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7年11月8日


1917年11月8日,蘇俄土地法令通過。
俄國十月武裝起義勝利後的第二天,全俄蘇維埃第二次代表大會通過了列寧起草的《土地法令》。該法令規定:立即無償沒收地主階級的土地,永久廢除土地私有權,地主的田莊以及一切皇族、寺院和教堂的土地,連同其耕畜、農具、房屋和一切附屬物,一律交給土地委員會支配,一切土地都是全民的財產。《法令》滿足了農民迫切要求土地的願望,規定普通農民和普通哥薩克的土地概不沒收,按勞動定額或消費定額把土地平均分配給勞動者。《土地法令》獲得廣大農民民眾的熱烈擁護,從而對鞏固新生的蘇維埃政權起了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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