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口學會

中國人口學會

中國人口學會成立於1981年,屬國家級學術團體,主管單位國家計生委。學會實行個人會員制,聯繫著國內人口專家和從事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和相關專業有一定研究能力的實際工作者。 中國人口學會黨政幹部教育分會、中國人口學會生殖保健分會和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分設十二個專業委員會,分別是:人口學科建設與期刊專業委員會、人口與可持續發展專業委員會、人口政策與法規專業委員會、人口老齡化專業委員會、人口經濟專業委員會、人口與社會專業委員會、人口遷移與城市化專業委員會、人口信息與統計分析專業委員會、人口健康專業委員會、民族人口專業委員會、生育文化專業委員會、人口國際比較專業委員會。 學會由來自全國3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推薦的140名理事組成第六屆理事會,經選舉產生23名常務理事。會長由全國人大副委員長彭佩雲擔任,田雪原、王國強擔任常務副會長。 學會及其所屬各專業委員會致力於人口科學發展,通過社會調查、學術研討、諮詢培訓、論著出版、優秀成果評獎等活動,組織、協調和推動人口研究機構之間、人口學與其他學科之間的學術交流,取得了顯著成績。80年代以來召開全國性人口科學討論會8次,專業委員會的專題討論會100餘次,重要論文收集在相應的《文集》中。組織全國人口科學優秀成果獎評選活動三次,獲獎成果達1000多項:其中重要成果獲國家計生委認可,由國家計生委與學會聯合頒獎。

組織機構

中國人口學會黨政幹部教育分會、中國人口學會生殖保健分會和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分設十二個專業委員會,分別是:人口學科建設與期刊專業委員會、人口與可持續發展專業委員會、人口政策與法規專業委員會、人口老齡化專業委員會、人口經濟專業委員會、人口與社會專業委員會、人口遷移與城市化專業委員會、人口信息與統計分析專業委員會、人口健康專業委員會、民族人口專業委員會、生育文化專業委員會、人口國際比較專業委員會。

組織活動

開展國際學術交流,是中國人口學會學術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1997年10月學會與國家計生委、北京市政府、聯合國人口基金和國際人口科學聯盟在北京成功主辦了第23屆國際人口科學大會,來自84個國家和地區的1200餘名代表與會,傳播了我國人口學研究的成就,增進了各國學者之間的學術交流和友誼,加深了對中國人口科學研究和人口事業的了解。

所獲成就

學會及其所屬各專業委員會致力於人口科學發展,通過社會調查、學術研討、諮詢培訓、論著出版、優秀成果評獎等活動,組織、協調和推動人口研究機構之間、人口學與其他學科之間的學術交流,取得了顯著成績。80年代以來召開全國性人口科學討論會8次,專業委員會的專題討論會100餘次,重要論文收集在相應的《文集》中。組織全國人口科學優秀成果獎評選活動三次,獲獎成果達1000多項:其中重要成果獲國家計生委認可,由國家計生委與學會聯合頒獎。

理事成員

學會由來自全國3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推薦的140名理事組成第六屆理事會,經選舉產生23名常務理事。會長由全國人大副委員長彭佩雲擔任,田雪原、王國強擔任常務副會長。

會 長:彭佩雲

常務副會長:田雪原、王國強

副 會 長(以姓氏筆畫為序):

王國強、王勝今、左學金、田雪原、李宏規、

張純元、鄭曉瑛、彭希哲、蔡 昉、翟振武

秘 書 長:張敏才

常務 理事(以姓氏筆畫為序):

於學軍、王國強、王勝今、左學金、田雪原、

喬曉春、劉家強、朱楚珠、李宏規、李建民、

張為民、張純元、張敏才、鄭曉瑛、胡鞍鋼、

席小平、顧寶昌、黃榮清、曹景椿、彭希哲、

彭佩雲、蔡 昉、翟振武

(第六屆)

會員管理

經第六屆中國人口學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決定實行中國人口學會個人會員制。這是學會建設中的一項重要改革。中國人口學會會員的稱號是一種資格,是一種榮譽,也是一種責任。做好學會會員登記工作,對於增強會員意識,更好地調動全體會員的積極性,增強學會的凝聚力,充分發揮學會的作用,更好地為學者服務,為推動人口學科建設服務,為國家人口問題科學決策服務有著現實的意義。

一、

會員條件

凡承認本會章程,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業務水平和社會影響,按時交納會費者,均可自願申請成為本會會員。本會實行個人會員制,具體入會的條件是:

1.從事人口學或相關科學的研究、教學工作,有中級以上職稱(或相當中級職稱)並有一定成果者;

2.大專以上學歷,從事與人口有關(如人口統計、計畫生育、生殖保健等)的實際工作,熱心人口研究,並有一定成果者;

3.人口專業或相關專業的在校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熱心人口科學事業者;

4.關心人口科學、熱情支持人口學會工作並有突出貢獻的社會各界人士。

二、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活動;

(3)有權參加學會舉辦的評獎活動,參評限於會員範圍;

(4)免費獲得《中國人口學會通訊》等刊物,訂閱會刊《人口研究》,可享受六折優惠;

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中國人口學會 中國人口學會

(2)按規定交納會費。會員每年會費10元,當年第一季度交清。

會員進行登記之後,方能享受會員的各項權利,並要履行會員的義務。

三、

實施辦法

1、會員登記後,由中國人口學會頒發會員證。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2、分散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口學會會員,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口學會代為登記,駐京各大人口單位可由各所秘書或辦公室人員代為登記,匯總報中國人口學會。申請登記的會員,也可直接向中國人口學會申請登記

3.會員登記工作於2003年12月底完成。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國人口學會

英文: China Population Association

縮寫: CPA

第二條 性質

本會為全國性自願結成的學術性和專業性團體組織,亦是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本會將團結全國從事人口與計畫生育的專家學者、管理人員、企業家及一切有志之士,積極從事人口學研究、宣傳與教學,積極開展對外學術交流活動,努力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人口學學科體系,為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服務,為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服務。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相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發揚尊重科學,學術民主,團結協作,開拓創新的精神,根據國家人口與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開展各項活動,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本會的日常活動和各項工作應接受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和民政部的指導監督。

第五條 住所

本會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區魏公村大慧寺1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業務範圍

(一)組織、指導、推動會員研究人口理論、宣傳人口政策和調研現實人口問題的活動;

(二)召開不同形式、規模與內容的人口科學及相關問題的學術討論會和座談會;

(三)開展人口事業發展需要的信息和諮詢服務,興辦相關實體;

(四)舉辦國內國際間的學術交流、考察和培訓;

(五)開展生殖健康等軟科學和邊緣學科研究,以及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間的交流與合作;

(六)評選優秀科研成果,推薦有關論著的出版與交流;

(七)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有關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會員的種類

本會吸收團體會員、個人會員、榮譽會員和顧問。

第八條 會員必須具備的條件

凡擁護本會的章程,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業務水平和社會影響,均可自願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個人會員:從事研究、教育、統計、宣傳、編輯、新聞和人口管理工作有中級職稱(或相當中級職稱)以上者或有一定成果者;熱心支持本會工作,並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從事有關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的領導幹部和管理人員;與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有關的工商企業家及其他有志之士。

團體會員:熱心人口與計畫生育,願意參加本會各項活動的各級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均可申請。

榮譽會員:有較高的學術威望,熱心支持本會工作或對本會工作作出重大貢獻的國內知名人士,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顧問:對人口學和本會工作有很大貢獻的著名學者、專家,可聘請若干名任本會顧問;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個人會員由個人填寫申請書,單位審核後提交本會;團體會員由單位向本會提交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本會辦事機構發給統一印製的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可優先參加本會的各種活動;

(三)可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宣傳、信息資料;

(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最長不超過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

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各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

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常務理事會下設若干辦事機構:

(一) 下設秘書處,在秘書長、副秘書長支持下負責辦理學會日常工作和協調各委員會的工作;

(二) 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工作委員會和研究委員會,協助常務理事會負責組織相應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常務副會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的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的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

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1999年4月20日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