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伯特議事規則》

《羅伯特議事規則》

《羅伯特議事規則》是是美國最廣受承認的議事規範的書。這套書,對如何提出議事事項、如何聽取和發表意見、如何提出動議和如何表決,都有非常詳細的規定。

基本信息

(圖)《羅伯特議事規則》《羅伯特議事規則》

《羅伯特議事規則》是美國最廣受承認的議事規範的書。這套書,對如何提出議事事項、如何聽取和發表意見、如何提出動議和如何表決,都有非常詳細的規定。 “羅伯特議事規則”蘊涵著豐富的理念,包括:法治民主、權利保護、權力制衡、程式正當、程式性競爭、自由與制約、效率與公平。但羅氏規則又毫無矯飾地把自己的角色定位於一套“工具“。全書通篇極少對理念進行專門論述,而是把理念融會在規則之中,直接面向實踐、面向細節、面向可操作性,用平實而嚴密的語言陳述規則,而其規則卻無處不流露著理念的光輝。 該書是該規則125年發展創新的結晶,完整概括了最新發展的議事規則體系,是一本經典、全面、權威的議事規則工具書。

基本資料

作者: (美)羅伯特著,袁天鵬,孫滌譯
出版社: 格致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08-4-1
字數: 627000
版次: 1 頁
所屬分類: 圖書 >> 社會科學 >> 社會學 >> 社會學理論

簡介

(圖)作者亨利·羅伯特將軍作者亨利·羅伯特將軍

內容簡介
“羅伯特議事規則”是美國最廣受承認的議事規範.被廣泛地運用於政府、企業、NGO組織的議事活動之中。本書是它的最新官方版本,完整概括了最新發展的議事規則體系,是一本經典、全面、權威的議事規則工具書。“羅伯特議事規則”蘊涵著豐富的理念:法治、民主、權利保護、權力制衡、程式正當、程式性競爭、自由與制約、效率與公平。但羅氏規則並不空談理念,而是把理念融會在規則之中,直接面向實踐、面向細節、面向可操作性,用平實而嚴密的語言陳述規則。

作者簡介
亨利·羅伯特將軍,生於1837年5月2日,胡格諾派教徒。他身材略顯消瘦,但酷愛集體交往,是一位果斷堅毅的美國陸軍工程兵長官。“羅伯特議事規則”就是以他的名字命名的。這套議事規則已經為數以百萬計的會議帶來了秩序和效率。在民間組織和教會當中從事了多年的會議實踐之後,他開始研究議事規則,並於1876年2月19日出版了第1版《羅伯特議事規則》。1901年他從陸軍退役以後開始從事工程諮詢工作,並把生命的最後10年全部奉獻給議事規則的編撰事業。他於1923年5月11日逝世。

書籍影響

(圖)《羅伯特議事規則》《羅伯特議事規則》

《羅伯特議事規則》在美國的議會和公司里風行得到廣泛的實踐並且有積極的建設性作用,而中國目前地方以及基層自治又在政策下得到鼓勵並產生強烈的訴求,那么有理由相信這樣的議事規則對於各個階層、個體參與各個方面的建設並且學習相互妥協的意義無疑是不容忽視的,它對於普通民眾民主意識和議政議事能力的培養是具有積極作用的。

此書最新版本的序言介紹,羅伯特議事規則以美國眾議院的規則為基礎,考慮了一般社團組織的實際情況,已被官方定義為美國的議事規則,羅伯特為建立一套統一、清晰、完整的議事規則找到了成功的道路,在建立健全並發展美國的議事規則的過程中,他功不可沒。羅伯特當然清楚當年英國國會上院的規則經歷了怎樣的曲折才從追求“一致通過”發展到今天人們接受“過半數通過”,正是因為人們認識到對“一致”甚至是“基本一致”的追求本身就會變成一種獨裁。在一個追求“一致”的組織里,各種錯誤的感情——不願被人視作反對領袖,不願因說出了不同意見而遭到歧視,不願被人視作集體團結的障礙,等等——必然會導致在“全體一致”的假象下,做出的決定卻沒有人真正滿意,結果也就沒有人真正願意去實施這些決定,沒有人真正願意為這些決定負責。羅伯特看到,只有通過過半數表決,加上公開明晰的辯論,才能夠在最大程度上得出符合組織整體利益的決定。只有通過真誠的說服和對議事規則的嫻熟套用,羅伯特才能夠如此高度地統一眾人的意見。

譯者在書中介紹了一些議事規則的一些根本原則,看了以後覺得受益匪淺。摘錄一些耳熟能詳的一些原則,其中包括:(1)平衡原則,即保護意見多數者的權利也保護意見占據少數者的權利,甚至沒有出席會議的人的權利也得到保護,從而最終保護所有這些人組成的整體的權利;(2)對領袖的制約,集體在交出自己一部分權利給領袖的同時,必須保留一部分權利,確保自己在根本上能夠直接控制集體自身的事務而不被領袖所控制;(3)多數原則;(4)辯論原則,每個人都有權利通過辯論說服其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直到這個意志變成總體的意志等。這些原則在我看來,饒有趣味,萬事皆有內在的原理,行政程式、公司治理等,在程式方面的很多原則與之如出一轍。

中國的需求

100多年前,美國一位名叫亨利·羅伯特的中尉主持一個會議,因為雙方意見嚴重分歧而使會議開得一塌糊塗,有鑒於此,這位中尉通過幾年努力,寫出一本厚厚的書,即後來為美國人認可的議事規範:《羅伯特議事規則》。此規則通過一系列的程式,使各種意見有條不紊地表達出來,用規則來壓制衝動,找到求同存異的地方,然後按照規則表決。規則保障了民主程式的效率,100多年來,此規則成為美國民主議事和法治的基礎。

中國缺乏平等對話、公開博弈的傳統,什麼事情都是“老爺說了算”。即使到了今天,“一言堂”還大有市場。因為缺乏議事習慣,我們習慣於各持己見,不懂妥協。時下各類聽證會就是這樣,臉紅脖子粗吵了一番,也沒有一個準譜。中國面臨的最大問題是“不均衡”——政治、經濟、權利的不均衡。建設和諧社會需要各階層、各利益集團之間的妥協、制衡。因此,搭建一個規範的議事平台就顯得十分重要,這就必須引入科學的議事規則。

20世紀初,孫中山先生親自翻譯編寫了《羅伯特議事規則》,取名《民權初步》。胡適說,孫中山的《民權初步》的重要性遠勝過《建國方略》、《三民主義》。90多年過去了,中國仍需要一本這樣的議事規則。

書摘插圖

(圖)書摘與插圖書摘與插圖

第一章 協商會議的類型和規則體系
1.協商會議
協商會議的特徵,“協商會議”(deliberative Assembly)泛指採用“通用議事規則”來運作的會議組織。它具有如下特徵:它是一個由人組成的集體;它有權通過自由充分的討論、以整個會議組織的名義、自主地決定一致的行動。會議要在共同的場所進行,即所有人都擁有同樣的條件和機會、實時地參與相互的口頭交流。會議集體的規模一般要在十個人以上,而且人數越多,越要求議事程式正式嚴謹。它的成員——指有權參與會議事務的人——在會議中可以自由表達自己的意願。在任何決定中,每個成員都擁有相同權重的表決權;如果其意見獲得通過,那么該成員為此決定承擔直接的個人責任。即使成員表達的意見與會議組織的決定不同,也並不意味著該成員希望退出會議組織,會議組織也無權以此為理由要求該成員退出。
如果有成員缺席——無論是立法機構還是一般的組織,缺席都是很難避免的——出席的成員可以代表全體成員做決定,但必須滿足會議組織指定的相關條件(例如,必須滿足“法定人數”[quorum of members],請參閱第20-21頁,以及第40節)。原則上,本書的規則是針對那些滿足以上所有條件的會議組織而制定的。當然,對於那些具有協商性質但只部分滿足上述條件的會議組織,本書的規則也基本適用。
需要對“會議”這個詞特別注意,在中文裡,它既可以指開會的主體,即人的集合或組織本身,也可以指開會這一事件和行為。而在英文裡面,“assembly”是指開會的主體,“meeting”是指開會這一事件和行為。雖然實際套用的時候,二者常常可以互換——例如“公眾集會”(mass meeting)是描述會議主體的,但它的英文用了“meeting”這個詞——但還是應該注意分辨具體指的是主體還是事件行為。在本書中,“assembly”翻譯成“會議組織”、“組織”或“會議”,“meeting”就直接翻譯成“會議”。還要注意“一次會議”和“一屆會議”的區別,英文裡面“一次會議”用“meeting”這個詞,而“一屆會議”用“session”。具體的定義請參閱第8節。一屆會議可以大概地定義為會議組織為了完成指定目標而開展工作的一個完整過程,一般要由一次或者若干次會議組成。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