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軍事區

在非軍事區內的交戰雙方,所屬的各軍事力量或裝備,除非另有約定,都應撤出非軍事區。 雙邊非軍事區:多以國際勢力介入而出現的非軍事區,可能有第三國或聯合國監督。 已消失的非軍事區滿洲國與中國:根據《塘沽協定》,曾在華北成立。

概述

根據一定協定劃定的,禁止敵對雙方建立保留或使用軍事設施以及駐紮軍隊、進行軍事活動特定區域。非軍事區(英語:de-militarizedzone,DMZ),亦可譯為非武裝區、非軍事化區等。原為軍事術語,一般是指在接近停戰線(armisticedemarcationline)間,對有領土糾紛所設立的緩衝區。在現代,也被用於資訊安全用語中。[1]
設定非軍事區的目的,多以降低或避免衝突再爆發為主。在非軍事區內的交戰雙方,所屬的各軍事力量或裝備,除非另有約定,都應撤出非軍事區。
世界上的非軍事區多被視為中立領土,即交戰雙方均主張對其擁有主權、非殖民地、非無主地、非租借地等。
非軍事區往往會形成兩個國家間的事實邊界,少部分非軍事區也形成了自然保護區。

特點

一般用作軍事上的緩衝區,以阻隔雙方武裝力量的直接接觸,防止敵對行為的發生。

分類

多邊非軍事區:如上海五國會晤機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俄羅斯、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的約定;又如哥倫比亞曾在梅塔省的拉烏里韋等五個城市設立的非軍事區。
雙邊非軍事區:多以國際勢力介入而出現的非軍事區,可能有第三國或聯合國監督。如三八線、一七線、柏林圍牆等,就是著名的雙邊非軍事區。
單邊非軍事區:兩個軍力不相當的交戰國,其中一方片面所設立的非軍事區,其設立者不一定是軍力較弱者,如以色列單方宣布的非軍事區。

現存的非軍事區

南極洲:根據《南極條約》,所有駐紮在該地的各國均不得在此進行任何軍事行動,並且凍結領土所有權。
愛琴海諸島:根據《洛桑條約》,希臘的希俄斯島、伊卡利亞島、米蒂利尼島、薩摩斯島,被限制禁止建立任何海軍的防禦工事,也禁止軍用飛機飛越該地,僅允許駐軍與訓練。
南北韓非軍事區:根據《南北韓停戰協定》而設立。
柏威夏寺:與其周圍4.6公里土地,被國際法院裁定為臨時非軍事區。
西奈半島:根據《埃及-以色列和平條約》,雙方同意該地非軍事化,以色列並同意限制其部隊在鄰近該地邊境的數量。
斯瓦爾巴群島:根據《斯瓦爾巴條約》,該地主權劃歸挪威所有,但永久非軍事化,其居民的安全由挪威政府負責。
賽普勒斯聯合國緩衝區:根據聯合國186號決議設立的非軍事區,用以分隔賽普勒斯與北賽普勒斯土耳其共和國。
戈蘭高地:一部分的土地由聯合國維和部隊控制。

已消失的非軍事區

滿洲國與中國:根據《塘沽協定》,曾在華北成立。於中國抗日戰爭爆發後取消。
斯科普斯山:曾是飛地,受聯合國保護,現與以色列連線。
沙烏地阿拉伯伊拉克中立區:1975年,兩國均分該地。
沙烏地阿拉伯—科威特中立區:1970年,兩國均分該地。
瑞典-挪威聯合解體:1905年後,兩國協定在彼此邊境1公里處設立非軍事區,1993年廢除。
越南非軍事區:詳見法越戰爭、越戰。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