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國信用相關法律譯叢(北美卷)

內容介紹

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全會為適應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明確提出了建立社會信用體系的戰略任務和總體要求。新一屆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後,國務院強調要“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逐步建立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信用體系基本框架和運行機制。目前,在國務院的領導下,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全面展開。
社會信用體系涵蓋政府、企事業單位、金融及市場運行以及自然人。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必須以法律為保障,在法律框架下進行。近年來,中央一些部門和一些地方政府為適應建立社會信用體系的需要,陸續制訂了一些法規或暫行辦法。然而,總體來說我國信用法規建設剛剛起步,法制建設滯後已不能適應我國建設社會信用體系的需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建立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需要建立現代市場體系,發展信用經濟;特別是隨著社會信用活動的發展,急需解決大規模的信用投放規範問題,包括金融和非金融授信機構的投放方式、投放量和不同種類機構間的市場公平競爭等問題。投放信用就會產生信用風險,就需要發展信用管理行業以控制和轉移信用風險。而信用管理行業的發展需要信用信息的開放,又不能濫用信息資源侵犯個人隱私和企業商業秘密。所有這一切,都需要依法規範並在法制的軌道上發展。
建立社會信用體系在我國是一項全新的事業,加快我國社會信用體系法律建設,有必要借鑑世界各國的經驗。為此,中國市場學會信用工作委員會決定翻譯出版《世界各國信用相關法律譯叢》。當今世界已開發國家信用管理服務業已很成熟,相關法規也很健全。到20世紀90年代,為了發展信用經濟,拉丁美洲和亞洲的一些開發中國家也紛紛制定建立徵信系統的政策及信用管理相關法律。我會組織編譯出版的《世界各國信用相關法律譯叢》計畫分若干卷陸續出版。譯叢》以已開發國家和地區的相關法律為主,將收錄美國、歐盟諸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日本、韓國、拉丁美洲和世界經合組織以及中國香港、台灣地區制定的信用相關法律。
在各國信用管理立法中,美國的信用相關法律是最完善的,對許多國家的信用相關法律的立法工作都產生了影響。美國的信用相關法律,除幾部相關的基礎法律之外,美國國會頒布實施的信用投放和信用管理相關的法律就有近20部。儘管我國與美國處在不同的法系,但對於我國的立法工作,美國的信用相關法律也應該是最有參考價值的。鑒於此,作為《世界各國信用相關法律譯叢》的首卷,我會的信用工作委員會組織各方專家先行翻譯出版了該《譯叢》的“北美卷”。
《世界各國信用相關法律譯叢(北美卷)》的翻譯出版,得到“萬事達卡國際組織”的大力支持和資助,我謹代表中國市場學會表示特別感謝。
相信《世界各國信用相關法律譯叢(北美卷)》的出版將會為我國建立社會信用體系的立法提供有益的參考資料,對於結合中國國情制定信用相關的法律、建立我國信用法律體系起到積極的作用。
重“誠信”、守“信用”是金融業的根本要求,是金融職業道德的核心價值,更是穩定社會的立身之本。無論從傳統倫理文化而言,還是從當今市場經濟而論,人性之美,莫過於“誠實守信”。“誠”為一切善法之源,人性之貴;“信”乃人生立世之本;而“用”則是履行誠信的結果。《大學》中的“八綱目”為格物、致知、正心、誠意、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在這八種修心步驟與程式中,“誠意”是中樞,是承上啟下的核心價值。格物、致知的目的是為了達到“誠意,誠信”,“誠意,誠信”又是達到治國、平天下的有效保證。
在中國經濟騰飛的時代,信用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對於中國市場經濟發展將會起到關鍵性的作用。在信用體系的建立過程中,信用法律法規的設立和完善是至關重要的組成部分。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都很重視信用法律法規的建設,並且隨著經濟和信用制度的發展,法律法規也不斷完善,逐漸形成了一套較為完整的信用管理法律體系。其中美國是世界上信用相關法律最為健全的國家,成為其他國家的信用立法的楷模,自然可以為中國所借鑑。
美國信用相關法律體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公平法”系列,該部分法律法規構成了信用管理相關法律的核心,集中規範徵信機構操作和金融機構的行為,保護消費者利益;另一部分是“邊緣法”或者“外圍法”,該部分法律法規雖不是完全屬於信用管理法規,但是也是建立信用體系所必不可少的,其中的規定也影響到信用管理行業的業務操作方式。
美國在20世紀60年代末至80年代期間開始制定並逐步完善了信用相關法律體系,形成了一個較為完整的框架,這期間制定的法律大約有17部,這17部法律在使用的過程中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都進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成為“革新法”,其中《信用控制法》因為其內容為後來制定的法律所概括,於20世紀80年代被廢除。因此,現在行之有效的信用管理專用法律共有16項,包括《公平信用報告法》、《公平信用和貸記卡披露法》等。
美國這16項依然有效的信用相關法律的主要目的是規範信用中介機構的操作,維護消費者的利益,規範金融機構,對金融機構向市場投放信用等方面進行限制,同時保證金融機構間的公平競爭,其中保護消費者利益的法律約占3.5,而規範金融機構的法律約占2/5,前一類法律的執行和解釋權一般歸屬聯邦交易委員會(FTC),後一類法律的執行和解釋權則歸屬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但是美國的法律並未對徵信行業中資信調查和市場調查行業通過專門的法律法規進行規制,只是在保護消費者利益的法律中對個人徵信數據的保護做了相關規定,而企業就其自身力量來說具有較強的自我保護能力,可以通過商業秘密相關的法律以及聘請律師顧問進行自我保護,因此也就事實上規定了徵信行業的營運規則。
除了集中規範信用問題的“公平法”系列之外,美國聯邦政府還出台了一些與信用相關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雖非集中規範信用相關問題,但是是為整個信用法律管理體系的基礎存在的,為其他信用法律的制訂和實施掃清外圍障礙,這些法律主要涉及到數據的公開和隱私權的保護。
目前,中國大陸也正在大力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國市場學會信用工作委員會組織力量編譯出版《世界各國信用相關法律譯叢(北美卷)》,遴選了以美國為主的信用相關法律進行翻譯和介紹,對促進中國大陸的信用法制建設,促進信用經濟發展具有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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