刑起算
罰金
罰金的執行
罰金與罰款
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
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對象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的計算
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
沒收財產
沒收財產的正確適用
沒收財產與罰金
驅逐出境
免予刑事處罰
非刑罰處理方法
賠償經濟損失
訓誡
具結悔過
賠禮道歉
責令賠償損失
行政處罰
行政處分
四、刑罰的具體運用
犯罪事實
犯罪性質
犯罪情節
社會危害程度
量刑
量刑原則
量刑情節
酌定情節
法定情節
法條中的“可以”、“應當”
從重處罰
從輕處罰
減輕處罰
免除處罰
追繳
責令退賠
返還
沒收
累犯
累犯的構成條件
累犯的刑事責任
自首
對自首的處罰
立功
對立功的處罰
數罪
數罪併罰
數罪併罰的原則
適用數罪併罰的不同情況
不適用數罪併罰的情形
慣犯
連續犯
繼續犯
結果加重犯
牽連犯
想像競合犯
結合犯
吸收犯
緩刑
適用緩刑的條件
宣告緩刑應遵守的規定
緩刑考察期限
緩刑考察機關
緩刑的撤銷
減刑
酌定減刑的條件
法定減刑的條件
減刑的限度
減刑的程式
減刑後刑期的計算
假釋
假釋的條件
假釋的考察期限
被宣告假釋應遵守的規定
假釋的撤銷
時效
追訴時效
追訴時效的期限
追訴時效期限的計算
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規定的解釋
赦免
五、其他規定
公共財產
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
國家工作人員
司法工作人員
重傷
違反國家規定
首要分子
告訴才處理
刑法的界限標定閾“以上”、“以下”、“以內”
受過刑事處罰的報告制度
下卷 刑法分則
一、緒論
刑法分則
罪狀
罪名
法定刑
二、危害國家安全罪
危害國家安全罪(第一章)
背叛國家罪(第102條)
分裂國家罪(第103條第1款)
煽動分裂國家罪(第103條第2款)
武裝叛亂、暴亂罪(第104條)
顛覆國家政權罪(第105條第1款)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第105條第2款)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第107條)
投敵叛變罪(第108條)
叛逃罪(第109條)
間諜罪(第110條)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罪(第111條)
資敵罪(第112條)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章)
放火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決水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爆炸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投毒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失火罪(第115條第2款)
過失決水罪(第115條第2款)
過失爆炸罪(第115條第2款)
過失投毒罪(第115條第2款)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條第2款)
破壞交通工具罪(第116條、第119條第1款)
破壞交通設施罪(第117條、第119條第1款)
破壞電力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2款)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第119條第2款)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第119條第2款)
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第119條第2款)
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第119條第2款)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第120條)
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條)
劫持船隻、汽車罪(第122條)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第123條)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第124條第1款)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第124條第2款)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彈藥、爆炸物罪
(第125條第1款)
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第125條第2款)
違規製造、銷售槍枝罪(第126條)
盜竊、搶奪槍枝、彈藥、爆炸物罪(第127條第1、2款)
搶劫槍枝、彈藥、爆炸物罪(第127條第2款)
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罪(第128條第1款)
非法出租、出借槍枝罪(第128條第2、3款)
丟失槍枝不報罪(第129條)
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130條)
重大飛行事故罪(第131條)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第132條)
交通肇事罪(第133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第134條)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第135條)
危險物品肇事罪(第136條)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條)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條)
消防責任事故罪(第139條)
四、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三章)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第三章第一節)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第140條)
生產、銷售假藥罪(第141條)
生產、銷售劣藥罪(第142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第143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第145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第146條)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第147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第148條)
走私罪(第三章第二節)
走私武器、彈藥罪(第151條)
走私核材料罪(第151條第1款)
走私假幣罪(第151條第1款)
走私文物罪(第151條第2款)
走私貴重金屬罪(第151條第2款)
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第151條)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罪(第151條第3款)
走私淫穢物品罪(第152條)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第153條)
走私固體廢物罪(第155條)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第三章第三節)
虛報註冊資本罪(第158條)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第159條)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第160條)
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第161條)
妨害清算罪(第162條)
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第163條)
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第164條)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第165條)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條)
簽訂、履行契約失職被騙罪(第167條)
徇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罪(第168條)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罪(第169條)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三章第四節)
偽造貨幣罪(第170條)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第171條第1款)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第171條第2款)
持有、使用假幣罪(第172條)
變造貨幣罪(第173條)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第174條第1款)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第174條第2款)
高利轉貸罪(第175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176條)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第177條)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第178條第1款)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178條第2款)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179條)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第180條)
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罪(第181條第1款)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第181條第2款)
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第182條)
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第186條第1款)
違法發放貸款罪(第186條第2款)
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第187條)
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第188條)
對違法票據承兌、款、保證罪(第189條)
逃匯罪(第190條)
洗錢罪(第191條)
金融詐欺罪(第三章第五節)
集資詐欺罪(第192條)
貸款詐欺罪(第193條)
票據詐欺罪(第194條)
金融憑證詐欺罪(第194條第2款)
信用證詐欺罪(第195條)
信用卡詐欺罪(第196條)
有價證券詐欺罪(第197條)
保險詐欺罪(第198條)
危害稅收征管罪(第三章第六節)
偷稅罪(第201條)
抗稅罪(第202條)
逃避追繳欠稅罪(第203條)
騙取出口退稅罪(第204條第1款)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第205條)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第206條)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第207條)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第208條)
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第209條第1款)
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第209條第2款)
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第209條第3款)
非法出售發票罪(第209條第4款)
侵犯智慧財產權罪(第三章第七節)
假冒註冊商標罪(第213條)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第214條)
非法製造、銷售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罪(第215條)
假冒專利罪(第216條)
侵犯著作權罪(第217條)
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第218條)
侵犯商業秘密罪(第219條)
擾亂市場秩序罪(第三章第八節)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第221條)
虛假廣告罪(第222條)
串通投標罪(第223條)
契約詐欺罪(第224條)
非法經營罪(第225條)
強迫交易罪(第226條)
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第227條第1款)
倒賣車票、船票罪(第227條第2款)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第228條)
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第229條第1、2款)
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檔案重大失實罪(第229條第3款)
逃避商檢罪(第230條)
五、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四章)
故意殺人罪(第232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第233條)
故意傷害罪(第234條)
過失致人重傷罪(第235條)
強姦罪(第236條)
姦淫幼女罪(第236條)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第237條)
猥褻兒童罪(第237條)
非法拘禁罪(第238條)
綁架罪(第239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第240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第241條)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第242條)
誣告陷害罪(第243條)
強迫職工勞動罪(第244條)
非法搜查罪(第245條)
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45條)
侮辱罪(第246條)
誹謗罪(第246條)
刑訊逼供罪(第247條)
暴力取證罪(第247條)
虐待被監管人罪(第248條)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第249條)
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第250條)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251條)
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第251條)
侵犯通信自由罪(第252條)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第253條第1款)
報復陷害罪(第254條)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第255條)
破壞選舉罪(第256條)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條)
重婚罪(第258條)
破壞軍婚罪(第259條第1款)
虐待罪(第260條)
遺棄罪(第261條)
拐騙兒童罪(第262條)
六、侵犯財產罪
侵犯財產罪(第五章)
搶劫罪(第263條)
盜竊罪(第264條)
詐欺罪(第266條)
搶奪罪(第267條)
聚眾哄搶罪(第268條)
侵占罪(第270條)
職務侵占罪(第271條)
挪用資金罪(第272條)
挪用特定款物罪(第273條)
敲詐勒索罪(第274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第275條)
破壞生產經營罪(第276條)
七、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六章)
擾亂公共秩序罪(第六章第一節)
妨害公務罪(第277條)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第278條)
招搖撞騙罪(第279條)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第280條第1款)
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第280條第1款)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第280條第2款)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第280條第3款)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第281條)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第282條第1款)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檔案、資料、物品罪(第282條第2款)
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第283條)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第284條)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第285條)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第286條)
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第288條)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第290條第1款)
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第290條第2款)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291條)
聚眾鬥毆罪(第292條)
尋釁滋事罪(第293條)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第294條第1款)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第294條第2款)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第294條第3款)
傳授犯罪方法罪(第295條)
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第296條)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
(第297條)
破壞集會、遊行、示威罪(第298條)
侮辱國旗、國徽罪(第299條)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
(第300條第1款)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第300條第2款)
聚眾淫亂罪(第301條)
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第301條)
盜竊、侮辱屍體罪(第302條)
賭博罪(第303條)
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第304條)
妨害司法罪(第六章第二節)
偽證罪(第305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第306條)
妨害作證罪(第307條第1款)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第307條第2款)
打擊報復證人罪(第308條)
擾亂法庭秩序罪(第309條)
窩藏、包庇罪(第310條)
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第311條)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第312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第313條)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第314條)
破壞監管秩序罪(第315條)
脫逃罪(第316條第1款)
劫奪被押解人員罪(第316條第2款)
組織越獄罪(第317條第1款)
暴動越獄罪(第317條第2款)
聚眾持械劫獄罪(第317條第2款)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第六章第三節)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第318條)
騙取出境證件罪(第319條)
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第320條)
出售出入境證件罪(第320條)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第321條)
偷越國(邊)境罪(第322條)
破壞界碑、界樁罪(第323條)
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罪(第323條)
妨害文物管理罪(第六章第四節)
故意損毀文物罪(第324條第1款)
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第324條第2款)
過失損毀文物罪(第324條第3款)
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第325條)
倒賣文物罪(第326條)
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第327條)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第328條第1款)
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第328條第2款)
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第329條第1款)
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第329條第2款)
危害公共衛生罪(第六章第五節)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第330條)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第331條)
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第332條)
非法組織賣血罪(第333條第1款)
強迫賣血罪(第333條第2款)
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第334條第1款)
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第334條第2款)
醫療事故罪(第335條)
非法行醫罪(第336條第1款)
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第336條第2款)
逃避動植物檢疫罪(第337條)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第六章第六節)
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第338條)
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第339條第1款)
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第339條第2款)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第340條)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第341條第1款)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
(第341條第1款)
非法狩獵罪(第341條第2款)
非法占用耕地罪(第342條)
非法採礦罪(第343條第1款)
破壞性採礦罪(第343條第2款)
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罪(第344條)
盜伐林木罪(第345條第1款)
濫伐林木罪(第345條第2款)
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第345條第3款)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第六章第七節)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第347條)
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條)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條)
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第349條)
走私製毒物品罪(第350條)
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第350條)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條)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第352條)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第353條第1款)
強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條第2款)
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條)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第355條)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第六章第八節)
組織賣淫罪(第358條第1、2款)
強迫賣淫罪(第358條第2款)
協助組織賣淫罪(第358條第3款)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第359條第1款)
引誘幼女賣淫罪(第359條第2款)
傳播性病罪(第360條第1款)
嫖宿幼女罪(第360條第2款)
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第六章第九節)
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第363條第1款)
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第363條第2款)
傳播淫穢物品罪(第364條第1款)
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第364條第2款)
組織淫穢表演罪(第365條)
八、危害國防利益罪
危害國防利益罪(第七章)
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第368條第1款)
阻礙軍事行動罪(第368條第2款)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第369條)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第370條)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第370條)
聚眾衝擊軍事禁區罪(第371條第1款)
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第371條第2款)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第372條)
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第373條)
雇用逃離部隊軍人罪(第373條)
接送不合格兵員罪(第374條)
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第375條第1款)
盜竊、搶奪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第375條第1款)
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誌罪(第375條第2款)
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第376條第1款)
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第376條第2款)
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第377條)
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第378條)
戰時窩藏逃離部隊的軍人罪(第379條)
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第380條)
戰時拒絕軍事徵用罪(第381條)
九、貪污賄賂罪
貪污賄賂罪(第八章)
貪污罪(第382條)
挪用公款罪(第384條)
受賄罪(第385條)
單位受賄罪(第387條)
行賄罪(第389條)
對單位行賄罪(第391條)
介紹賄賂罪(第392條)
單位行賄罪(第393條)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第395條第1款)
隱瞞境外存款罪(第395條第2款)
私分國有資產罪(第396條第1款)
私分罰沒財物罪(第396條第2款)
十、瀆職罪
瀆職罪(第九章)
玩忽職守罪(第397條)
濫用職權罪(第397條)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第398條)
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第398條)
徇私枉法罪(第399條第1款)
枉法裁判罪(第399條第2款)
私放在押人員罪(第400條第1款)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第400條第2款)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第401條)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條)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第403條)
徇私舞弊不征、少徵稅款罪(第404條)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第405條第1款)
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第405條第2款)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契約失職罪(第406條)
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第407條)
環境監管失職罪(第408條)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第409條)
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罪(第410條)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第410條)
放縱走私罪(第411條)
商檢徇私舞弊罪(第412條第1款)
商檢失職罪(第412條第2款)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第413條第1款)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第413條第2款)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第414條)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第415條)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第415條)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第416條第1款)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罪(第416條第2款)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第417條)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第418條)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第419條)
十一、軍人違反職責罪
軍人違反職責罪(第十章)
戰時違抗命令罪(第421條)
隱瞞、謊報軍情罪(第422條)
拒傳、假傳軍令罪(第422條)
投降罪(第423條)
戰時臨陣脫逃罪(第424條)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第425條)
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第426條)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第427條)
違令作戰消極罪(第428條)
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第429條)
軍人叛逃罪(第430條)
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第431條第1款)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第431條第2款)
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第432條)
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第432條)
戰時造謠惑眾罪(第433條)
戰時自傷罪(第434條)
逃離部隊罪(第435條)
武器裝備肇事罪(第436條)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第437條)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第438條)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第439條)
遺棄武器裝備罪(第440條)
遺失武器裝備罪(第441條)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第442條)
虐待部屬罪(第443條)
遺棄傷病軍人罪(第444條)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第445條)
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第446條)
私放俘虜罪(第447條)
虐待俘虜罪(第4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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