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人風俗習慣法典》

用於規範澳門華人在婚姻繼承方面的風俗習慣的法典。1909年6月17日葡萄牙海軍暨海外事務部為澳門頒布。該法典以兩廣(廣東、廣西)地區傳統法律規範為依據,對澳門華人的婚姻、繼承和收養等問題作出較為詳盡的規定。

《華人風俗習慣法典》所附誓詞華人風俗習慣法典》所附誓詞

用於規範澳門華人在婚姻繼承方面的風俗習慣的法典。1909年6月17日葡萄牙海軍暨海外事務部為澳門頒布。該法典以兩廣(廣東、廣西)地區傳統法律規範為依據,對澳門華人的婚姻、繼承和收養等問題作出較為詳盡的規定。該法典規定,華人依照中國宗敎或傳統儀式締結的婚姻與葡萄牙法律所承認的天主敎婚姻和民事婚姻具有完全同等的效力;丈夫可以納妾,妻子犯有通姦罪時,丈夫只能通過司法程式要求解除婚姻。此外,丈夫可以以妻子婚後不育、嚴重虐待和中傷、痲瘋病、搬弄是非、小偷小摸或醋性十足中的任何一個理由向法院提出離異或分產。離婚時,兒女歸男方,財產分配亦對男方有利。在繼承方面,法典規定繼承權歸兒子,未婚女兒不能分遺產,但有權收取相當於其他兒子遺產份額四分之一的嫁妝。在收養方面,法典規定華人如無男嗣時,應立一養子,有一養子時,不能再立另一個,養子過繼後即離開親生父母世家,並在繼父母家中享有親生兒子的所有權利,等等。該法典於1948年7月24日被葡國政府第36987號法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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