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官司證據指導》

《婚姻家庭:官司證據指導》

《婚姻家庭:官司證據指導》是由石海朝、付鑫婧著,法律出版社2008年出版發行。

《婚姻家庭:官司證據指導》《婚姻家庭:官司證據指導》

作者:石海朝,付鑫婧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時間:2008-7-1
版次:1
頁數:334
字數:232000
印刷時間:2008-7-1
開本:32開
紙張:膠版紙
印次:1
I S B N:9787503686108

內容簡介

婚姻家庭關係幾乎是每一個人都會接觸到的一種社會關係,同時由於社會經濟生活的複雜,我們不免會在婚姻家庭生活當中遇到各種矛盾,這些矛盾有些可以通過我們自己之間的協商互諒互讓得以解決,但是一旦矛盾過於激烈,光靠自己的力量就無法解決,就需要司法力量來幫助我們,即通過到法院打官司的方式解決。但是很多人在面臨婚姻家庭糾紛的時候,由於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特別是不知道如何提供證據以而在法庭上輸了官司。所以本書將結合大量的案例來指導大家去保存、蒐集證據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婚姻家庭官司主要是圍繞婚姻家庭生活所產生的糾紛,糾紛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婚姻糾紛
所謂婚姻糾紛就是指夫妻雙方圍繞婚姻關係發生的相關糾紛,主要是指離婚糾紛以及由離婚糾紛所引發的其他相應糾紛,如分割共同財產的糾紛。
二、繼承、遺贈糾紛
所謂繼承、遺贈糾紛就是指當被繼承人死亡時如果留有遺產,從而引發繼承人和受遺贈人之間圍繞遺產的分割發生的爭議。
三、其他婚姻家庭糾紛
根據我國《婚姻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父母子女之間、夫妻之間具有贍養、撫養、扶養等義務,但是由於種種原因,有時候就會發生贍養、撫養、扶養糾紛,比如子女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父母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妻子要求丈夫給付生活費等。同時在家庭生活當中,在社會諸多因素的影響下,夫妻之間、子女與父母之間會產生一些矛盾,嚴重的話會引發家庭暴力,從而訴至法院。

由於訴訟中爭議的事實都是過去發生的事實,而作為案件處理人的法官不可能親眼目睹該事實,只能根據糾紛當事人提供的相關證據對糾紛的是非曲直進行裁判。因而,任何一個婚姻家庭糾紛發生之後,要想使人民法院支持我們的要求,不管是案件的原告還是被告,不但要有理,而且還要有“據”,都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相應的證據,從而使案件的主審法官能夠根據這些證據確定案件的事實,支持我們的訴訟要求,否則如果某些關鍵證據發生了滅失或者沒有在法定的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交,因為缺乏證據的支撐,即使自己有理,權利也可能最終得不到保障。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tt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比如,如果發生繼承糾紛,子女要求繼承自己父母的遺產,就必須提交證據證明自己和父母之間具有這種親屬關係,否則人民法院無法判斷子女是否有權繼承遺產。

目錄

編寫前言
第一章 婚姻家庭官司證據導讀
 第一節 證據概論
一、證據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二、舉證原則
三、如何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
四、如何進行證據保全
五、如何維護自己在程式方面的權利
 第二節 證據的種類和分類
一、證據的種類
二、證據的分類
 第三節 證明程式
一、舉證期限
二、證據交換
三、質證
四、證據的效力認定
五、新證據
第二章 典型案例證據提示
 第一節 婚姻糾紛案件證據指導
一、結婚證是婚姻案件糾紛當中的重要證據
二、一方受脅迫與另一方登記結婚,申請撤銷該婚姻關係需要提交什麼樣的證據?
 三、子女可以宣告已經去世父母的婚姻關係無效嗎?
 四、違反一夫一妻原則的跨國婚姻是絕對無效婚姻
 五、親屬間的無效婚姻是否因為時間延續久遠而成為有效婚姻
 六、婚姻關係的一方婚前患有傳染性疾病但是婚後正常,另一方提出離婚,該如何舉證維護婚姻關係呢?
七、丈夫為傳宗接代借腹生子,妻子起訴離婚應該提供什麼樣的證據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八、經常遭遇家庭暴力,如何舉證證明家庭暴力的存在以便結束痛苦的婚姻關係?
九、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應該圍繞哪幾方面進行舉證以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呢?
十、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能夠離婚嗎?
十一、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起訴法院受理嗎?
十二、妻子中止妊娠不足六個月,丈夫要求離婚時妻子該如何舉證維護婚姻關係?
十三、離婚時,一方請求另一方給予離婚損害賠償應該提交哪些證據證明對方有法定的過錯行為呢?
十四、無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必須提供受到損害的證據
 ……
第三章婚姻家庭官司法律文書及相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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