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孝失信

不孝失信

不孝失信是指對不孝之人入失信名單,提升權益保障剛性。在2016年5月1日起開始實施《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中,在精神贍養方面重申家庭成員“常回家看看”的規定。如果子女等家庭成員拒不探望老人,老人可以提起訴訟,要求他們履行探望的義務。如果當事人拒不執行這一生效判決,相關信息將會歸入信用平台,對當事人的工作與生活都將帶來一定的影響。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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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中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開始實施。從2年多的實踐來看,該法從多個層面推動了老齡事業的發展。老年群體逐漸意識到子女孝順不僅是家務事,也是法定義務,越來越多的老年人利用法律路徑解決自己和子女的糾紛,維護合法權益,越來越多的子女也日益規範自己的行為,不僅注重對老人的物質贍養,也注重精神贍養,“常回家看看”不再只是一首歌謠,而是一種守法行為

當今社會,早已邁入老齡化階段,中國乃至全世界都面臨嚴峻的養老問題,但中國老齡事業還處於發展初期,在思想認識、制度設計、配套規定、財政支持、基礎設施建設、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等方面仍不適應老齡化形勢發展和老年人需求,法律實施中存在不少困難和問題。

出台原因

揆諸當下,人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生活節奏不斷加快,匆匆忙忙的腳步將探望老人的時間擠壓得得日漸逼仄。另一方面,物質豐裕的同時傳統道德卻出現滑坡,虐待父母、啃老,不尊重長輩的現象屢見報端,比如有一些不孝子女,將父母視作包袱,往養老院一扔便不再過問,讓父母望眼欲穿。殊不知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由於身處一個相對陌生的環境,對子女和家庭成員前來探望的需求非常強烈。如果子女再不願探望,不盡孝道,勢必會讓老人產生老了不中用、被遺棄的沮喪之感,會令老人的身心遭遇暗傷。

特別規定

《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從實際出發,特別規定,對長時間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員,養老機構可以提出建議,督促其前往探望,將“常回家看看”細化到“常去院看看”,對老年人的一系列權益進行立法保護。強調了子女對年老父母的贍養責任,鼓勵老人勇敢維護自己權利,處罰不孝行為,給予老人以法律上和徵信系統方面的保障,營造尊老愛老的良好氛圍,值得肯定。

爭議

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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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權益保護歷來都是司法實踐的難題,一方面孝道裹挾著家庭倫理道德,摻雜著親情之間複雜的恩怨,素有清官難斷家務事的說法。正因為如此,在立法方面道德入法歷來都有爭議,並且司法實踐還是遵循“和為貴”的思想,即以矛盾調解處理為主,避免打官司造成老人與子女之間更大的感情溝壑,贏得了法理失去了親情,更不利於老人的生活處境;另一方面,最終不得已的不孝官司判決,不少面臨著執行難的困境,不僅判決要履行的看望、照料義務,可能會打折扣,甚至要承擔贍養的經濟支出,也可能得不到保證。

顯然,在道德評價、社會調解不起作用,司法作為最後的兜底手段,無奈的次優選擇之下,對於拒不執行判決的不孝子女,有必要給予強有力的懲戒,真正使得法治的功能得到應有的體現。

法院將不孝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按照現有失信執行人懲戒制度的規定,高消費,包括乘坐飛機高鐵等在內的高消費將被限制,並且不能貸款,經商辦企業不能註冊等等,處處受限。當然,有些個案也有一定的特殊,被執行二人可能不怎么出行,也沒有貸款需求,限制效果有限,但是引以為懲戒作用,對其他的不孝則是一種更具震懾力的措施,尤其是誠信機制的進一步健全,違信處處受限的局面,因不孝而寸步難行,會讓這部分極端頑固的不孝者好好地掂量掂量。

將不孝列入失信執行人黑名單,或許超出了人們對這一信用懲戒制度適用範圍的理解,有“借法治逆”的嫌疑,不過,反過來想,一個人不對生養的父母好,又如何會恪守社會誠信?換言之,將不孝納入失信執行黑名單,作為維護老年人權益的懲戒措施,並無不妥。當然,有關父母訴子女的官司,在實踐中需要情理交融,懲戒不能缺少,並且還應豐富,如啃老、虐待老人的可以用“保護令”制度,但是在懲戒的執行上要更謹慎,比如列入失信名單,不宜完全比照“老賴”,應優先選擇一定能夠立刻解決問題的強制手段。

負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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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說,上海的“常回家看看”規定,是對《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細化和延伸。特別是,如果子女拒不履行“常回家看看”的法定義務,將會列入失信“黑名單”,生活也因此處處受阻,明顯加大了對不孝子女的懲戒力度。

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頒布實施後,使占中國總人口數11.4%的1.67億老年人受益。特別是,將“常回家看看”入法,釋放出了“以法治孝”的善意。問題是,善意的初衷,不一定能夠取得理想的結果。無論是法院強制子女“常回家看看”,還是將不孝子女入失信“黑名單”,無疑是在拿法規“綁架”道德和孝心,規定再硬,措施再得力,也會遭受一些無德不孝之人的“軟抵抗”。

生活上的贍養義務,法律可以規範;但精神撫慰,並沒有判斷標準可言,也不可能成為法律規制的調整對象。再者,“常回家看看”屬於道德範疇的事情,上升到法律層面顯然不妥。法律不是萬能鑰匙,不可能所有問題都用法律來解決。法律既保證自由又限制自由,“常回家看看”取決於個人的選擇,這也是一種權利。一部法律出台,要保證它的社會效果、政治效果和長期效果,不能強人所難。法律不能低於道德,因此,“常回家看看”還不夠上升到法律層面。

對於此類糾紛的處理,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一旦判決,勢必引起很大的爭議,甚至導致執行難。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通過強制執行,“綁架”不孝子女“常回家看看”,夫妻很難有好臉色和好心情,繼而也難以創造出傾心交流的溫馨環境。父母得到的自然不是天倫之樂,而是心痛、心酸、悲哀。正所謂:“強扭的瓜不甜”。“常回家看看”是一種感情,是一種良知,法律判決出來的孝心,尤其是強制執行來的孝心,只能是變味的孝心,最終往往是適得其反。

可見,將不孝子女列入失信“黑名單”,難解親情困境。可以預料,不孝子女在信用懲戒或社會輿論的強制下,可能會履行“常回家看看”的義務,但不情不願、勉勉強強,對老人變相施加冷暴力,那就不僅達不到“以法治孝”和信用懲戒的目的,反而是對老人的一種精神折磨。從這個意義上講,“常回家看看”更需要道德支持。換言之,“常回家看看”入法,這種精神贍養糾紛,很可能會因無法執行而不了了之,從而造成司法資源的嚴重浪費。法律首先考慮到它的執行力,如果不能執行,反而破壞了它的嚴肅性。

媒體點評

“百善孝為先”,孝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法律支持傳統美德,而傳統美德也對立法提出要求,從鼓勵、倡導、督促出發,設定條文,“常去院看看”及“常回家看看”就會逐漸轉化為公民的一種守法自覺。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既要為老年人提供各種服務與保障,又要充分發揮法律、徵信等多種力量,規範不孝行為,弘揚傳統美德,大力開展家庭養老責任實現途徑的專題研究,激發子女、家屬、社區和社會的作用,使其成為老齡化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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