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胥

語出:清 馮桂芬 《與許撫部書》:“漕利歸於州縣者十二三,歸於丁胥吏役者十七八。” 清 馮桂芬 《江蘇減賦記》:“從此小民完十分之賦,國家收七分之漕,包欠之丁胥,慣欠之紳衿,捏欠之州縣,永享此三分之利。”

解釋

官府中的小吏。清馮桂芬《與許撫部書》:“漕利歸於州縣者十二三,歸於丁胥吏役者十七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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