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指導全書(全三卷)》

醫院藥事管理委員會的任務是什麼? 文章節選醫療事故的處理 (2)醫療事故的處理原則

最新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指導全書(全三卷) 內容簡介

本書為配合我國2000年醫藥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推進各級醫院施行現代化管理,以及各級機關單位落實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而編寫的。

全書共分為六大部分:一、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概述;二、醫療管理制度改革與指導;三、藥品管理制度改革與指導;四、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中常見事故糾紛與防範;五、醫藥體制改革釋疑;六、相關的法律法規。

本書具有很強的權威性、實用性和資料性,是各級醫院、醫療機構、衛生管理部門、各機關單位勞動人事保障部門在醫療改革進程中指導工作必不可少的參考書。

最新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指導全書(全三卷) 本書前言

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進一步調動醫藥衛生工作者的積極性,最佳化衛生資源配置,改進醫德醫風,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整頓藥品生產流通秩序,抑制醫藥費用過快增長,國務院決定在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同時,進行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改革的目標是: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城鎮醫藥衛生體制,促進衛生機構和醫藥行業健康發展,讓民眾享有價格合理、質量優良的醫療服務,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改制的重點是:一、實行衛生工作全行業管理;二、建立新的醫療機構分類管理制度;三、建立健全社區衛生服務組織,綜合醫院和專科醫院合理分工的醫療服務體系;四、加強衛生資源配置巨觀管理;五、改革預防保健體系;六、轉變公立醫療機構運行機制;七、實行醫藥分開核算、分別管理;八、規範財政補助範圍和方式;九、調整醫療服務價格;十、加大藥品生產結構調整力度;十一、推進藥品流通體制改革,整頓藥品流通秩序;十二、加強藥品執法監督管理;十三、調整藥品的價格;十四、加強組織領導。

為了配合此次重大改革,我們特聘請參與擬定《關於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的有關部委的專家,組成《最新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指導全書》編委會。本書依據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推進過程,配合醫院施行現代化管理,理論與實際相結合。全書共分六編。第一編: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概述;第二編:醫療管理制度改革與指導;第三編:藥品管理制度改革與指導;第四編: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中常見事故糾紛與防範;第五編:醫藥體制改革釋疑;第六編:相關政策與法律法規。本書是醫院管理者在改制進程中指導工作必不可少的工具書,也是醫療機構指導工作的必要參考書。

本書編委會

2000年6月

最新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指導全書(全三卷) 本書目錄

第一編 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概述
第一章 醫療衛生體制概述
第一節 我國的醫療衛生事業
第二節 我國的社會醫學
第三節 醫院管理體制概述
第二章 衛生政策與法律法規
第一節 我國衛生政策
第二節 衛生法律法規
第三章 藥品管理制度改革概述
第一節 藥品與藥品管理法
第二節 藥品管理的基本制度
第三節 藥事管理體制
第四節 藥品生產企業的管理
第五節 藥品經營企業的管理
第六節 藥品管理
第七節 藥品行政保護和中藥品種保護
第八節 相關的政策法規選編
第四章 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
關於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通知
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
西藥部分 中成藥部分
中藥飲片部分
索引
西藥中文藥名筆畫索引
西藥中文藥名拼音索引
西藥英文藥名索引 中成藥中文藥名筆畫索引
中成藥中文藥名拼音索引
第五章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
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
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意見的通知
附屬檔案 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範圍
一、 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費用的診療項目範圍
二、 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範圍
關於確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的通知
關於印發加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管理意見的通知
關於加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管理的意見
第二編 醫療管理制度改革與指導
第一章 醫療機構分類管理制度與指導
第一節 醫院機構概述
第二節 合資醫院的管理
第三節 股份制醫院管理
第四節 醫療管理
第二章 醫療管理
第一節 急診醫療管理
第二節 門診管理
第三節 病區管理
第四節 護理管理
第五節 社會醫學和家庭病床管理
第六節 傳染病管理
第七節 預防保健管理
第八節 醫療安全管理
第九節 醫院內感染管理
第十節 醫療技術部門管理
第十一節 康復醫學管理
第三章 醫療服務體系改革與指導
第一節 社區衛生服務管理
第二節 兒童保健
第三節 老年保健
第四節 職業病
第五節 特需醫療服務管理
第六節 技術橫向管理
第七節 支援基層衛生組織的建設
第四章 醫療管理信息化
一、 特點和作用
二、 信息來源及處理
三、 信息管理機構及任務
四、 各類檔案的管理
五、 醫院統計
六、 圖書與情報資料管理
七、 攝影、聲像部門管理
八、 學術會議、論文交流管理
九、 計算機在醫院管理中的作用和套用
第五章 衛生資源管理
第一節 醫療設備物資管理
第二節 人才資源管理
第三節 智力資源管理
第六章 醫療服務價格管理
第一節 醫院經營財務管理
第二節 醫院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節 醫院職業首先建設
第四節 文化建設
第五節 醫院機構形象
第七章 醫療管理難點透視
第一節 人身權
第二節 勞動能力喪失
第三節 安樂死
第四節 自殺
第三編 藥品管理制度改革與指導
第一章 藥品生產流通體制改革與指導
一、 藥品生產企業管理制度
二、 藥品流通體制改革與指導
三、 藥品市場運行管理制度改革與指導
第二章 醫療單位的製劑規範
第一節 各種劑型概述
第二節 主要製劑規範
第三節 製劑通則
第三章 藥品管理制度改革與指導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常用藥品手冊
第三節 特殊藥品管理
第四章 藥品執法監督管理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藥品執法監督管理
第四編 醫藥衛生體制中常見事故糾紛與防範
第一章 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概述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醫療事故責任
第三節 我國處理醫療事故情況簡介
第二章 外科急症中醫事故糾紛與防範
第一節 外科休克
第二節 骨科急症
第三節 腦神經系外科急症
第四節 腹部外科急症
第三章 麻醉的醫療事故糾紛與防範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麻醉的醫療事故糾紛與防範
第四章 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防範
第一節 幾種特殊的醫療糾紛事故
第二節 醫療事故中的過失分析
第三節 醫療糾紛的技術鑑定
第四節 醫療事故賠償
第五編 醫藥體制改革釋疑
一、 藥品包裝的基本要求是什麼?
二、 藥品運輸包裝必須符合什麼要求?
三、 藥品包裝工作人員必須符合哪些要求?
四、 藥品包裝廠房必須符合哪些要求?
五、 對藥品包裝材料有什麼要求?
六、 對藥品包裝材料上的標籤、使用書有何要求?
七、 國家淘汰落後藥品包裝的規定是什麼?
八、 制定醫藥行業標準的範圍是什麼?
九、 實行醫藥標準化應有什麼要求?
十、 醫藥行業標準如何分類?
十一、 標準化工作管理的職責是什麼?
十二、 醫藥標準制定的時間、年度計畫內容和辦法是什麼?
十三、 醫藥標準如何實施和監督?
十四、 醫藥標準化工作獎勵的依據是什麼?
十五、 醫藥標準化的獎勵範圍是什麼?
十六、 醫藥標準化的獎勵範圍是什麼?
十七、 申報醫藥標準化的獎勵需要準備什麼附屬檔案?
十八、 醫藥化的獎勵程式是什麼?
十九、 醫藥標準化的獎勵應注意什麼問題?
二十、 道德責任在調解醫療糾紛事故中有何意義?
二十一、 何謂醫療糾紛?
二十二、 何謂醫療事故?
二十三、 何謂醫療技術事故?
二十四、 不良後果和醫療事故分級有何關係?
二十五、 醫療事故是如何分級的?
二十六、 不屬醫療事故的情況有哪些?
二十七、 何謂醫療意外
二十八、 何謂醫療差錯?
二十九、 何謂醫療差錯?
三十、 何謂難免併發症?
三十一、 何謂破壞事故?
三十二、 何謂責任過失,責任過失是如何認定的?
三十三、 何謂技術過失,技術過失是如何認定的?
三十四、 何謂醫療事故中的因果關係?
三十五、 何謂"誘因"?
三十六、 醫務人員的職業良心是什麼?
三十七、 什麼是醫院製劑?它有何特殊性?
三十八、 醫院藥劑科的任務是什麼?
三十九、 醫院藥劑科的工作性質和職能是什麼?
四十、 醫院藥事管理委員會是由哪些人員組成的?
四十一、 醫院藥事管理委員會的任務是什麼?
四十二、 配製製劑的醫療單位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四十三、 設立醫療單位製劑室的程式有哪些?
四十四、 醫療單位配製製劑的方向和範圍是什麼?
四十五、 醫療單位製劑室的人員應符合哪些要求?
四十六、 醫院製劑室的環境應符合哪些要求?
四十七、 醫院製劑室的房屋應符合哪些要求?
四十八、 醫院製劑室的設備應符合什麼要求?
四十九、 醫院製劑室的衛生應符合什麼要求?
五十、 配製製劑的原輔料有何要求?
五十一、 配製製劑的水質應符合什麼要求?
五十二、 在哪些情況下回收的輸液瓶不得使用?
五十三、 醫院製劑室配製製劑的製劑檢驗應符合哪些要求?
五十四、 配製製劑的包裝和巾簽有哪些要求?
五十五、 醫院製劑工作應建立哪些規章制度?
五十六、 為什麼要實行執業藥師資格制度?
五十七、 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制度有哪些規定?
五十八、 執業藥師資格如何註冊登記?在什麼情況下註銷?
五十九、 執業藥師的職權職責是什麼?
 ……
第六編 相關政策與法律法規
第一部分 醫院基本標準
第二部分 婦幼保健院基本標準
第三部分 鄉(鎮)、街道衛生院基本標準
第四部分 門診部基本標準
第五部分 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中小學生保健所、衛生站基本標準
第六部分 村衛生室(所)基本標準
第七部分 專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標準
第八部分 急救中心、站基本標準
第九部分 臨床檢驗中心基本標準
第十部分 護理院、站基本標準

最新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指導全書(全三卷) 文章節選

醫療事故的處理

1)醫療事故的處理程式

凡發生醫療事故或可能是醫療事故的事件,當事的醫務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的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隨即向醫療單位的負責人報告。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應向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凡逾期不報或隱瞞不報的,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醫療單位,應指派專人妥善保管有關的各種原始材料、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病員及家屬不得翻閱、索要、複印、塗改、毀損有關資料。

因輸血、輸液、注射、服藥等引起不良後果的,要對現場實物暫時封存保留,以備檢驗。

凡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臨床不明死亡原因的,有條件的地方必須進行屍檢。屍檢應在24小時以內進行,最遲不超過48小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病理解剖單位施行。有條件的應請當地法醫參加。醫療單位或病員家屬拒絕進行屍檢或者拖延超過有效屍檢時間,影響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拖延一方負責。疑有自殺或他殺事件,應即報公安部門進行偵察破案

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醫療單位應立即進行調查,組織專家進行病案討論和技術鑑定,依照規定作出處理,並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病員及其家屬也可以向醫療單位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查處要求。

絕大多數醫療事故或事件,經醫療單位與病員或其家屬單位協商,均可取得共識,合理解決。少數對事故或事件的確認和處理有爭議時,可提請當地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技術鑑定。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對事故鑑定結論和衛生行政部門的處理不服的,病員及家屬或醫療單位及醫務人員均可向上一級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複寫或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2)醫療事故的處理原則

1)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所謂事實,就是必須通過深入調查和科學鑑定其直接責任、間拉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及危害程度和應負責任的大小等。所謂以法律為準繩系指國家有關立法和衛生行政潛則,最重要的是按國務院發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方法》和各地政府制定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實細則進行處理。2)要維護醫患雙方權益:處理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包括衛生行政部門和法務部門均應站在公正的立場上,以維護醫患雙方的正當權益為宗旨。庇護哪一方或損害哪一方都不利於醫學的發展,不利於問題的合理解決,即便是草草結案,最終還是要反覆。3)堅持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的一致性,處理醫療事故糾紛,從定性結論到善後處理,都要堅持個人利益、局部利益和國家利益的一致性。醫務人員,科室和醫院不能為了個人和局部的利益,怕"家醜外揚"而庇護責任人員,甚至欺騙病家、病家也不能為了個人利益而慷國家之慨。4)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主觀上是處於治病救人的願望,不可能存在故意傷害。是屬於職業過失。所以在處理時應當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這樣有利於調動醫務人員的積極性,有利於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但必須認識到,凡發生醫療事故,必然存在一定的醫療缺陷。應該認真的查清原因,落實改進措施,接受教訓,強化管理,以防類似情況再次發生。5)堅持以行政調解和行政處理為主的原則:醫療事故是醫患雙方都不願發生的事情,一旦發生,醫方應以高度負責的精神,同情的心情主動的、實事求是的,客觀的對待,自覺的承擔自己應負的責任,患方應理解醫方的過失是職業過失,並非故意,相信醫方會根據政府的有關法規合理處理。不可提出一些苛刻的要求和採取一些不規行為。在調解過程中,醫院既要堅持原則又要有一定的靈活性,即要積極從快、又要有耐心。調解意見應形成文字材料,醫患雙方及調解人都要簽字。

(3)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罰《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對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醫療單位應當根據事故的等級、情節輕重、本人態度和一貫表現,分別給予以下行政處分:

一級醫療事故: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

二級醫療事故: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

三級醫療事故: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

第二十一條規定:造成醫療技術事故的直接責任人,醫療單位應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吸取教訓,一般可以免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的,也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在對責任者進行行政處分時,必須根據事故的等級,情節輕重,本人態度,一貫表現等綜合判定。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具體分析:1)責任心:分清負責人在醫療工作中是否認真負責,是否盡職盡責。凡是已盡到職責 到認真負責者應當從輕,凡工作極不負責任,甚至擅離職守者應當從重。2)執行制度和規程:應根據責任人執行了規章制度,招待規章制度不夠嚴格,不執行規章制度或嚴重違反了規章制度給予從輕至重處分。3)技術水平:應考慮責任者實際技術水平和環境條件,以不同技術職稱來判定,技術過失在該事故所占的成分,如確屬技術水平問題應予從輕。無技術水平問題應予從重。4)病情:病人是否屬特異體質,是否有臟器畸形變異、是否病情危重、全身衰竭,是否病情複雜難於判斷。如屬上列情況,給病人造成的損害沒超越病情本身可能發生的不良後果,處分應從輕。5)客觀因素:如有管理制度不健全,設備條件不完善等,醫務人員負荷過重等客觀因素存在,則對責任人的處分宜輕,否則處分宜重。6)責任者一貫表現:如果任者一貫表現好,應予從輕或免於處分。一貫表現差,甚至短期內幾次發生事故者,應以從重。7)責任者對事故的態度:發生事故後能及時採取補救措施,盡力減少損失,主動報告,態度誠懇,取得病人及家屬的諒解者,應從輕處理,對錯誤毫無認識,弄虛作假,甚至銷毀證據,推卸責任,甚至嫁禍於人者,應予從重處理。

(4)醫療事故的刑事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極端不負責任,致命病員死亡,情節惡劣已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三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後,丟失、塗改、隱匿、仿造、銷毀病案和有關資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對醫療事故的責任人員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如何追究刑事責任,是醫學界和法學界長期爭論未果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各地處理該問題的方法也不相同。《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規定了對某些事故,司法機關應依法追究也不相同。《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規定了對某些事故,司法機關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樣既反映了我國公民的健康生命權受法律保護,又反映了國家的進步和社會的文明,同時也懲戒和教育醫務工作者,應以高度認真負責的態度去對待醫療工作。所以凡構成犯罪的,一定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我們也必須知道,醫療護理工作是一項極其複雜,特殊的工作,它本身具有科學性、特殊性、實踐性、創造性和風險性,所以不能用普通的構成犯罪來簡單的認定醫療事故的刑事責任,使不該服刑的而服了刑。回顧在建國初期,對醫療事故以司法手段為主處理時,醫務人員的心理壓力很大,不敢積極的開展工作,認為醫療工作是一腳在醫院,一腳在法院,嚴重的影響了醫務人員的積極性。影響了醫學科學的發展,當時也發生了不少錯誤判斷,以後又進行了糾正。因此,如何做到該負法律責任的就負,不該負的就不負是法學界和醫學界應認真研究的問題。在對具體問題的處理上應嚴慎。

(5)醫療事故的經濟補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確定為醫療事故的,可根據事故的等級、情節和病員情況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醫療事故補償費,由醫療單位一次性支付給病員或者家屬。病員及其家屬所在單位不得因給予了醫療事故補償費而削減病員或其家屬依法應該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補貼。

病員由於醫療事故而增加的醫療費用,由醫療單位支付。

個體開業(包括聯合診所、民辦醫院、保健站、接生站)的醫務人員所造成的醫療事故,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等級、情節、本人態度,除責令給病員及家屬一次性經濟補償外,還可以處一年以內的停業或吊銷其開業執照。

6)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當前《辦法》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標準與《通則》的賠償標準,存在著很大的差距,處理起來非常困難。完全按《辦法》補償,補償數額實在偏低,與現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及社會文明的進步不相適應。完全按《通則》賠償,也不完全合理,因為忽略了醫療工作的特殊性和複雜性。如何使《辦法》與法律接軌,是衛生行政部門和法律部門急待解決的問題。

由於醫療單位的醫務人員經濟收入有限,經濟補償或賠償不可能由責任者承擔,當前只能有責任者所在單位負責,該項費用的來源還有待國家做出統一規定。

醫療事故的預防

醫療事故的發生,與多種因素有關,但絕大多數是可能預防的。主要採取以下措施。

(1) 加強管理,控制醫療缺陷是預防醫療事故的可靠辦法。

醫院管理是系統管理,或網路管理。縱向有院級管理、科級管理、病房管理等。橫向有醫療管理、護理管理、醫技管理、行政管理、後勤管理等,各級管理都能嚴格按規章制度行事,嚴格操作規程,團結互助,一切為了病人,就能控制醫療缺陷,杜絕或減少醫療事故的發生。

(2)全面提高醫院工作人員的素質,是預防醫療事故的關鍵。醫院工作人員的素質,包括職業首先修養和業務能力兩方面。加強職業道德修養主要是工作人員樹立全心全意為病員服務的思想,加強工作人員事業心和責任心,並嚴格按科學的態度辦事。提高醫院工作人員的業務能力,關鍵是練好基本功,加強"三基"(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訓練。需要注意的是,要在提高全院工作人員的素質上下功夫。因為醫院案例不僅是衛生技術人員的問題,也往往牽涉到行政管理、後勤管理等方面,必須全面抓好。

(3)落實各項規章制度是預防醫療事故的基本保證。

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規程和職責,是醫院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醫療安全的保證,必須建立健全,認真落實。實踐證明,首診醫師負責制,會診制度,病例討論制度、三級查房制度、三查七對制度等,對於保證醫療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4)加強重點部門的管理是預防醫療事故發生的重要措施。

加強重點部門的管理是預防醫療事故發生的重要措施。

醫療事故在醫院的各部門、在醫療護理工作的各個環節都可發生,但也有一些易發部門。消毒供應室、手術室、監護室、急病室、注射室、產房等,對這些部門加強管理是預防醫療事故發生的重要措施。

醫療差錯

  1.基本概念

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醫務人員雖有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但未給病員造成死亡、殘廢或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後果。

  2.醫療差錯的分類

根據給病員造成的後果不同,醫療差錯分為醫療嚴重差錯和醫療一般差錯兩類。

醫療嚴重差錯是指由於醫務人同的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給病員造成一定痛苦,延長了治療時間。

醫療一般差錯是指醫務人員雖有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但未給病員造成痛苦。醫療關錯同醫療事故的唯一區別是造成的後果不同,即它所造成的後果屬一般的,還不到導致病員死亡、殘廢或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的程度。

  3.醫療差錯的處理

判定為醫療差錯的,原則上只總結教訓,不予行政處分,屬於嚴重差錯有責任因素者,責任者應做全面檢查,如情節嚴重者,可根據輕重給予適當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4.醫療差錯的預防

醫療差錯的發生醫療事故的基本因素。也可以說無差錯不出事故。提高全院職工的基本素質,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嚴格管理克服醫療缺陷是防止醫療差錯的主要措施。

 

醫療意外

在診療護理工作中,由於無法抗拒的原因,導致病員出現難以預料和預防的不良後果,屬醫療意外。也就是說,儘管病員的不良後果是發生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但不是因為醫務人員的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直接造成的。如:

1.疾病危重,急無原則手術,手術無誤,但術中死亡或術後出現嚴重後遺症。

2.藥物過敏試驗為正常或未規定做過敏試驗的藥物,引起過敏反應者。

3.病員在診療過程中突然發生猝死、栓塞或心跳、呼吸驟停、內臟血管自發破裂等意外情況,來不及搶救者。

4.病員屬特異性體質,雖然術前知道或術後發現,但為目前醫學技術反難以解決而出現不良後果者。

5.套用新技術、新方法、新藥物之前作了充分的技術準備,執行了請示報告制度,向病員家屬說明了情況並徵得其簽字同意,仍發生意外者。 6.

經檢修的醫療器械,在操作過程中突然發生故障或臨時停電而影響正常操作,經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仍導致不良後果者。

醫療意外雖並非醫務人員的責任,但病員家屬往往接受不了這種後果,從各方面追查醫方的責任,如服務態度問題,醫療環境條件問題,醫務人員的責任心問題,也有給醫務人員送紅包被拒絕而懷疑是發生意外的原因。對待這些問題,醫方需要冷靜對待,既要理解、同情、又要認真分析。關鍵是要弄清患方所提出的問題是否是醫務人員失職及失職與發生的後果是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有直接因果關係的應考慮是醫療事故,無直接因果關係即屬醫療意外。

所謂因果關係是一個哲學概念。客觀現象之間引起和被引起的關係,就是事物的因果關係,一般情況下,醫務人員的失職行為與患者發生的不良後果之間是否存在著因果關係是不難確定的。但在特殊情況下,醫患之間發生了一些複雜的情況,給判定因果關係造成了一定難度。使引起後果的原因長期不能取得共識,糾紛長期得不到圓滿的解決,直至經法院裁決才能終了。


醫療併發症

併發症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病員發生了現代醫學技術能夠預見但不能避免和防範的不良後果。而這種不良後果的發生是與醫務人員的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無直接的因果關係。多數是即便醫務人員無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這種不良後果也可能發生。

醫療缺陷

醫療缺陷是指醫療質量不良或醫療服務體系功能不佳的客觀表現。

控制醫療缺陷是預防醫療差錯事故與醫療糾紛的有效辦法,也是提高醫療質量的有效措施。

醫療糾紛

1.基本概念

醫療糾紛,通常是指醫患雙方對診療護理後果的認定有分歧,必須經過行政或法律的調解或裁決才能解決的醫患糾葛。

醫療事故不一定形成醫療糾紛,形成糾紛的不一定是醫療事故。

2.醫療糾紛的分類

引起醫療糾紛的原因十分複雜,為了便於鑑定和處理醫療糾紛,可根據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有無過失,將醫療糾紛歸為兩大類,即醫療過失糾紛和非醫療過失糾紛,各類所包括的種類如下:

醫療過失糾紛是指由於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的過失引起的醫療糾紛。由於醫患對醫療過失的原因所造成的後果以及處理的意見有分赴所造成的醫患糾葛,包括醫療差錯和醫療事故的醫患糾葛。

非醫療過失糾紛是指醫務人員在診治護理過程中未存在過失。由醫療的原因或者醫療以外的原因,導致病人或家屬對醫院不滿意而引起的醫患之間的糾葛。如:醫療意外、醫療併發症、檢查合理不合理,醫療費用的多少,語言不當,態度好不好,條件環境對病人是否有影響等處理不當都能引起糾紛。還有第三者的挑撥,工傷交通事故的轉嫁等都可引起醫療糾紛。

醫療糾紛的防範

1)進一步培養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具備高尚的職業道德,是救死扶傷,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首要前提,是衡量一個醫務工作者的起碼標準,是防範醫療糾紛的根本所在。因此,每個醫務人員都應該文明行醫,待病人如親人,痛病人所痛,急病人所急,使病人感到親切溫暖。對病人要認真治療,精心護理,事事處處關心體貼病人使他們樹立起對醫務人員的信賴和尊重,主動配合治療,建立戰勝疾病的樂觀信念。醫務人員應樹立以病人為中心的意識,不僅要了解病人患的是什麼病,還要了解和掌握病人的家庭關係,社會關係,經濟條件、生活習慣、文化程度、人格個性心理狀態,做到了解病人,幫助病人,理解病人,一切為了病人,為了病人的一切。和病人溝通思想,加深感情,使病人真正感到醫務人員是同志,是和他共同戰勝疾病的戰友。3)進一步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良好的服務態度是醫務人員必備的條件,要求醫務人員應該做到處處體貼病人,不但服務周到,而且做到凡是病人提出的疑問都要心平氣和進行解釋和安慰,把科學的態度與熱情的服務結合起來,把藥物治療和心理治療結合起來,使病人早日康復。每個醫務人員都必需認識到,服務態度的好壞直接影響醫患關係,做到不要因自己的服務態度而影響醫患關係,導致醫療糾紛,影響醫院的正常秩序和聲譽。4)採取多種形式向病員宣傳醫院的工作制度,及時向家屬通報病情,以取得病人及家屬對我們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3.醫療糾紛的處理

醫療糾紛的處理是醫院管理的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既要堅持原則,又要有一定的靈活性,是一門藝術性很強的學問,所以醫院應有專人負責這項工作,負責這項工作的人員應有一定的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公關能力和社交能力。處理醫療糾紛要做到堅持原則,不徇私情,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結案迅速,不留尾巴

(1)處理藝術

1)接待初訪者,要耐心聽、認真記,一定要詢問每一個細節,讓來該者把想說的話全部陳述出來,特別不要漏掉來訪陳述的關鍵事實和要求,如能提供證據,更要認真檢查。這樣,一方面使之相信你重視他的來訪,另一方面,通過他們陳述才能歸納也糾紛的癥結所在和要解決什麼問題,要儘量收集與糾紛有關的材料,為下一步開展調查提供依據。切忌在未調查之前輕易表態,不應先入為主,因為這樣會使來訪者產生不信任感,給來訪者留下草率行事的印象,不利於問題的解決。同時要多做疏導工作,宣傳有關政策,只能"降溫"不能"加火"。 2)不立即作肯定或否定的回答,來訪者向醫院或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情況,大多數抱著懷疑的態度,這是不可避免的心理狀態。取得來訪者的信賴,要靠我們的語言和行為,切記不要把自己和來訪者當作"官與民"的關係。講話要嚴謹、慎重、周到。對來訪者提供的情況,要做綜合分析,往往反映的主要情況不一定是主要矛盾,而非主要情況或情節可能是主要矛盾,有時所反映的問題就現象來看使人費解,但究其實質並非有醫療過失。接待人員一定要沉著、冷靜,來訪者陳述意見時不要打斷,以防對方產生誤會,誤為"官官相護"。經過調查分析事,再做好來訪者的解釋工作。一般能取得來訪者的諒解 。 3)用事實說明問題。仔細地調查研究,是處理醫療糾紛的前提,因此,醫療糾紛的定論,必須做到討論有內容,分析有依據,定性有原則,處理有政策,接待人員答覆問題有把握,讓來訪者心服口服。

(2)處理方法

1)要爭取病員家屬或工作單位的配合。醫療單位發生了醫療過失,應積極主動地向有關單位如實匯報情況,取得單位的諒解和支持。2)要緊緊依靠當地政府和社會有關部門,對家屬提出的合理要求,衛生部門無力做到的,醫療單位要積極主動的向當地政府匯報情況,以便取得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和幫助,爭取問題能及地妥善解決。3)簽訂協定書。經過種種努力,在協商善後工作取得一致後,要在達成協定的基礎上履行公證手續。過去在處理醫療糾紛時,由於法制不健全,沒有司法公證機構,公能按傳統的方式,雙方簽訂協定書結案,一般情況下,雙方都能信守協定,但個別案例仍反覆,患者本人及家屬又繼續糾纏,嚴重的干擾了醫院的正常工作。目前各地均已建立司法局公證處,要由公證處出具公證文書,使協定處於法律保護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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