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遺產繼承法律適用公約》

(1)公約的適用範圍。 公約規定當事人可以指定適用於遺囑繼承的法律,但這種指定受到嚴格限制。 (4)繼承準據法的適用範圍。

《死者遺產繼承法律適用公約》於1988年10月在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第16屆大會獲得通過,該公約有5章31條,其主要內容有:

(1)公約的適用範圍。除遺產處方,處分遺產的能力,有關夫妻財產的爭議,非因繼承而設立或讓與的財產權利、利益或財產事項不適用公約外,一切遺產繼承的問題均適用公約。即使應適用的法律是一非締約國法律,公約仍應適用。

(2)公約採用了“同一制”繼承制度。公約將死者的遺產看成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規定適用統一的準據法。這一準據法原則上是死者死亡時的慣常居所地國家的法律,只要他那時具有該國國籍,或者他在該國至少居住5年時間。在其他情況下,繼承受死者死亡時的國籍國法律支配,除非死者當時與另一國有更密切的聯繫。

(3)意思自治原則。公約規定當事人可以指定適用於遺囑繼承的法律,但這種指定受到嚴格限制。一是當事人的指定只限於其指定時或死亡時的國籍國法律或慣常居所地法律。二是這種指定的形式必須是明示的。

(4)繼承準據法的適用範圍。準據法適用於死者的全部遺產,不管這些遺產位於處。

準據法的具體適用範圍包括:

A、確定繼承人、繼承份額和義務,以及因死亡而引起的其他繼承權。

B、因行為而引起的繼承權的剝奪和喪失。

C、在確定繼承人、不動產遺囑繼承人或動產繼承人的份額時,任何返還或說明贈與物品、特留份或遺物的義務。

D、可處分的遺產部分,不可剝奪的利益和對遺產處分的其他限制。

E、遺囑處分的實質有效性。公約排除了反致,但規定允許轉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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