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留宿場所安全管理的通告

旅館住宿服務場所對需要進入客房的訪客,應當登記訪客的有效身份證件信息,並徵得旅客的同意。 三、旅館住宿服務場所應當及時將從業人員以及旅客、訪客登記信息報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六、旅館住宿服務場所應當按照公安機關的相關規定,設定安全檢查設備,配備安全檢查人員,對進入場所內的人員、物品、車輛實施安全檢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留宿場所安全管理的通告》已經2010年4月3日市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長 韓正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留宿場所安全管理的通告
(2010年4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號公布)
為了確保2010年上海世博會的順利舉行,根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本市促進和保障世博會籌備和舉辦工作的決定》,市政府決定,在2010年上海世博會舉辦期間,對本市留宿場所採取以下安全管理措施:
一、本通告所稱的留宿場所,包括:
(一)賓館、旅館、招待所、公寓式酒店、世博簽約公寓以及提供住宿服務的浴場等經營性住宿場所(以下統稱旅館住宿服務場所);
(二)“世博人家”等根據本市相關規定和標準提供住宿服務的家庭住宿場所(以下統稱家庭住宿服務場所)。
二、旅館住宿服務場所實行從業人員實名登記制度。家庭住宿服務場所在公安機關進行從業人員身份信息採集時,應當予以配合。
留宿場所應當登記旅客的有效身份證件信息。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旅客,應當到留宿場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開具相關證明。
旅館住宿服務場所對需要進入客房的訪客,應當登記訪客的有效身份證件信息,並徵得旅客的同意。
三、旅館住宿服務場所應當及時將從業人員以及旅客、訪客登記信息報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已安裝寬頻網路的,應當在接待旅客、訪客後2小時內,將旅客、訪客登記信息上傳至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四、設有15間以上客房、50個以上床位或者使用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旅館住宿服務場所,應當安裝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標準的視頻監控系統、緊急報警裝置等安全技術防範設施。
五、旅館住宿服務場所應當建立內部安全防範制度,加強對場所內人員密集部位以及配電間、電梯機房、飲用水箱、換氣風道口、應急疏散通道等重點部位的巡查。
六、旅館住宿服務場所應當按照公安機關的相關規定,設定安全檢查設備,配備安全檢查人員,對進入場所內的人員、物品、車輛實施安全檢查。對需要暫存物品的,可以要求暫存人開包(箱)接受檢查。
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者開包(箱)檢查的,旅館住宿服務場所應當阻止其進入或者暫存物品。
七、留宿場所的工作人員在本場所內發現下列人員或者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一)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
(二)槍枝彈藥、管制器具、毒品、非法宣傳品等違禁物品;
(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四)其他可疑的人員和物品。
八、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理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由公安機關實施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從業人員、旅客、訪客信息登記或者向公安機關報送從業人員、旅客、訪客信息的,責令改正,並可處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被處罰後又屢次發生上述情況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實施安全檢查或者報告可疑的人員、物品的,責令改正,並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可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九、本通告自2010年4月15日至2010年11月15日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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