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三”事件

“一二•三”事件

“一二·三”事件(葡萄牙文:Motim 1-2-3)為澳門歷史上一次較大規模的民眾運動,取名自1966年12月3日發生的嚴重警民衝突。事件令葡萄牙在澳門的管治威信喪失,也導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勢力實際控制澳門,也因此令台灣當局在澳門的勢力被完全肅清。澳門的經驗也助長左派勢力的信心,間接促成香港的六七暴動。

基本信息

概述

澳門“一二.三事件”澳門“一二.三事件”
1966年底,澳門(乙+水)仔居民自籌經費興建坊眾國小,在屢次向澳門政府申請擴建校舍未獲答覆後,自行在坊眾國小預訂興建地點搭建竹棚。11月15日,澳門市政廳與民眾代表談判無效後,招來大批葡警至坊眾國小現場強迫停工,與當地民眾發生對峙場面,最後發生了葡警毆打民眾,共打傷34人的“(乙+水)仔坊眾國小事件”。葡警還扣留了在現場採訪的《澳門日報》記者2個小時。

事件發生後,不少社會團體(主要是工聯會、街坊總會、婦聯會)代表,至澳督府處交抗議信,事件遂逐步升級。

1966年11月17日,“(乙+水)仔居民學校籌建委員會”向澳門政府提出五項要求:

(一)澳葡當局必須嚴懲製造這次流血事件的肇事人;

(二)澳門(乙+水)仔當局不應阻撓修理校舍辦學,侵犯居民正常權益;

(三)澳葡(乙+水)仔當局和澳葡警方必須負責賠償受傷者的一切醫藥費用和因此事件引起的一切損失;

(四)對澳葡司法警察無理拘捕代表判刑一事表示抗議,司法警察處應取消這一無理判決;

(五)澳葡當局必須保證今後不再有毆打居民的類似事件發生。

與此同時,以《澳門日報》為首的報刊,亦對澳葡當局的暴行進行抨擊。

1966年12月3日,前往南灣澳督府陳情的澳門師生代表,進入澳督府內被葡國軍警毆打,引起華人市民的高度激憤。上千名民眾遂在市政廳廣場(議事亭前)集合示威抗議,並沖入市政廳與仁慈堂,發生了民眾騷動。澳葡當局聞訊,在恐怕警力不足的情況下,陸軍司令施維納自澳門境內各軍營緊急調派出數百名正在澳門渡假整休的葡國正規軍(不少是非洲黑人)開出市區,對中國民眾實施血腥鎮壓,又實施宵禁令。當日葡警打傷市民63人,晚上葡軍又射殺3人,死傷者均為華人,民眾衝突遂演變成民族衝突。4日,繼續上街示威的華人,又有5人被葡國軍警打死,葡警還逮捕了數十名華人。大部分的澳門華人市民,遂在一片悲憤之下呼籲對葡萄牙人罷工、罷課、罷市,全澳所有市場、餐廳、攤販一律不賣任何食物給葡萄牙人,其他華人“休假”以示抗議,澳門遂一下子變成死城。

由於這次民眾騷動發生於12月3日,遂稱為“一二.三事件”。事件發生後,澳門有關人士一方面在《澳門日報》等報上對澳葡當局口誅筆伐,一方面動員民眾貯存武器隨時準備與澳葡當局“武鬥”,一方面向相鄰廣東省政府尋求支援,對澳葡當局內外夾擊。

1966年12月5日,澳門中華學生聯合會對澳葡當局提出五項要求:

(一)全部接納和實現(乙+水)仔居民所提出的五項要求;

(二)懲辦指揮鎮壓我愛國師生的主凶傅基利;

(三)立即停止開槍射殺澳門同胞的罪行;

(四)對被害者負責賠償一切損失;

(五)保證今後不再發生鎮壓我同胞的殘暴事件。

1966年12月11日《人民日報》發表以《嚴厲警告澳門葡萄牙當局》為題的評論員文章,稱:“對中國方面的嚴正要求,澳門葡萄牙當局必須立即接受並完全實現,否則你們必將自食其果。”這個訊息也於當日傳到澳門。

在強大的內外壓力下,澳門政府終於在獲得里斯本當局的指示後,於12月12日和13日通過澳門電台宣布全部接受要求,並表示要向澳門各界中國居民代表當面交其答覆。

1967年1月28日中午,澳門政府代表左次治律師前往拱北,與中國方面達成協定,表示澳門政府全部接受中國提出的條件。29日,新任澳督嘉樂庇親自前往澳門中華總商會與設在前山的指揮中心,簽署協定,答應了所有中方提出的要求。“一二.三事件”遂以中方的全面勝利與葡國的全面屈服而結束。

這次民眾騷動事件前後拖了兩個多月,澳門政府共打死市民8人、打傷212人,逮捕62人。為此葡方不但要認罪賠禮、懲辦有關官員(即施維納、傅基利、顏端尼、晏德地),賠償喪葬撫恤醫藥等費用共葡幣2058424元,釋放了所有被捕人士並取消有關檔案,還允許(乙+水)仔居民繼續建築校舍。比較開明的葡國官員,也開始明白到葡國對擁有澳門主權的宣示實在是相當“虛幻的”。當時的葡國外交部長羅基勒後來評論此事件時承認:“實際上,我們從來沒有成為過澳門的主人,我們一直得以生存,全賴中國的良好意願,而我們也總是分享著這個權威”。

背景

由於當時中葡關係因為文化大革命關係變得僵化並對峙起來,加上葡萄牙對澳門本土的統治皆一向以較高壓手段和對葡人有較大差別待遇、貪污風氣盛行之下,普遍市民早已對澳葡政府統治積怨頗深(如當時護督施維納被坊間稱為「肆圍納」,意即四處搜刮民脂民膏),從文革開始左派勢力抬頭之下,澳門的國共陣形亦分庭抗禮,當時「十‧一」與「雙十」慶典均築起牌樓、(在1960年代初起每年已有在澳門市面豎立牌樓之習慣,如共產黨支持者在1967年則在議事亭前地築起三層樓高的跨街道牌樓,與市政廳迎頭相對;日間燒萬頭鞭炮慶祝,晚上亮燈並有守衛保護,足見氣勢之巨);事件令葡萄牙在澳門的管治威信喪失,也導致北京政府的勢力實際控制澳門,也因此令國民政府在澳門的勢力被完全肅清。澳門的經驗助長左派勢力和氣焰,間接促成香港的六七暴動。

事件發展

事件起因

氹仔坊眾因辦學需擴充校舍,在1966年4月間租到氹仔施督憲正街4、6、8號屋宇(原建築已拆,現址已成為一所粉紅色外牆的葡國餐廳)擬進行修建,且在6月份已入稟海島市行政局申請工程準照,但久未獲批覆。校方代表雖前後24次往見局長交涉,但不得要領,於是依慣例在等候動工許可的同時,先行搭棚施工。

事件經過

11月15日,海島市行政局代局長晏德地(Rui de Andrade)上班時,發現坊眾學校門前搭起棚架,於是派出一名警察前往查詢,並加以阻止,惟工人不聽勸阻,於是晏德地又派出一批警員前往勸止,雙方發生衝突由此而生,造成24人受傷,並拘捕在場採訪的1名《澳門日報》記者。

同日下午1時,澳門中華總商會派員與海島市行政局聯絡,建校代表亦派員前往該局交涉,但其中4人尙未見到局長,即被拘捕解押來澳拘留一晚,後來在商會副會長崔德祺的協助下保釋。事情發生後,當時被譽為澳門華人社群領袖何賢曾拜會護理總督施維納(motaCerveira),請求他謹愼處理此一事件。然而施維納態度甚為強硬,對何賢的勸導置之不理。

11月18日,氹仔居民提出5項要求,包括懲凶、不要阻撓辦學、傷者獲得賠償、撤銷入獄20天之判案,並保證以後不再有同樣事情發生。

11月22日,澳門親北京社團代表舉行座談會,譴責事件,並威脅“要進行鬥爭”。

另一方面,新任總督嘉樂庇(Nobre de Carvalho)11月25日抵澳履新,並於29日下午接見工商界代表,表示動用警察處理建校一事失當,也承諾成立一個由官方和民間中立人士組成的調查委員會,徹查有關事件。然而,澳門中華總商會並未應總督之邀請派出民間代表參與調查委員會,致使該調查委員會無法運作,而親北京社團代表的抗議行動繼續升級,澳門總督府每天都有抗議的人群。

至12月3日中午12時許,總督府門前終於發生衝突。警察先使用警棍,後出動防暴水車,試圖驅散示威人士。訊息傳出後,前來示威的民眾愈來愈多,3時後,衝突加劇,警車被推翻搗毀,法院門前的歐維士石像之手被敲爛。接著,位於議事亭前地的美士基打(Nicolau Vicente Mesquita)銅像被摧毀,澳門市政廳和位於仁慈堂大樓地下的公證署也遭衝擊。4時半左右,民眾沿龍嵩街前往警廳,遭防暴警察施放催淚彈,並開槍射擊,造成兩人死亡。警方又出動防暴車駛往市政廳前,掃射水喉,驅趕示威人士。總督隨後頒令戒嚴並實行宵禁。由於戒嚴緊急,許多居民並無心理準備,其後幾天又有數人在街上遭亂槍射殺,一名居民甚至因伸首窗外觀望被流彈擊中。據官方統計,共有8人被打死,212人受傷,坊間則稱有11人被打死。

事件結局

1967年1月28日下午,總督嘉樂庇到澳門中華總商會禮堂,簽署《澳門政府對華人各界代表所提出的抗議書的答覆》。“一二•三事件”至此方告一段落。

政府做法

1966年12月10日,廣東省人民委員會外事處奉命對澳門葡萄牙當局提出強烈抗議和4項要求,包括立即無條件接受澳門居民提出的要求,向中國賠禮、道歉,嚴懲主要肇事者,保證今後不允許中國國民黨勢力在澳門進行任何活動。同一天,在澳門的親北京社團也向嘉樂庇總督致抗議書,提出類似要求,並“立即向澳門同胞當面認罪和具簽認罪書,同時將認罪書在報章和電台公布,並保證今後不得再有任何迫害澳門中國同胞的事件發生。”

事件影響

負面

事件發生期間,里斯本和澳門政府實施新聞封鎖,在澳門的葡文報刊被禁,葡萄牙本土和海外省的報章也被禁止報導此一訊息。此外,中國在澳門周圍也明顯加強軍事布防。在澳門的葡人也大多躲入加思欄兵營,也有人排隊等候簽證赴港。澳門元開始貶値,銀行出現擠提,市面一片蕭條。

澳門政府做法

儘管里斯本當局不接受澳門總督公開道歉一項,澳門政府秘書處仍於1966年12月12日晚上11點半發出通告,表示“全部接受”廣東省人民委員會外事處以及澳門親北京社團所提出的要求,並邀請澳門的親北京社團代表12月15日到澳督府會面,予以正式答覆。然而,澳門的親北京社團代表認為澳葡當局沒有具體列出對有關要求的答覆,並未允約前往。

1966年12月16日,嘉樂庇總督將陸軍司令兼市政廳長施維納、警察廳長傅基利撤職,而海島市代理行政局長晏德地和警察副廳長顏端尼則於13、14日分別離澳返葡。12月17日,親北京社團為事件中的死難者舉行公祭,澳門政府也決定在出殯行列經過關閘時,閘上葡萄牙國旗下半旗致哀,市政廳亦將市旗下半旗。

同月22日,澳門政府派出一個代表團,前往拱北與廣東省外事處代表談判。聖誕前夕,總督收到“認罪書”的文本。經過一周的談判,雙方基本達成共識。然而,里斯本政府並未接受該“認罪書”的內容。於是雙方繼續就認罪書文本磋商,但經4次修改仍未達成協定。澳門的親北京社團在1967年1月20日舉行大會,決定成立“硏究制裁澳葡小組”,並且在1月24日制裁方案,包括不向澳門政府繳納一切稅項、不售賣物品給澳門政府及其官員,以及一律不為葡萄牙官兵提供服務。

另一方面,澳門政府於1967年1月2日發出公告,禁止在澳門進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敵對的活動,禁止懸掛被視為敵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外國旗幟、徽章、標誌等。”中國國民黨和國民政府在澳門設定或支持的機構和團體,接著也被查封,中國國民黨在澳勢力被全面清除。

葡萄牙做法

鑒於澳門局勢嚴峻,里斯本決定派遣一個由外交部、海外部的代表和前總督白覺理(PedroCorreiadeBarros)組成的代表團到澳門了解情況,並提出參與談判,但遭廣東省當局拒絕。代表團返葡後,葡萄牙內閣改變以往的立場,表示“不反對總督簽署認罪書”,但仍然堅持“認罪書”的內容不能對外發表。不過,這個要求仍被中國拒絕。到了1967年1月27日,澳門政府發表聲明,對“此次事件的死難者遺屬、受傷者、被捕者和遭受各種損失的受害者,以及全體澳門中國居民認罪、賠禮,並表示深切的歉意。”,又“全部接受澳門中國居民代表所提的6項要求”,承擔死難者的全部喪葬費和撫恤費以及其他受害者的一切損失,總計澳門幣2,058,4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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