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的體系》

《社會的體系》

《社會的體系》是18世紀法國唯物主義哲學家P.-H.D.霍爾巴赫的重要哲學著作。

《社會的體系》

正文

18世紀法國唯物主義哲學家P.-H.D.霍爾巴赫的重要哲學著作。副題為《道德學和政治學的自然原則。附:對於政府影響風俗的考察》。全書分 3卷,以“《自然的體系》的作者”為名於1773年在倫敦出版。 《社會的體系》
霍爾巴赫關於倫理、社會和政治方面的思想,在這部書中得到了比較充分的發揮。在第一部分中,他主要闡述了以人性論為基礎的倫理觀。他以C.A.愛爾維修的功利主義倫理思想為依據,明確指出,道德學應該建立在“人性”的基礎上。理由很簡單:人既是有肉體、有感覺、有思想和情感的生物,他的本性是保全自己和追求幸福,那么,他追求的絕不是什麼來世的不可靠的幸福,而是塵世的真實福利。人為達到這個目的,就必須在社會生活中照顧到別人的幸福,只有給予別人真實的好處,自己才會得到別人的援助和愛戴,自己才能得到真實的福利。因此,霍爾巴赫斷言,要成為幸福的人,就必須有德行,德行是幸福的必要條件。
霍爾巴赫很重視情慾的價值和作用。他認為情慾是從人的本性中必然產生的,它經常以幸福為對象,是自然的、合法的。所以就它本身來說並沒有善惡之分。如果人的情慾通過正確的教育引導,使它趨向於一些真正對自已和別人都有益的事物,那么,它往往會成為一種巨大的真實的動力,有助於人類精神的發展和進步。人之成為善人惡人,全由後天的教育和社會制度決定。
在第二部分中,霍爾巴赫表述了自己的社會政治思想。對待社會問題,他主張社會契約論。他說當人們匯聚在一起而謀求社會生活時,或公開或默契地制訂一個公約。按照這個公約,他們規定彼此服務,互不侵害。為了限定人遵守自己的義務,因而制訂法律。法律是社會意志的總和。在法律面前,所有社會成員一律平等。在政治方面,霍爾巴赫主張開明政治。他認為不管君主、領袖,還是立法者,都應該是社會意志的傳達者和執行者。政府從社會借得權力,必須為社會成員的福利服務。君主應該服從法律,而不是法律服從君主。霍爾巴赫用了大量篇幅批判封建專制制度。但他寄希望於一個開明的君主或一個好的政府,強調英雄人物在歷史上的作用,表現了歷史唯心主義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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