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非子·南面第十八

《韓非子·南面第十八》是戰國時期著名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韓非寫的一篇文言文。

作品原文1

人主之過,在已任在臣矣,又必反與其所不任者備之,此其說必與其所任者為讎1,而主反制於其所不任者。今所與備人者,且曩2之所備也。人主不能明法而以制大臣之威,無道得小人之信矣。人主釋法而以臣備臣,則相愛者比周而相譽,相憎者朋黨而相非。非譽交爭,則主惑亂矣。人臣者,非名譽請謁無以進取,非背法專制無以為威,非假於忠信無以不禁——三者,惽3主壞法之資也。人主使人臣雖有智慧型,不得背法而專制;雖有賢行,不得逾功而先勞;雖有忠信,不得釋法而不禁——此之謂明法。

注釋

1.讎:(chóu仇)為仇的異體字,同“仇”。《詩·邶風·谷風》:“反以我為讎。”《左傳》:“祁大夫外舉不棄讎,內舉不失親。”《孟子·離婁下》:“君之視臣如土芥,則臣視君如寇讎。”《楚辭·惜誦》:“又眾兆之所讎。”《韓非子·十過》:“故豎谷陽之進酒,不以讎子反也。”《一切經音義》引《三蒼》:“怨偶曰讎。”這裡用為仇恨、仇怨之意。
2.曩:(nǎng朗)《左傳·襄公二十四年》:“曩者,志人而已。”《爾雅》:“曩,久也。”《國語·晉語》:“曩而言戲乎。”《楚辭·惜誦》:“猶有曩之態也。”《禮記·檀弓》:“曩者,爾心或開予。”《韓非子·存韓》:“恐左右襲曩奸臣之計,使韓復有亡地之患。”《漢書·賈誼傳》:“曩令樊酈絳灌。”這裡用為以往、過去之意。
3.惽:(hun昏)《詩·大雅·民勞》:“無縱詭隨,以謹惽。”《孟子·梁惠王上》:“王曰:‘吾,不能進於是矣。’”《戰國策·秦策》:“皆惛於教。”《漢書·劉向傳》:“臣甚惛焉。”《說文》:“惛,不憭也。”《廣雅·釋詁三》:“惛,痴也。”《晉書·王沉傳》:“心以利傾,智以勢惛。”這裡用為昏亂糊塗之意。

譯文

君主的過錯,在於已經任用了官員,又必然要反過來和那些沒有被任用的人共同去防備,這些沒有被任用的人必然和那些已被任用的人成為仇人,因此君主反而被沒有得到任用的人控制了。況且如今和君主一起防備別人的人,還是過去被君主防備的人。君主如果不能彰明法度來制約大臣的威勢,就會沒有道路來得到小民的信任了。君主放棄法度而用臣子來防備臣子,那么互相親愛的人就會結黨營私而互相讚譽,互相憎恨的人就會結黨營私而互相誹謗。誹謗和讚譽交相爭鬥,那么君主就迷惑昏亂了。做人臣子的,不在名聲上被吹捧以及托人說情就沒有辦法晉升提拔,不違背法度而獨斷專制就沒有辦法造成自己的威勢,不假裝忠誠老實信任就沒有辦法不受禁令的約束——這三種手段,是搞昏君主破壞法制的依託。君主役使臣下雖然有智慧和才能,也不能違背法制而專權獨斷;臣下雖然有賢能行為,也不能在取得功勞前先得到獎賞;臣下雖然忠誠老實信任,也不能離開法紀而不受約束——這就稱之為明白法度。

淺析

南面,就是面向南方,古代以坐北朝南為尊位,君主見群臣時,都要面向南而坐,因而南面用來泛指君主的統治。本節所說,首先是要求君主懂法明法用法,也就是說,要用法治不用人治。任用了官員,就要用法紀來約束官員,而不要用後備人選來威脅在任官員。用後備人選來威脅在任官員,實際上也就等於君主被後備人選控制了。在任與不在任的鬧出矛盾,實際上對國家的統治管理都不利。而對官員的賞罰也要依據法度,不以個人意志作為賞罰的標準。這就是韓非經常強調的“形名術”。

作品原文2

【原文】
人主有誘於事者,有壅於言者,二者不可不察也。
人臣易言事者,少索資,以事誣主。主誘而不察,因而多之,則是臣反以事制主也。如是者謂之“誘”,誘於事者困於患。其進言少,其退費多,雖有功,其進言不信。不信者有罪,事有功者必賞,則群臣莫敢飾言以惽主。主道者,使人臣前言不復於後、後言不復於前、事雖有功、必伏其罪,謂之任下。
人臣為主設事而恐其非也,則先出說,設言曰:“議是事者,妒事者也。”人主藏是言,不更聽群臣;群臣畏是言,不敢議事。二勢者用,則忠臣不聽而譽臣獨任。如是者謂之“壅於言”,壅於言者制於臣矣。主道者,使人臣必有言之責,又有不言之責。言無端末、辯無所驗者,此言之責也;以不言避責、持重位者,此不言之責也。人主使人臣,言者必知其端以責其實,不言者必問其取捨以為之責,則人臣莫敢妄言矣,又不敢默然矣,言、默則皆有責也。
【譯文】
君主有被事情誘惑的,有被言論蒙蔽的,這兩種情況不可不加審察。
臣子中有很容易就來說事的,他們索取的費用少,用事情來欺騙君主。君主誘惑於事而不加審察,反而要多給,這就是臣子反而以事情來控制君主。象這樣就稱之為“誘惑”,誘惑於事的人就會被困於禍患。他們所說的費用少,退下去後花費卻很多,雖然有功績,但言說的話是不誠實的。言說不誠實的有罪,但事情有功績也要獎賞,那么群臣就不敢粉飾言論來迷惑君主了。所謂君主的道路,假使臣下前面說的話與後來的事不合,或者後來說的話與前面做的事不合,事情雖然有功績,也要叫他們伏法認罪,這就稱之為任用下級的辦法。
臣下為君主籌劃事情而又怕別人非議,那就會事先出去說,他籌劃說:“議論這件事情的人,就是嫉妒這件事情的人。”君主心裡記住了這話,就不再相信群臣了,群臣害怕這種話,就不敢議論這件事了。這兩者使形勢起了作用,那么忠臣的話君主不聽而徒有虛名的臣子就得到任用。象這樣就稱之為“被言論雍塞”,被言論雍塞的人就會被臣下控制。所謂君主的道路,使臣下必然負有說話不當的責任,又負有該說不說的責任。說話無頭無尾,辯詞無法驗證的,就是言者的罪責。用不說話來逃避罪責,來保持重要地位的,這就是該說不說的罪責。君主使用臣下,對進言者必須要了解頭緒並用來責成辦事的實效,對不進言者必然要問清他對某事的取捨態度作為他的責任,那么臣子們就不敢亂說了,也不敢沉默了,說話和沉默都有責任了。
【說明】
本來所論述的是決策問題,事情看來很誘人,做還是不做?這就需要決策。而決策的前提是,君主與群臣都要對這件事仔細思考,所以在決策過程中,君主有被事情誘惑的,有被言論蒙蔽的這兩種情況。所謂被事情蒙蔽就是指這件事看起來有利可圖,而後果卻是大虧其本,或者帶來無窮後患。所謂被言論蒙蔽就是指臣下拉幫結派,異口同聲地贊成或反對,使領導人喪失正確的判斷能力.

作者簡介

韓非,生於周赧王三十五年,卒於秦王政十四年(約前281年-前233年),韓非為韓國公子(即國君之子),漢族,戰國末期韓國人(今河南省新鄭)。是中國古代著名的哲學家、思想家,政論家和散文家,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後世稱“韓非”或“韓非子”,中國古代著名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 韓非的著作,是他逝世後,後人輯集而成的。據《漢書·藝文志》著錄《韓子》五十五篇,《隋書·經籍志》著錄二十卷,張守節《史記正義》引阮孝緒《七錄》(或以為劉向《七錄》)也說“《韓子》二十卷。”篇數、卷數皆與今本相符,可見今本並無殘缺。自漢而後,《韓非子》版本漸多,其中陳奇猷《韓非子集釋》尤為校注詳贍,考訂精確,取捨嚴謹;梁啟雄的《韓子淺解》尤為簡明扼要,深入淺出,功力深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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