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律》

《晉律》將《魏律》的《刑名》篇分成了《刑名》和《法例》,放在首要位置,完善了《魏律》的刑法總則部分。 在禮的原則指導下,禮的內容有的直接寫成了法律條文,《晉律》最終成為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 第三,《晉律》中的法律概念更加明確,而且第一次正確區別了律和令兩個重要法律概念。

《晉律》
《晉律》即《泰始律》,是晉武帝司馬炎在泰始年間完成並頒布實施的,但在他的父親司馬昭秉政期間就開始了。當時司馬昭命賈充、羊祜、杜預等人參考漢律、魏律開始編纂,到司馬炎建立西晉後不久完成。《晉律》在中國法律發展史上有著很重要的地位。
《晉律》在《魏律》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首先是篇目,從十八到二十,體例的設定、條文的安排更為合理,用詞也更確切。《晉律》將《魏律》的《刑名》篇分成了《刑名》和《法例》,放在首要位置,完善了《魏律》的刑法總則部分。
其次,禮律的進一步融合,如設立了“雜抵罪”,成為後來官當的雛形。在禮的原則指導下,禮的內容有的直接寫成了法律條文,《晉律》最終成為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
第三,《晉律》中的法律概念更加明確,而且第一次正確區別了律和令兩個重要法律概念。將律解釋為定罪量刑為主的法典,令則是規定國家制度的法典。從此以後,令便成為和律並立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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