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

經認定的軟體、積體電路、現代生物技術和中藥產業的成果轉化項目,可從優享受本規定的政策和本市相關產業的有關政策。 市和區、縣政府設立專項資金,對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給予貸款貼息成融資擔保。 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科技人員,用其轉化獲得的收益投資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或企業,其與該投資額相應的已征個人所得稅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財政在第二年度內安排專項資金給予扶持。

上海市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
(二000年十一月十二日修訂)

為實現中央確定的把上海建設成"一個龍頭、三個中心"的目標,加快浦東開發開放,更好地服務全國,同時使各地企業能充分利用上海的優勢條件,共享發展機遇,促進上海和國內各地的聯動發展、共同繁榮,特制訂關於進一步服務全國擴大對內開放的若干政策意見。
一、鼓勵中央部委和兄弟省市各種經濟成分的企業特別是大企業(集團)來滬投資,註冊設立企業(以下統稱市外在滬企業),從事符合本市產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城市功能定位的各個產業。
下列企業稱之為大企業(集團):
(一)國務院確定的國家級大企業(集團)、中央部委確定的大企業(集團)(包括國務院機構改革後新成立的大企業(集團)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大企業(集團)以及其他國內著名的企業把包括決策中心、結算中心等機構在內的總部或者地區總部註冊上海的。
(二)在滬固定資產投資達5000萬元以上的;或在滬註冊的獨資、控股(相對控股)企業註冊資本達1億元以上的;或在滬註冊的企業,年銷售額在對5億元以上的。
二、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工商部門)為大企業(集團)辦理工商登記時,實行專項服務,簡化有關手續。
工商部門對於大企業(集團)名稱專用權給予保護。註冊資金在1億元以上的大企業(集團),公司名稱可以不反映行業特點;企業要求名稱上免冠"上海"地域名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為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報。
工商部門可按市政府批轉的《上海市公司登記管理的若干規定》(滬府發[1995]49號),審核批准註冊本市的大企業(集團)設立全資子公司。大企業(集團)總部註冊本市後,需到外省市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工商部門要及時核發其所需的有關證明。
三、對市外在滬企業購房、用車及員工戶籍辦理等,提供便利和優惠。
(一)市外在滬企業一次性購買本市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商品房的,減半收取購房手續費;一次性購買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商品房的,房產契稅地方留取部分由各級財政貼費50%。
(二)大企業(集團)所攜帶的非本市牌照車輛,在辦理轉籍手續以前,可先行調換上海牌照。
四、浦東新區對市外在滬企業的註冊、年檢、資質審查、投資項目等,實行"一門受理"和"二審終結",試行"一口收費"。
五、凡1998年到2000年在滬新辦的大企業(集團),自開業之日起,三年內按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實行先征後返,專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
六、大企業(集團)可按市政府辦公廳轉發的《關於本市重點扶持一批大型企業集團的若干政策意見》(滬府辦發[1997]l號),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七、海關對大企業(集團)實行就近報關,對資信良好的企業發給"特快報關證",並在重點口岸設立特快報關視窗。
八、市外在滬企業兼併本市納入《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畫》的困難企業,可享受本市有關財稅和金融等優惠政策。
九、1998年到2000年期間在滬新辦的大企業(集團),三年內在開業經營和項目投資中涉及的部分收費(包括煤氣、自來水和電力增容費,以及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時的城市建設費等),給予減免。
十、嚴禁借各種名義向市外在滬企業亂收費。由本市物價部門對市外在滬企業發放《企業交費登記卡》。收費單位向企業收費時,必須出示國務院或市政府批准的有關檔案和本市物價部門發放的收費許可證,逐項填寫《企業交費登記卡》。收費單位不填寫的,企業有權拒絕交費,並向有關部門舉報。
十一、金融機構對市外在滬企業在開戶、結算、信息諮詢、貸款證申請和本、外幣業務等方面,實行全方位的服務。
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經貿委認定的512戶大企業(集團)在本市註冊,由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幫助落實主辦銀行。各類商業銀行可選擇其他合適的大企業(集團)建立銀企合作關係,並按有關規定試行主辦銀行制度。
十二、大企業(集團)需收購本市上市公司、發行企業債券或短期融資券的,註冊在浦東新區的大企業(集團)需使用本市B股發行額度的,可向本市有關部門提出申請。
十三、市外在滬企業在企業或產品的認定、資質評審、經營許可權審批以及項目招投標、業務承接等方面,與本市企業享有同等的權利和機會。
十四、市外在滬企業可按國家或本市規定的技術和質量標準,購置必須配備的設備;任何部門不得另行制訂標準,或要求市外在滬企業購買指定的產品。
十五、市外在滬企業可按有關規定從海外和外省市引進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緊缺、急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高級技術工人,並可為其申辦本市常住戶口;需要引進留學生和外國專家的,在立項申請、經費資助、經費有償使用、貸款貼息等方面,與本市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十六、市外在滬企業中的專業技術人員可參加本市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可向本市人事部門申請評定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職工可以參加本市組織的各類技術培訓和技能鑑定,並向本市勞動部門申請技術等級證書和技師職稱的評定。
十七、本市外事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市外在滬企業提供外事服務。
十八、市外在滬企業可按本市有關規定,為其職工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繳納住房公積金;持有本市藍印戶口的職工,在繳納住房公積金存款兩年後,可按規定申請公積金貸款。
十九、市外在滬企業職工子女需在本市中國小借讀的,可向所在區、縣教育部門辦理借讀手續,並由所在區、縣教育部 門安排在附近對口學校借讀;其中會考合格的高中應屆畢業生,可在本市按上海卷參加統一高考,報考中央部屬院校;從1999年起,持有藍印戶口、會考合格的高中應屆畢業生,還可報考對外省市招生的本市地方院校。
二十、本市有關部門要設定服務電話,幫助市外在滬企業妥善解決有關問題,並按規定嚴肅處理本部門的違規行為。
二十一、市外在滬企業可自行聯繫或由市(區、縣)政府協作辦介紹,掛靠有關部門,加入本市(區、縣)各相關行業協會,參加有關會議,得到相應的信息服務。
二十二、市外在滬企業可按有關規定和程式,選派代表參加本市有關參政議政活動,並可參加本市各類先進、模範評選活動。
二十三、市政府協作辦作為本市引進內資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有關的日常工作。市計委作為綜合經濟管理部門,負責有關巨觀政策的協調。
二十四、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有關委、辦、局可依據本意見的精神,制訂具體實施細則。

上海市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
(二000年十一月十二日修訂)

為了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若干規定的通知》,實?quot;科教興市"戰略,特修訂本規定。
一、本市實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製度,並設立專門機構,對在滬開發的或引進國內外高新技術成果實施轉化的項目,進行技術等級、市場前景、項目風險及智慧財產權狀況等方面的認定。由市政府頒布上海市高新技術產業和技術目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按照市政府頒布的目錄,申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凡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享受本規定的有關政策。
經認定的軟體、積體電路、現代生物技術和中藥產業的成果轉化項目,可從優享受本規定的政策和本市相關產業的有關政策。
二、市政府設立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服務中心。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服務中心負責組織對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組織有關部門對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立項、工商登記註冊、稅務登記和優惠政策的落實等提供"一門式"服務;培育和指導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中介服務組織;採集、發布套用領域的科技信息,推廣國內外科技成果,開展產學研成果信息交流;建立科技界與產業界、金融
界的溝通渠道,培育高新技術企業在境內外上市。
設立上海技術產權交易所。上海技術產權交易所是服務全國、面向世界的專業化權益性資本市場,為科技項目、科技企業和成長型企業等提供產權交易和股權融資等服務。
市和區、縣政府設立專項資金,對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給予貸款貼息成融資擔保。對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政府優先將其列入市技術改造項目計畫,在資本金注入、貸款貼息方面給予扶持。
三、鼓勵境內外各類資本(包括民間資本)建立創業投資機構。經批准成立的創業投資公司,可運用其全額資本金進行投資。
在本市註冊的創業投資公司,其註冊資本最低額為3000萬元人民幣;在本市註冊的創業投資管理公司,其註冊資本最低額為100萬元人民幣。
在本市註冊的創業投資機構,其投資於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高新技術企業或政府支持的科技計畫及產業化項目的資金,累計超過其對外投資總額70%的,可比照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地方優惠政策。
四、高新技術成果可作為無形資產參與轉化項目投資。高新技術成果作為無形資產的價值占註冊資本比例可達35%。合作各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行政機關免收企業註冊時的有關費用(國家有規定的除外)。
高新技術成果作為無形資產投資的價值,可經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也可經各投資方協商認可並同意承擔相應連帶責任,同時出具協定書。企業憑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或投資方的協定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五、對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自認定之日起三年內,政府返還項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費、土地出讓金;免收購置生產經營用房的交易手續費和產權登記費,部分房產契稅可作為政府的補貼返還;免徵建設過程中的上水、煤氣增容費和供配電貼費。從認定之日起三年內,上繳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給予扶持;之後二年,給予減半扶持。經認定的擁有自
主智慧財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從認定之日起五年內,上.繳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給予扶持;之後三年,給予減半扶持。上述由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90%用於相關企業的技術創新,10%納入利技型企業技術創新資金集中使用。
對單位和個人從事轉化項目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獲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六、職務成果進行轉化的,成果完成人可根據不同的轉化方式,獲得與之相當的股權、收益或獎勵。以股權投入方式進行轉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於該項成果所占股份的20%的股權;以技術轉讓方式將成果提供給他人實施轉化的,成果完成入可享有不低於轉讓所得稅後淨收入20%的收益。
以自行實施轉化或以合作方式實施轉化的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在項目盈利後3一5年內,每年可從實施該項成果的稅後淨利潤中提取不低於5%的比例,用於獎勵成果完成人。企業自主開發的非本企業主導經營領域的成果,在項目盈利後3-5年內,每年可從實施該項成果的稅後淨利潤中提取不低於10%的比例,用於獎勵成果完成人。
對上述貢獻突出的成果完成人,經市政府批准,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給予獎勵。
鼓勵科技企業試行"期權期股"的辦法,以激勵科技企業的經營者和骨幹科技人員"
七、允許和鼓勵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在部分高新技術企業中進行試點,在實施公司制改制時,可將前三年國有淨資產增值中不高於35%的部分作為股份,獎勵有貢獻的員工特別是科技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
八、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所組建的企業,不受工資總額限制,董事會可參照市場勞動力價格和當年政府頒布的工資增長指導線,自行決定其職工的工資發放水平,並可全額列支成本。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海外留學生在滬取得的工薪收入,可視同境外收入,在計算個人應納所得稅額時,除減除規定費用外,並可適用附加減除費用的規定。
九、在滬註冊並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用1997年1月1日以後企業稅後利潤投資於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形成或增加企業的資本金,且投資契約期超過五年的,與該投資額對應的已征企業所得稅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財政在第二年度內安排專項資金給予扶持。
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科技人員,用其轉化獲得的收益投資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或企業,其與該投資額相應的已征個人所得稅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財政在第二年度內安排專項資金給予扶持。
十、鼓勵企業增加技術開發資金投入。企業為開發新技術、研製新產品必須購置的專用、關鍵的試製用設備、測試儀器所發生的費用,經財稅部門認定後,可一次或分次攤入成本。
十一、鼓勵外商在本市投資高新技術產業、設立研究開發機構和轉讓沈進技術。
在滬註冊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本市"新開發的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自認定之日起三年內,政府返還項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費、土地出讓金;購置項目所需生產經營用房所繳納的房產契稅的一部分,可作為政府補貼給予支持。
從認定之日起五年內,企業研製、銷售產品所繳納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地方收入部分,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給予扶持;之後三年,給予減半扶持。上述由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90%用於相關企業的技術創新,10%納入科技型企業技術創新資金集中使用。
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加強技術開發活動,外商投資企業當年在中國境內發生的技術一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以上(含10%)的,經稅務部門批准,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經認定的外商投資技術密集型、知識密集型企業,報稅務部門批准,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在投資總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技術、配件、備件,可按規定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其轉讓技術,比照國內科研機構免徵營業稅。鼓勵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參與國內產、學、研合作,並可參與政府科研計畫的招投標。
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人士向本市轉讓技術,可持本市技術轉讓契約登記證明,按規定向稅務部門申請,免徵營業稅。
鼓勵企業和研究開發機構聘用外籍專家,其薪金可列支成本。
十二、經市有關部門批准的孵化基地,屬孵化項目繳納一的各項稅收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給予扶持,以加快本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及孵化基地的建設。
十三、對中央各部委、外省市和海外留學生以及國外專家帶高新技術成果來滬實施轉化的項目以及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經認定後,可優先享受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貸款貼息和融資擔保。其產品在政府採購中,可獲得同等優先待遇。
外省市來滬從事高新技術成果項目轉化的科技人員和經營管理者,經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服務中心推薦,準予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戶口遷入本市,並免交城市建設費。
十四、提倡大專院校、科研院歷的科技人員兼職辦科技企業,兼職從事高新技術成果的轉化工作,所在單位應繼續為科技人員從事套用研究開發提供科研實驗條件。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離崗辦科技企業或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工作,允許保留其在原單位的工作關係。
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兼職或離崗辦科技企業、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工作,應遵守與原單位的約定,保守原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使用原單位或他人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的,應與原單位或他人簽訂許可或轉讓協定。
十五、申報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凡具備專利條件,適宜用專利加以保護的,應及時申請專利。對本市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申請國內外發明專利,市知識產權局資助部分專利申請費和專利維持費。
十六、市政府組建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負責對本市在高新技術成果轉化中作出貢欲斷工程技術人員、經營人員、管理人員.以及中介服務組織工作人員任職資格評審。對在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工作中業績突出者,可破格評定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設立上海人才發展資金,主要用以資助高新技術企業引進優秀人才,幫助高新技術成果轉化主要實施者解決特殊困難。
對在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科技人員,可優先向人事部推薦申報授予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稱號和享受政府津貼?quot;上海市科技功臣獎"重點獎勵在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和產業化實施者。
十七、凡政府資助的產品開發研究項目,在規定期限內未認真開展轉化工作的,暫停對該項目組和項目執行人的政府資助。
凡屬套用性研究開發成果範疇而未進入實際套用階段的科技成果,一般不予受理成果鑑定和申報市級獎勵。
十八、區、縣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本市已頒布的有關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政策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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