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例選編》

《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例選編》

本書是由曹三明編寫的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作品,2009年10月1日由中國社會出版社發行。

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

書名: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例選編
作者:曹三明
ISBN:9787508728032
定價:¥12.00
出版社:中國社會出版社
出版時間:2009-10-1
裝幀:平裝
開本:1/32

內容簡介

隨著社會的發展,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的加速,城市邊郊大片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之間就土地補償款的分配問題發生爭議的情形大量存在。與其他涉農糾紛相比,此類糾紛往往涉及農民的根本利益.雙方的矛盾激烈且難以化解,爭執的重點往往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定,這是因為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僅僅提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對其成員資格的認定卻沒有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也只是規定發包方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式,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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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而對於如何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沒有明確規定,從而給司法實踐帶來很大的困難。更為突出的是,實踐中發生的所謂“外嫁女”、“空掛戶”以及“兩頭踩”等現象,使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問題更是難上加難。對此,實踐中存在兩種看法:一是具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戶口的就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就應當分得土地補償費;二是不能僅憑農村集體組織經濟戶口來認定其是否具有成員資格,還要根據其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來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判斷,應當從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具有的自然共同體特徵出發,以成員權理論為基礎,以是否形成固定的生產、生活為基本條件,並結合是否具有登記的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作為判斷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一般原則。

目錄

一、方炳輝訴方國龍土地置換協定糾紛案
二、韋小世等訴韋文華等租賃契約無效案
三、牛角嶺村民小組訴曾壽林農村土地承包契約案
四、鍾桂常等訴秦財娣等支付征地補償款案
五、趙秀科訴李長喜等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案
六、雲霄縣東廈鎮荷西村村委會訴方坤連農業承包契約案
七、劉德峰等訴王占美土地承包經營權案
八、吳光義訴江河村村委會等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案
九、曹明付訴曹果書等返還承包土地案
十、陳秀蘭等訴劉金龍土地承包經營權案
十一、蘇成滿訴天等縣進結鎮龍鳳村中新經聯社等土地承包契約案
十二、許立仁訴全椒縣興雲畜牧場土地承包契約案
十三、王永芹訴李玉庫等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
十四、黃俊挺訴鄭炳林等土地承包權侵權案
十五、吳小泉等人訴吳光海等人承包經營權流轉契約案
十六、陳進蘭等訴周建康等承包經營權繼承案
十七、劉克文訴臨河區新華鎮份子地新設村村委會土地承包經營權
十八、蒙仕志訴賀州市八步區南鄉鎮上新村第3村民小組土地承包經營權案
十九、李德祥等訴彭文明等土地經營權案
二十、屈世江訴東和村村委會退耕還林農業承包契約糾紛
二十一、陳谷才等訴陳金生等農村土地承包契約糾紛案
二十二、孟玖鈞訴王忠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案
二十三、馬彥成等訴涼州莊村村委會土地承包經營權案
二十四、杜家法訴高道利等農業承包契約糾紛案
二十五、李林才訴張鵬程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案
二十六、朴潤奎訴王喜河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案
二十七、柯水棟訴長樂市漳港街道新厝村村民委員會等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案
二十八、興賢村上鄧坡第二生產隊等訴石西村村委會等土地侵權糾紛案
二十九、張本成訴張和平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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