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交通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中國交通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成立於1986年,為中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的團體會員單位。

簡介

中國交通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簡稱中國交通職工政研會,在對外交往中稱中國交通職工文化建設協會,成立於1986年,為中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中國文化建設協會)的團體會員單位。
中國交通職工政研會在交通運輸部黨組領導下,是組織和推動全國交通運輸行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和交通運輸行業文化建設的全國性行業組織,屬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本會宗旨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遵守我國憲法、法律和法規,圍繞黨的中心工作和現代交通運輸業發展,結合改革開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實際和交通運輸行業幹部職工的思想實際,深入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和行業文化研究,為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思想政治工作,構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推進交通運輸行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交通運輸職工隊伍,發展交通運輸先進生產力、先進文化和實現最廣大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服務。
中國交通職工政研會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思想路線,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的工作原則,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研究方向,在全球化、信息化和工業化的新形勢下,努力發揮黨的優良傳統和政治優勢,以改革創新精神,研究新思路,開闢新途徑,探索新方法,總結新經驗,積極組織開展交通運輸行業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論研究、經驗交流和成果推廣工作,使思想政治工作在形成共同思想基礎、振奮職工精神,凝聚職工力量、化解社會矛盾,構建和諧交通運輸行業中發揮基礎性作用,認真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的“思想庫”和“智囊團”職責,努力當好部黨組和交通運輸行業各級黨委及行政部門的參謀和助手。

章程

中國交通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中國交通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簡稱中國交通政研會),在對外交往中稱“中國交通文化建設協會”,英文全稱是Chinese Association for Transport Culture Construction; 英文縮寫為CATCC。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在交通運輸部黨組領導下,組織和推動全國交通運輸行業廣大幹部職工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全國性行業組織,屬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本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遵守我國憲法、法律和法規,按照高舉旗幟、圍繞大局、服務人民、改革創新的總要求,圍繞交通運輸業改革開放和現代化發展,結合幹部民眾的思想實際,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著力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紮實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努力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幹部職工隊伍,全面提高交通運輸行業文明程度,為促進現代交通運輸業發展服務。第四條 本會工作的主要原則
(一)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要全面貫徹黨的基本路線,為交通運輸業中心工作服務,為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服務,積極引導幹部民眾增強抓住機遇、推動科學發展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增強投身交通運輸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主動性和創造性,增強維護安定團結、促進社會和諧的思想意識,不斷提高“三個服務”的能力和水平。
(二)堅持以人為本。要著眼宣傳民眾、教育民眾、提高民眾、服務民眾,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不斷豐富職工民眾的精神生活,增強職工民眾的精神力量,滿足職工民眾的精神需求,努力提高廣大幹部民眾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促進交通運輸的科學發展和職工民眾的的全面發展。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要求真務實,努力體現時代性,把握規律性,富於創造性。要依據國內外形勢的變化、交通運輸業改革、發展、穩定的要求和職工民眾的思想實際,本著繼承、借鑑、創新相結合的原則,著力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總結新經驗,培育新典型,積極探索在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的途徑方法。
(四)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堅持面向基層、為基層服務;堅持研究活動以基層為主,研究課題以當前為主,研究目的以套用為主;把基層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難點、熱點、疑點,作為研究工作的重點,強化創新意識,弘揚創新精神,提高創新能力,認真研究和把握新形勢下人們思想活動的新特點,系統研究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規律,不斷增強思想政治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第五條 本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領導並監督管理,並作為團體會員單位接受中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的業務指導。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七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組織和推動全國交通運輸行業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當好交通運輸部黨組的“參謀”和“助手”,為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推進行業核心價值體系建設,努力發揮“思想庫”和“智囊團”的作用;
(二)調查了解社會輿情、行業職工思想動態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實際情況,及時向有關方面反映情況,並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三)組織開展交通運輸行業思想政治工作理論研究、對策研究和套用研究;
(四)總結、推廣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的先進經驗,評選和表彰優秀研究成果;
(五)表彰和獎勵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全國交通運輸行業思想政治工作先進單位和優秀個人;
(六)加強隊伍建設,培訓政工幹部,提高政工幹部隊伍素質;
(七)組織開展國際間學術交流;
(八)指導各分會和會員單位開展工作,不斷提高政研會活動制度化、規範化和科學化水平。
(九)辦好本會網站“交通職工政研文化網”和會刊《交通政工研究》。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為團體會員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二)部屬事業單位(含一、二級單位)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三)交通運輸企業(含一、二級單位)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四)交通運輸行業有關行業性的黨建工作研究團體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團體。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擁護本會的章程;
(三)履行會員義務。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二)經本會秘書長會議審議通過;(三)由本會頒發團體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調查、研究、培訓和會議等活動;(三)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各種信息,取得會刊和相關檔案資料;(四)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五)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三)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四)向本會反映幹部民眾的思想情況,提供有關思想政治工作的調查報告、經驗材料和其它研究成果及有關資料。(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繳回會員證。會員如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又未提交減免申請且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調整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名額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確認理事會的組成;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經交通運輸部批准。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二)推選本會的常務理事會;(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五)討論會員單位提出的提案和建議;(六)審議會費收支情況的報告;(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組成名額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理事會理事由團體會員單位推薦產生,經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組成名額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推選的有關人員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三、五、六、七項規定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遇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根據需要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均由常務理事會協商推選。本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必要時可聘請名譽會長。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設辦事機構:秘書處,秘書處在秘書長主持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二)對思想政治工作及其研究工作比較熟悉,在思想政治工作戰線有一定威望;(三)會長、副會長的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的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可以連任,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交通運輸部審查同意後方可任職。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會議;(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本會日常工作,組織落實年度工作計畫;(二)向本會常務副會長、會長和交通運輸部匯報、請示工作;(三)提出本會專職副秘書長人選,報本會常務副會長、會長和交通運輸部批准;(四)決定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五)簽署有關檔案;(六)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除會長、常務副會長外,實行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單位制,即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調離原單位或不再負責思想政治工作的,其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職務自行免除,由原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所在單位另推薦人選繼任,報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五章 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一)會費收入;(二)開展活動的收入;(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會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報交通運輸部主管部門審批。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交通運輸部審批,並報中國政研會備案。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交通運輸部指導下成立清算機構,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交通運輸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0年9月17日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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