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現
根據美國法院的判例,這樣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a)申請人不提交自己知道的對申請有實質意義的現有技術;
(b)申請人沒有對外文參考文獻提供解釋或提交此類文獻已有的全部或部分翻譯;
(c)對實施的虛假陳述,包括在關於專利性的宣誓書(affidavit)中的虛假陳述;
(d)關於發明人的錯誤描述等。
侵權抗辯理由
在美國專利侵權訴訟中,不正當行為是被控侵權人針對侵權指控的抗辯之一。如果法院認定任一權利要求具有相關的不正當行為,則可能判定整個專利,甚至整個專利家族(patent family)是不可執行的(unenforceable),即使在該專利有效並且侵權成立的條件下,法院也不會支持專利權人的訴求。
證明不正當行為的舉證責任在被控侵權人一方。要證明不正當行為存在,被控侵權人必須舉證證明 (1) 專利申請人(或代理人)沒有向專利局披露重要相關信息(Failure to Disclose Material Information)或上交錯誤信息材料(Submission of False Material Information),而且 (2) 這些行為意在欺騙、誤導專利局。 因為這些都是重大舉證負擔,應訴方律師應該認真地檢查閱覽專利申請人和其代理人在專利申請過程期間的所有相關檔案和聲明,即專利書、權利要求的演變、和專利局的來往公文和聲明、披露的相關現有技術(Prior Art)等。應著重尋找不一致或有誤導性質的申請人或代理人言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